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鎢制品出口指定貨代的弊端

目前,在一般的鎢制品貿易中,使用最多的價格條款是FOB,有些單位據說已超過70%。其中,由買方指定貨運代理的已超過80%,並且還有繼續增加的趨勢。那麽出口使用FOB價格條款並由買方指定境外貨代有什麽弊端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實例來進行分析。

某鎢制品外貿公司與美國的一家客戶做XX生意,樣品性定單約8000美元,FOB上海D/P即期付款贖單,並指定境外貨代訂艙,賣方本不願意,但買方堅持。鑒于這批貨的金額較小,爲結交客戶,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情簽訂了合約。貨妥後交給指定的貨代出運,很快地就收彙了。同樣,第二批訂單約20000美元,也很快就收了彙,似乎一切都很順利。這時,客人來了一個30萬美元的訂單,並應買方要求開出以買方爲收益人的即期L/C。賣方認爲對方信用可靠,依然如故,按證發貨,哪知貨發後,很長時間未收到彙,去銀行查詢方知開證行以單證不符而作留置處理,再三催促客戶付款贖單,客戶始終支支吾吾或幹脆不予回複。查詢貨代,原來這家貨代在中國既未注冊又未登記,找船公司方知發貨人不是自己,無法指示船公司做這做那,結果落了個錢貨兩空的悲慘結局。據了解,有不少外貿企業都被買方以上述手法詐騙過。

鎢制品買方通過出口FOB價格條款指定貨代手法的騙貨案件,近幾年來出現較多,究其原因,FOB的急劇上升給指定貨代提供了口實。FOB條款本身是由買方訂艙,它委托貨代訂艙于理並不爲過,國際商會《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中已把FOB這種變形做法專列了FCA術語,即貨交承運人。但實際貿易中,仍沿用著FOB變形的做法,對賣方來講,無論FOB指定貨代還是FCA,都存在著很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