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外贸企业钨制品外贸发生退关退货后,外贸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外贸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钨制品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外贸企业将退关退运钨制品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钨制品重新外贸,或将退运钨制品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外贸的,外贸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贸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外贸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外贸企业将退关退运的钨制品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外贸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外贸企业将购进钨制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外贸退税税务机关后,钨制品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外贸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贸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企业还应填列“钨制品外贸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外贸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外贸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外贸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退税”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