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税核算实证
外贸退税的会计核算涉及多元因素,与外贸退税有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容易产生混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导致财会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较常出现各种失误。为此,澄清有关外贸退税的基本概念并对其会计核算进行实证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关外贸退税的基本概念
(一)征收率和退税率。外贸退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负担能力,因此,在增值税的征收率和外贸退税率之间经常存在一个差额,在退税率≤征收率的情况下,外贸退税过程必须计算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二)零税率。零税率是指钨制品外贸不仅在外贸环节不必纳税,而且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显然,在存在上述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的情况下,零税率实际上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
(三)外贸退税所指的税款仅仅涉及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涉及所得税问题。本文仅探讨有关增值税外贸退税问题,有关消费税的外贸退税问题另文阐述。
(四)进钨制品外贸常用的计价方法有到岸价和离岸价两种形式。
1.到岸价格(CIF)。卖方自行安排运输与保险,将所出售的钨制品装上运往与买方约定的目的港的船上交货方式。 2.离岸价格(FOB)。卖方将钨制品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的交货方式。
必须强调的是,凡是计算进口钨制品进项税金时必须按到岸价,计算钨制品外贸销项税金时必须按离岸价。显而易见,对同一种进钨制品外贸而言,其到岸价必然大于离岸价,因此,按到岸价计算进口钨制品进项税金,进项税金必然相对较大,按离岸价计算钨制品外贸销项税金,销项税金必然相对较小。上述规定体现了奖出限入(鼓励外贸,限制进口)的外贸政策。
(五)我国目前外贸和外贸退税的主要形式。
(1)我国目前企业外贸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生产企业自营外贸自产钨制品。
②生产企业没有外贸经营权,委托外贸代理外贸的自产钨制品。
③流通企业以收购方式外贸的钨制品。
(2)上述三种外贸方式从2002年1月1日起,分别采用以下两种外贸退税的方式:
①先征后退。流通企业以收购方式外贸的钨制品仍然实行先征后退的方式。先征后退方式是对流通企业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销项先进行征税,等外贸单证齐全后再退税。必须指出,对于先征后退这种形式而言,退税的内涵包括流通企业购入的存货的进项税金与企业实际应交纳的销项税金(质而言之,二者之和即企业的销项税额,同时必须剔除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②免、抵、退。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外贸的自产钨制品,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A、免:即对上述两种外贸企业,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B、抵:即对上述两种外贸企业其自营或委托代理外贸的产品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配件中已纳进项税金,在计算并剔除征收率和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即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后,从理论上说有外贸又有内销,对内销必须交纳的销项税金,先由这一部分外贸税额加以抵扣。当然,如果该企业没有内销,则上述的外贸退税额必须退给企业。
具体的抵扣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钨制品的销项税额-抵顶的税额
抵顶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C、退:企业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当期内销钨制品的销项税额减抵顶税额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抵顶的税额小于内销应交纳的销项税金,即当期应交纳税额表现为正数,则毫无疑问,企业必须根据二者的差额交纳销项税金。
二是抵顶的税额大于内销应交纳的销项税金,当期应交纳税额表现为负数,说明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从理论上说,必须把这一部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全部退还企业,但是现行制度规定了本期退税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钨制品外贸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因此当当期应交纳税额表现为-数时,必须以其绝对值与钨制品外贸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相比较。(取绝对值的含义是因为这里的负数并不是数学概念上的小于0的概念,其仅仅说明抵顶的税额大于内销应交纳的销项税金,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
(六)有关外贸退税几个客易混淆的公式和概念。
A、免抵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的上限)=钨制品外贸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
B、抵顶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金-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C、当期内销钨制品的销项税额-抵顶的税额
(1)如果C=+数,C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2)如果C=-数,这时必须将C与A作比较:
①如果A≥C即 钨制品外贸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当期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如果A 钨制品外贸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未抵扣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