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鎢制品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鎢制品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鎢制品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爲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鎢制品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鎢制品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3.注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鎢制品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爲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鎢制品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爲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裝卸費(特別是一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