钨制品外贸退税计算和申报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的自产钨制品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钨制品外贸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钨制品外贸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外贸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钨制品应纳税额,对内销钨制品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外贸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钨制品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钨制品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钨制品外贸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钨制品外贸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钨制品外贸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外贸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钨制品外贸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钨制品外贸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钨制品外贸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外贸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钨制品销售额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外贸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钨制品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钨厂1997年一季度外贸钨棒30000个,离岸价格为每个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8.2928元;内销钨制品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外贸自产钨制品销售收入=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钨制品外贸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钨制品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钨制品外贸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钨制品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钨棒厂1997年二季度外贸钨棒40000个,每个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外贸自产钨制品销售收入=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钨制品外贸占当期全部钨制品销售比例=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钨制品外贸销售额占全部钨制品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钨制品外贸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钨制品销售额的比例≥50%。
某钨厂1997年一季度外贸钨铜30000个,其中:(1)28000个以FOB价成交,每个2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36元;(2)2000个以CIF价格成交,每个240美元,并每个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钨铜19400个,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钨制品外贸销售收入=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49838796.8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49838796.80×(17%-9%)=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钨制品外贸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钨制品外贸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49838796.80×9%=4485491.71(元)ㄧ-876496.26ㄧ〈4485491.71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钨制品外贸免、抵、退税
某织厂1997年一季度外贸钨粉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钨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340000-391930=-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外贸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钨制品外贸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外贸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外贸的自产钨制品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钨制品报关外贸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钨制品外贸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外贸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外贸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外贸及内销钨制品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外贸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退税专用联)、外贸收汇核销单(外贸退税专用联)、外贸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退税专用联)、外贸收汇核销单(外贸退税专用联)、外贸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外贸的钨制品,还必须提供代理钨制品外贸证明(原件)和代理外贸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外贸的钨制品,需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及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的有关凭证资料。
三、先征后退税的计算与申报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的自产钨制品。其特点是,对钨制品外贸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外贸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一)先征后退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的征、退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为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税率为钨制品外贸适用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征税的计算
钨制品外贸销项税额=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钨制品的销项税额+钨制品外贸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指国税机关给企业核定的纳税期,一般为1个月。
2.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某钨总厂1997年1月份内销钨铜2000个,每个4500元,委托某家电外贸公司外贸钨铜500个,其中:以FOB价成交300个,每个售价530美元,以CIF价成交200个,每个售价570美元,每个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4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49。进项税额1388262元,先征后退的计算如下:
(1)委托外贸销售收入=300×530×8.2849+200×(570-20-10-4)×8.2849=1317299.10+888141.28=2205440.38(元)
(2)内销销售收入=2000×4500=9000000(元)
(3)应纳税额=2205440.38+9000000)×17%-1388262=1904924.86-1388262=516662.86(元)
(4)应退税额=2205440.38×9%=198489.63(元)
先征后退的征、退消费税计算方法完全相同。计税依据为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或外贸数量,税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或单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钨制品外贸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钨制品外贸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日用化工厂1997年1月委托某化工外贸公司外贸洗发精一批,FOB价1000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882。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000×8.2882×17%=140899.40(元)
例:某啤酒厂1997年2月委托某粮油食品外贸公司外贸啤酒100吨,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220=22000(元)
(二)先征后退的申报
委托外贸自产钨制品的生产企业,在钨制品外贸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据实填报《钨制品外贸退税申报明细表》、《钨制品外贸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外贸退税的有关凭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直接报送主管外贸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外贸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外贸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钨制品外贸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外贸协议;
(3)受托企业外贸委托钨制品外贸的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退税专用联)和外贸收汇核销单(外贸退税专用联)及外贸发票。
与其它钨制品外贸一样,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上一退税年度委托外贸的钨制品,也必须在下一年的3月底以前申报退税,否则主管外贸退税的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