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企增值税案例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以美元为记帐本位币,以本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美元记帐。7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1美元=8.50元人民币。7月发生如下业务:
1.7月2日,企业从美国进口原材料一批,到岸价为300000美元,缴纳关税人民币1275000元,缴纳增值税人民币650250元。
按规定,企业进口钨制品原材料交纳的增值税,应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则:
借:材料采购 US$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76500(¥650250)
贷:银行存款 US$526500(¥4475250)
2.7月4日,企业从国内购进钨制品原材料一批,价格为人民币5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86700元。
借:材料采购 US$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10200(¥86700)
贷:银行存款 US$70200(¥596700)
3.7月5日,企业因质量问题将4日购进原材料的一部分退回给供货方,收入价款102000元,增值税额17340元。
借:银行存款 US$14040(¥119340)
贷:材料采购 US$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2040(¥17340)
4.7月10日,企业将一批钨产品销往国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钨制品外贸的外贸退税,收回退税款765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US$90000(¥7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US$90000(¥76500 0)
5.7月16日,企业收到上月销往美国因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退回的产品一批,该批钨制品在出关时,已办理退税510000元。
纳税人钨制品外贸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则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US$60000(¥510000)
贷:银行存款 US$60000(¥510000)
6.7月18日,企业将自产钨制品一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按同类钨制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钨制品约人民币360000元,该批钨制品的生产成本为US$24 000元。
按规定,将自产钨制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纳税。
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US$3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US$7200(¥61200)
产成品 US$24000
7.7月20日,企业在国内销售钨产品一批,价款为人民币1020000元,按规定收回增值税税额1734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US$140400(¥119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US$20400(¥17340 0)
产品销售收入 US$120000
8.7月22日,企业将已购进原材料一批转用于企业在建工程,该批原材料进项税额为25500元人民币。
按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钨制品,其进项税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US$3000(¥25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US$3000(¥2550 0)
9.7月24日,企业接受外方投资者投入钨极研磨机一台,海关完税凭证注明增值税税额为25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US$3000
贷:实收资本 US$3000
10.7月25日,企业接受中钨在线捐赠钨钢刀研磨机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人民币34000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5780元,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US$4680
贷:资本公积 US$4680
11.7月31日,企业将自产钨制品一批,分配给投资者作为股利。该批钨制品按同类钨制品市场价格计算价款为60000美元。
按规定,向投资者分配自产钨制品,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US$7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US$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US$10200(¥86700)
12.7月31日,企业将"外贸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帐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帐的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属的三级明细科目结转前的余额分别为:
科目借或贷人民币汇率记帐本位币
进项税额 借 719610 8.5 84660
销项税额 贷 321300 8.5 37800
外贸退税 贷 255000 8.5 30000
进项税额转出 贷 274125 8.5 32250
按规定,将"外贸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 US$30000(¥2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US$32250(¥27412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62250(¥52912 5)
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为借方余额,金额为人民币190485元(719610-529125),折合本位币22410美元。
13.由于"进项税额"的余额¥190485元,小于"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321300元人民币,因此,7月31日,应将"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US$22410(¥19048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US$22410(¥190485)
结转后"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在贷方,金额为:
人民币余额=321300-190485=130815(元)、(15390美元)
14.7月3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6元人民币。企业应按期末汇率调整记帐本位币金额。
调整额=15390美元-130815÷8.60=178.95(美元)
按规定,将调整额记入财务费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US$178.95
贷: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US$178.95
15.企业应于次月初缴纳7月份税款。缴款额为人民币130815元折合记帐本位币15211.05美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US$15211.05(¥130 815)
贷:银行存款 US$15211.05(¥130815)
关于外资企业进口钨制品原材料交纳的增值税、钨制品外贸退税、进项税额、职工集体福利税额等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