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鎢制品貿易術語注意事項
(1)FOB術語
FOB鎢制品貿易術語是海上運輸最早出現的國際貿易術語,也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普遍應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照國際商會《2000年通則》的規定,將FOB合同中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和費用概括如下:
一賣方必須:
(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鎢制品、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
(2)自負費用及風險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它鎢制品出口手續,交納出口捐、稅、費;
(3)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依照港口慣例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並給予買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擔在裝運港鎢制品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和費用。
二買方必須:
(1)支付貨款並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
(2)自負費用及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交納進口的各種捐、稅、費;
(3)自費租船並將船名、裝船地點、時間給予賣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擔在裝運港鎢制品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和費用。
③使用FOB術語應注意以下問題:
(1)通知問題。FOB術語中涉及兩個充分通知。一個是買方租船後,應將船名、裝貨時間、地點給予賣方以充分通知;另一個是賣方在鎢制品裝船後要給買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種情況下,如買方未給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時到達或未能按時受載貨物,或比規定的時間提前停止裝貨,由此産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失應由買方承擔。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貨物風險是在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在貨物裝船時必須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投保,否則由此造成買方受到的損失,賣方應當負責。
(2)注意各國對FOB的不同解釋。典型的是美國1941年修訂的《對外貿易定義》,該定義把FOB術語分爲六種,其中只有FOB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與國際商會規定的FOB術語含義相類似。所以在對美貿易中,如用FOB術語成交,則要注明是采用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是適用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如采用後者,則需要在FOB後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樣,以免引起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