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FOB鎢制品條款陷阱

中小型鎢制品企業應熟悉FOB條款。FOB價格條款決定貿易合同的性質。在FOB價格條款下,賣方負責在貿易合同規定的船舶並通知買方;負責貨物越過船舷前的費用和風險;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並取得相應文件;負責提供相關的裝運單據。買方負責訂艙租船和支付運費;將船名船期及時通知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費用、風險和投保及費用;負責貨物進口和收貨手續;接受裝運單據並按合同支付貨款。若采用FOB條款,中小企業應嚴格依照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FOB條款的規定和解釋簽訂貿易合同。

——中小企業出口鎢制品盡量使用CIF和C&F條款,並避免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安排運輸。簽約前應主動掌握外商的資信等情況。

貿易雙方如約定FOB條款,中小型鎢制品企業可接受外商指定的承運人和貨代企業安排運輸,但中小企業不能接受示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在華經營貨代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企業以及資信情況不明的公司簽發的提單和安排運輸。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條款下,賣方以交出裝船單證證明完成交貨義務並取得貨款。買方以付款取得裝船單證實現提貨之權利。

境外貨代提單必須委托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的貨代企業簽發,中小型鎢制品企業可要求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在目的港憑正本提單放貨保函。海運實務中,在提單尚未收到、貨物已送之承運人指定或委托的裝港代理倉庫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可要求其根據中小企業的指令裝船並出具保函做法較爲普通。中小企業必須明確,FOB貿易中,運輸由買家負責,即承運人由買家指定,故貨物送到承運人的裝港代理就是將貨物向買家交付。

在FOB價格條款下,中小型鎢制品企業應力拒信用證條款中"客戶檢驗證書"等軟條款,該條款系信用證交易的特別條款,是銀行存兌或墊付貨款的前提條款;中小企業可接受,但在發貨前將"客戶檢驗證書"的印鑒與外商在銀行預留相比時,印鑒比對不一致必須拒絕發貨。

外商資信不明的,即使先前雙方有貿易來往,在FOB貿易條款下,中小型鎢制品企業盡可能結彙成功繼續分批出口。盡量避免結彙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中小企業的外貿人員需強化信用證貿易和海上貨物運輸的實務操作。

國內貨代企業作爲代理人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辦理集港裝船、訂艙等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內容明確書面協議。

貨代企業將境外公司簽發的提單傳遞或郵寄給中小型鎢制品企業時,應通過網上等各種有效辦法認真審查該貨提單是否登記備案,該提單顯示的承運人是否存在。

貨代企業和中小型鎢制品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防止企業內部業務員和境外貨代或進口商謀騙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