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鎢制品貿易術語的风险

國際貿易術語是鎢制品進出口合同中的一條重要內容,它規定了買賣雙方的義務與權利,選擇不同的貿易術語對進出口商來講各自承擔著不同的義務,因此也承擔著不同的風險。國外有些不法商人在與我國公司簽訂合同時,常常利用貿易術語詐騙得逞。所以進出口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要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選擇不同的貿易術語。

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用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2000通則》術語按不同類型劃分4個組合,即E組(EXW),F組(FCA、FAS、FOB)、C組(CFR、CIF、CPT、CIP)、D組(DAF、DES、DEQ、DDU、DDP)共13種貿易術語,即進出口商在洽談合同,選擇貿易術語時有13種選擇。

風險之一:易造成無單放貨

首先分析常用的FOB、CFR和CIF術語對進出口商的風險。

案例:2005年3月,江蘇某鎢制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美國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額10多萬美元的鎢制品合同,以FOB價格成交。當年4月16日我國A公司收到美國B公司開來的即期信用證,信用證條款中有一條爲"提單的托運人欄要填寫B公司的名稱,收貨人欄填寫憑指示(TOORDER)"。我國A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證,把托運人改爲A公司,但美國B公司聲稱爲了保護其商業秘密,一定要求在托運人欄填寫B公司名稱。A公司當時就沒有再進一步要求修改信用證。A公司于當年6月9日按照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在信用證的有效裝運期內裝船,並取得了已裝船清潔提單。

A公司在信用證的交單期內將全部結彙所需的單據交銀行辦理結彙,數日後,議付行通知開證行拒付貨款,理由是提單背書有誤,有不符點。雖然A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單,但鎢制品已被美國B公司提走。A公司以運輸公司無單放貨爲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運輸公司以A公司不是托運人和提單沒有托運人背書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到目前爲止,事情仍未解決。

FOB術語條件下,租船訂艙由買方負責並支付費用,因此容易造成無單放貨。本案例中,托運人欄填寫進口商的名稱,爲無單放貨提供了借口,這樣可以通過各種手段要求承運人無單放貨,進口商可以與運輸公司勾結,騙取出口商貨物。

本案例中,提單托運人欄填寫鎢制品進口商名稱,這說明在簽訂合同之初,進口商就設計了陷阱,有意詐騙出口商貨物。因爲盡管進口商開出了信用證,但沒有托運人(進口商)的背書,單證無法相符,銀行無法結彙。進口商沒有背書,提單無法流通,出口商雖然持有正本提單,但也很難控制貨物。

如果當初在合同中不選擇FOB術語,選擇CFR或CIF術語,由出口商租船訂艙,簽訂運輸合同,就不會發生本案例中的風險(信用證的風險另論),出口商將能控制貨物所有權。即使發生無單放貨情況,運輸公司也必須承擔責任,並且不能推卸責任。近年來大量無單放貨的發生,都與選擇貿易術語有關,即大多數無單放貨的情況都是選擇FOB術語。

風險之二:出口商很難掌控合同的履行

選擇FOB術語,對鎢制品出口商來說,還存在著其他風險。其中最大的風險是出口商不能控制合同的履行及執行合同的時間,這也是出口商最致命的潛在風險。選擇FOB術語,盡管進口商開出了信用證,盡管信用證條款都是一般條款,如果進口商由于各種原因,如自身經營、價格變動、市場變動等原因,可以輕而易舉的不履行合同。其中最簡單的辦法是不去租船訂艙,出口商無法發貨,無法取得提單和其他文件辦理結彙。在實際業務中,大量案例證明,進口商不租船訂艙的事例時有發生。

選擇FOB術語,出口商很難掌控合同的執行進度。如果進口商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租船訂艙,可能會對出口商造成重大損失,這樣的事例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時有發生,應引起國內出口商的重視。相對FOB術語,選擇CFR或CIF術語就可以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作爲鎢制品出口商在洽談合同時,應盡力爭取選擇CFR或CIF術語,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必須選擇FOB術語時,應對進口商資信進行調查,如果發現進口商資信不好,甯可放棄合同也不能選擇FOB術語。選擇FOB術語,要避免無單放貨的事情發生,要有此種風險意識,通過有效手段控制貨物所有權。經營人員要認真研究各種貿易術語的利弊,許多經營外貿業務的人員只知道各種貿易術語的表面意思,並沒有真正掌握其深層含義和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經營人員要提高經營風險意識,從風險管理角度來研究和分析各種貿易術語,並能真正合理的運用各種貿易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