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税的避税案例

现行外贸企业钨制品外贸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钨制品外贸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钨制品外贸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外贸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外贸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外贸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外贸或委托外贸,自行办理外贸退税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钨制品销售给外贸,由外贸企业办理外贸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案例] [案情说明]某中外合资企业M公司以钨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外贸,2002年上半年自营外贸117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自营外贸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则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1700×17%-1200=789万元,外贸环节应退增值税11700×9%=1053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789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1053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053-789=264万元。 [筹划分析]若M公司有关联外贸N公司,M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N公司,N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万元,则M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7%-1200=500万元,N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9%=900万元。税务机关征税500万元,退税机关退税900万元,M、N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900-500=400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1)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M公司自营外贸可征税789万元,后者却只能征税500万元,相差达到289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外贸有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289万元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相对来讲有利于地方政府。 (2)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M公司自营外贸可退税1053万元,后者却只能退税900万元,相差达到153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外贸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外贸退税压力。 (3)从M、N两公司来看,自营外贸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264万元,而通过外贸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0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36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对两公司更加划算。

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外贸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1700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00万元,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17%=289万元的征税差额。 (2)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外贸的离岸价11700万元计算外贸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10000万元计算外贸退税,也即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9%=153万元的退税差额。 (3)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外贸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如上例,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1989万元,扣除征税789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20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1700万元,扣除征税50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1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