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出口鎢制品的ORC、THC

對于FOB港口的出口貨,海運運費由鎢制品收貨人支付,碼頭費等由發貨人支付,這些應該是沒有什麽異議的。但對于ORC,THC應由誰支付,就不那麽清晰了。要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ORC,THC的含義和性質。

ORC:

ORC是ORJGINAL RECEIVING CHARGES的縮寫,顧名思義,爲啓運港附加費。粗看之,此費用應該由鎢制品發貨人支付,其實不然。ORC如同BAF,CAF,PSC等一樣,本質上是海運運費的一部分。影響船公司運輸成本的因素很多,如燃油價格(因此有了BAF),彙率(因此有了CAF)以及港口擁擠程度,裝卸效率等。船公司以附加費的名義提高收入,除了給貨主一個不得以而爲之的假象外,如PSC(旺季附加費)等,更可以減少代理傭金的支付,因爲船公司支付代理傭金僅限于海運費(FREIGHT),附加費不包括在內。由此看來,對于FOB貨,ORC原則上應由收貨人支付,但筆者在實踐中發現,多數發貨人在合同中只是粗略地 規定 海運費由收貨人負責,同時又不清楚ORC的含義和性質,致使收貨人乘機運作,而不得不多負擔一筆費用。更有甚者,一些境外代理實際上已經向收貨人收取了ORC,即利用發貨人的無知重複收取,並每每能夠得手。

THC:

THC是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的縮寫,原意是指碼頭向船公司收取的操作費用,特別是指碼頭裝卸船費用。但對于鎢制品貨主而言,往往成了碼頭費(類似HARBOUR DUES)的代名詞。對于出口美國的FOB貨,THC由收貨人支付一般不會有爭議,但對于FOB香港的出口貨,在實踐中,THC都向發貨人收取(香港沒有碼頭費)。香港起步海運價很低,但THC卻很高,很多收貨人就利用這點,要求發貨人在香港交貨,如果發貨人對此不甚了解,很容易就範,在銷售價格上沒有考慮這筆費用而支付了本應由收貨人承擔的費用。

綜上所述,無論是ORC還是THC,都是船公司提高進出口鎢制品運費的一種手段,明白這一點,就不難分清哪些費用應該由發貨人付,哪些費用應該由收貨人付。另外,還應記住一點,合約是自由協議的結果(有法律強制 規定 的情況除外),沒有什麽東西是絕對的或必須的,一切都取決于妳的議價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