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鎢製品外貿的通關指南

一、通關手續

俄羅斯《海關法典》規定,海關手續應在鎢制品發貨人(出口時)或收貨人(進口時)或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俄海關機關的指定地點辦理。辦理時間爲俄國家海關委員會規定的海關機關工作時間。

根據有關方面的請求,海關手續可在其它地點和非海關工作時間辦理,但需收取雙倍手續費。俄國家海關委員會有權決定某些種類的商品和交通工具只能在指定的海關機關辦理海關手續。

某些商品只有辦完動植物檢疫、生態及其他檢驗後方可辦理海關手續。

辦理海關手續所必需的單證:

1、貨物報關單;

2、海關價值申報單;

3、許可證(指受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商品);

4、商檢證書(指需進行商檢的商品);

5、有關商品的許可證書(指受有關國家機關監督的商品),其申領地點如下:a、動植物産品-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b、電離子輻射源産品-國家流行病衛生監督委員會;c、非軍用武器及配套炸藥-內務部;d、無線電電子設備和高頻率儀器-俄聯邦通訊信息部;

6、原産地證(指商品産地爲享受關稅優惠的國家);

7、法律規定的關稅、稅費付訖的單據;

8、進口合同登記證;

9、其它補充單證。

海關手續分爲初步手續和基本手續兩部分。初步手續是指鎢制品按一定的海關制度存放之前應辦理的手續,旨在防止運入違禁品並爲海關目的進行商品驗證。基本手續系指在海關接收報關單後,由海關、報關人及其他對貨物和交通工具擁有全權的人員應辦理的手續。應受海關進行監管的進口貨物和交通工具通常運到收貨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海關並在那裏辦理海關手續。

對鎢制品和交通工具擁有全權的人員應在俄國家海關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報關單,該期限不得超過向海關提交貨物後的15天(若是酒精飲料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10天)。

如海關確認受理報關單,則應將報關單編號並注明受理日期。如對所提交的單證、信息發生懷疑,海關有權索要補充單證和信息,以便檢查報關單和提交的單證所含信息是否准確。

海關負責人須在不超過10天的期限內審查單證並作出是否放行的決定(若是易腐貨物則不超過3天)。上述期限自報關單提交之日起算。

運入消費稅應稅商品時還須提前辦理貨物申報,在預計鎢制品過境之日前10-30天內須向海關提交臨時報關單並將海關稅費保證金存入海關帳戶。保證金率根據俄國家海關委員會1994年8月17日第
420號命令予以確定。

以下情況可不存入保證金:

1、貨物是由持有國家海關委員會許可證的海關承運人運輸的;

2、貨物是根據1975年國際貨運公約運輸的。

二、海關制度及稅率

《海關法典》詳細規定了海關管轄的各項業務、海關的各項制度以及海關監管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也確定了俄海關的機構由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地區海關管理局、分關、支關等組成。

俄羅斯聯邦政府設立國家海關委員會,統一管理全國海關。國家海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在俄聯邦總統和政府的領導下,領導和組織全國海關貫徹執行《海關法典》、《關稅法》和其它有關法規和政策;辦理相關的海關業務;管理海關幹部和海關業務;開展國際海關交流。

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在海關機構多、任務相對集中地區設立10個地區海關管理局,作爲國家海關派駐機構,協助國家海關委員會管理派駐地區的海關。俄目前共有海關機構105個,海關職工1.5萬多人。

《關稅法》規定了實行關稅措施的一般原則和條例;稅號、稅種、海關估價和産地國的確定程序;實行反傾銷和補償關稅的程序;提供關稅優惠及其它事宜。

2000年4月1日起,俄聯邦開始實行新的《俄羅斯聯邦對外經貿活動商品名稱表》(以下簡稱《俄聯邦商品名稱表》)。此前,俄羅斯一直使用《獨立國家聯合體對外經貿活動商品名稱表》(以下簡稱《獨聯體商品名稱表》),而新的《俄聯邦商品名稱表》是以海關合作理事會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和《獨聯體商品名稱表》爲基礎,結合近年來本國進出口貨物實際變化情況編制而成。其最重要的變化是:原商品編碼使用9位數字,而《俄聯邦商品名稱表》則使用10位數字,對商品進行更精細分類並規定相應稅率,可更合理准確地對商品征收關稅。

俄羅斯現行進口關稅稅率平均爲14-15.5%,絕大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爲從價稅,小部分商品實行從量稅和複合關稅,從近幾年若幹次進口稅率調整情況看,實行複合關稅的商品數量漸趨增多。進口關稅率水平如下:食品-5-30%;酒類-每公升0.12-2歐元;化工産品-5-15%;輕紡産品-15-30%;機器設備-5-20%;家電産品-20-30%;電氣設備-5-30%;藥品-5-20%。

進口稅率是進口商品的基本稅率。凡從享有最惠國待遇國家進口的鎢制品按基本稅率征稅,從不享有最惠國待遇國家進口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2倍征稅。對産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75%征稅,但部分商品無此優惠。中國商品進入俄羅斯可享受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但須出具a級産地證明。享受這一優惠的發展中國家共105個。對從47個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另外,對産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2倍征稅。

俄羅斯政府將于近期討論歸並進口商品稅號目錄及修訂進口稅率問題,初步計劃將修訂1.1萬種商品的進口稅率,其中絕大多數商品的進口稅率將下調,3500多種商品的進口稅率將不高于20%,同時將目前的7個稅率標准減爲4個:5%爲鼓勵稅率,主要用于原料類商品;10%和15%爲正常稅率;20%爲限制性稅率,主要用于機械設備,現有的25%和30%兩個極限稅率將取消。俄政府希以此增加關稅收入及加快入世進程。

除關稅外,進口到俄羅斯的鎢制品還要繳納的增值稅(一般商品增值稅率爲20%,食品、兒童商品及糧食等爲10%)、消費稅(應繳消費稅的商品包括酒精、酒精飲料和啤酒、香煙、首飾、小汽車、汽油等)及海關規費(商品發票價值的0.15%,其中,0.1%以盧布繳納,另0.05%以結算貨幣繳納,此項收入歸海關自行支配使用)等。

自1999年起,俄對部分原材料及食品開始征收出口關稅,多實行季節性出口稅率。

三、商品包裝

俄羅斯商品包裝與ISO122標准基本相符。俄商品分爲兩大類-食品類和非食品類。食品類商品包裝應有以下內容:食品名稱及種類;生産國和生産公司;食品重量和容量;食品主要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價值;保存條件;有效使用期限;制作及食用方法;使用建議和使用條件。

非食品類商品包裝(例如:鎢制品)應有以下內容:品名;生産國和生産廠商名稱;用途、主要性能及技術規格;有效及安全使用的規則和條件;根據該類某些商品的國家標准化要求以及銷售規定而對該商品所作的其它說明。

自1999年7月1日起俄對部分商品(主要是酒類制品、音像制品、電腦設備三大類)實行強制性粘貼防僞標志和統計信息條。該標志可在俄標委下屬的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購買,統計信息條可在俄各地區國家貿易監督局申請購買。

所有商品(包括鎢制品)必須粘貼俄文使用說明。如商品包裝或標簽較小,無法容納全部必要的文字說明,則允許另附商品使用說明書。

四、原産地標准

按照俄聯邦《關稅法》(1993年5月21日第5003-1號俄聯邦法)規定,商品在某個國家被完全生産或被充分加工,該國即被認爲是産地國。

根據1993年5月17日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第01-12/532號《關于確定商品産地國及使用俄聯邦進口關稅稅率的程序》令,下列商品輸入俄聯邦關境時必須提交産地證書:

1.産地國爲俄聯邦給予關稅特惠國家的商品;

2.實行配額或其他措施限制從某國進口的商品;

3.俄聯邦參加的國際協定或俄聯邦有關環保、保護居民健康、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及其他關系俄聯邦切身利益的法律已有相關規定;

4.報關文件中未申報有關商品産地的情況,或海關有根據認爲所報産地情況不實。

産地證書應明確商品産自相關國家,並包含以下內容:

1.發貨人關于商品符合相應産地標准的書面聲明;

2.簽發産地證書的出口國權威機關關于産地證書所提供情況屬實的書面證明;

3.如果俄聯邦與出口國的協定未作其他規定,商品産地證書還應包含以下商品情況:a.出口商名稱及地址;b.進口商名稱及地址;c.商品名稱;d.運輸工具及路線;e.件數、包裝種類、標記及編號;f.毛重和淨重。

商品産地證書應與報關時提交的貨物報關單及其他單證同時提交。商品産地證書應使用俄文或英、法、西班牙文之一。

在進口鎢制品産地國爲俄給予關稅特惠的發展中國家時,須持有按普惠制規定的a級産地證書,否則不享有關稅優惠。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範圍內提供關稅特惠時確定發展中國家商品産地統一規則的協定》所有規定條件,則可享受關稅特惠,否則按基礎稅率征收關稅。

在進口鎢制品産地國爲俄給予關稅特惠的最不發達國家時,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範圍內提供關稅特惠時確定發展中國家商品産地統一規則的協定》所有規定條件,則可免稅,否則按基礎稅率征收關稅。

如進口鎢制品的産地國不享受俄給予的關稅特惠,則按相當于基礎稅率2倍的最高稅率征收關稅。産地國不明的商品也按最高稅率征收關稅。

從1994年9月1日起,産地國爲獨聯體國家的商品憑貨物報關單即可免稅進口。如對商品産地國産生疑義,則應依據各相關證明予以證實,包括産地證書,技術文件和質量證書。此外,對消費稅應稅商品必須提交俄文商品産地證書,且爲産地國國家全權機關(相關部委)或工商會認證。商品必須從在産地國注冊的企業直接購買且從産地國直接發貨,否則將按基礎稅率征收關稅。

五、海關估價

鎢制品的海關估價由報關人根據客觀、准確並有交易所證明的信息,按法律規定的方法加以確定,並在報關時向海關申報。報關人應按照海關的要求提供能證明所報價值的一切必要的單證,根據合同條件的不同,可以向海關提供下列單證:

1.創辦文件、合同、合同補充書;

2.與交易有關的第三方所簽的合同;

3.發票(賬單)及銀行結算憑證;

4.能證明商品價值的會計憑證;

5.運輸及保險單證;

6.發貨國報關單;

7.訂貨單;

8.倉單;

9.生産廠家商品目錄、明細單、價目表;

10.裝箱單;

11.産地證書、質量檢驗證書、安全證書以及其它能證明所報價值的單證。

在報關人不能證明其所報價值可靠性的情況下,海關可決定不采用報關人所選擇的估價方法,自行對商品作出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