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請求鎢製品外貿的保全規定

海事請求出口鎢制品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爲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産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海事請求出口鎢制品保全的一般規定對海事保全作了如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請求出口鎢制品保全的,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産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海事請求出口鎢制品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三、申請海事保全的鎢制品申請人,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載明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數額,同時提交有關的證據。

四、申請海事保全的申請人,應向受理申請的海事法院提供擔保,法院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請,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海事法院應駁回申請。

五、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後,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請,應當駁回。

六、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複議一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請複議的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七、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應認真審查,認爲理由成立,應當解除對其財産的保全。

八、被請求人提供鎢制品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解除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

九、海事請求人在法定的期間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未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或者返還擔保。

十、海事請求出口鎢制品保全執行後,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有訴訟管轄協議、仲裁協議的除外)。

十一、海事請求人申請鎢制品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