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钨制品外贸退税案例解析

外贸产品退(免)税,简称外贸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外贸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外贸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贸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外贸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

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外贸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外贸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外贸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

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外贸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钨制品外贸退(免)税制度。

案由和侦破过程

2003年8月18日福州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福建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苏立胜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

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退税领域,而且是有钨制品外贸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外贸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立即向福建省国税稽查局和福州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福州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在福建省国税局和福州市国税局的直接指导下,专案组深入分析,周密部署,内查外调。

(一)确定检查思路。对钨制品流、资金流、单证流的各环节全方位取证,以低值高报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案件

切入点,核实与国外客户的真实成交价以确认高报、核实与国内供货的生产厂家的实际供货价以确认虚开;

(二)从资金入手。对“某钨公司”离岸帐户的收款情况进行取证,确认收到国外客户按真实成交价汇来的外汇,

对苏立胜及其家人的个人银行卡款项进出情况进行取证,确认收到生产厂家虚开发票和骗税款分成的回流资金;

(三)内查外调。对报关资料、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单证传递情况和内购合同、成交确

认书、外贸发票等进行取证;

(四)充分依托现代化计算机技术。破译“某钨公司”在用的九天软件,倒出大量电脑资料,极大地弥补了纸制资

料的不足;对取证到外贸、海关、银行、生产厂家等等各环节的数以万计的证据资料录入电脑,形成电脑信息,进

行匹配、比对、勾稽、统计;

(五)全国协查。在掌握了反映“某钨公司”与生产厂家的真实购销业务的内购合同和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国家税

务总局、公安部在福州统一部署了两次全国协查会,由于前期准备工作扎实,通过兄弟省市国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

门的大力支持、配合,95%以上的协查发票和部分进项发票都被确认为虚开;

(六)确认低值高报。根据收汇、自制外贸发票、实际生产情况等证据链条证实了“某钨公司”通过外贸和有

外贸经营权的生产厂家低值高报的事实。至此,案件全面告破。

案件成果:

1999-2003年9月期间“某钨公司”外贸钨丝35681条,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

2473万美元,高报外贸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

,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外贸退税总值5469万元,福州市国税局作出对“某钨公司”已取得骗取外贸退税款1305

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某钨公司”离岸帐户存款240万美元追

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

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苏立胜已由福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

口退税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手段:

903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外贸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钨制品外贸的情况下,虚构钨制品外贸的价格,以低报

高外贸。“某钨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外贸、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

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钨制品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外贸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

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

(一)钨制品流:“某钨公司”向国外客户接单,谈妥业务后与国外客户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取得国外客户传

真的钨制品样单和品质要求,后下单给国内79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签订“内购合同”,派跟单员监督生产厂家的整个

生产过程,监督钨制品的品质是否合乎要求,出货时间是否及时等,生产完毕后生产厂家把钨制品送到“内购合同”上指

定的“某钨公司”设在深圳的仓库,由仓管员验收合格通知“某钨公司”,由单证员向海运公司办理钨制品外贸海运,

向保险公司办理钨制品外贸保险,海运公司开具“提单”、保险公司开具“保单”给“某钨公司”。

(二)利用外贸企业获取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苏立胜在完成与国外客户签订定单即国外接单、安排国内生

产厂家生产即国内下单后,以“某钨公司”的香港身份与外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取得外贸公司已盖好公章的空白报

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以高于真实成交价近三倍的金额(略低于海关手套外贸指导价)自行委托报关行高报出

口。

(三)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取得退税款还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8%外贸专用缴款书,“福

胜公司”苏立胜开具“开票通知书”(开票通知书上注明受票单位名称,钨制品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开票注意

事项等内容)指使生产企业按“开票通知书”的内容以略低于报关价的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形式归纳起

来有:抬高单价、数量不变、抬高总金额;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无货虚开等。

(四)将已盖好章的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虚开的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两单两证”提供给外贸公司向税

务机关申报外贸退税。

(五)通过生产厂家退税款回流到苏立胜手中。“某钨公司”将“提单”一联交给国外客户提货,将“提单”、“

保单”、自制外贸发票提供给招商银行离岸部向国外客户银行托收货款,收到国外客户外汇后,按海关关单上的高报

金额将外汇通过“某钨公司”离岸帐户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汇,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厂家,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苏立胜及其指定的家人户头

(六)串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外贸共同骗取外贸退税。“某钨公司”将虚开发票压低开票数量部

分的钨制品串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外贸,生产企业按钨制品外贸的数量或收汇的一定比例将获取的骗税

款分成给苏立胜。

(七)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查实虚开的进项发票是核实已纳税款,确定骗税额的关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

产厂家为了少交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废旧物资发

票和收购业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选择。生产厂家或

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0.2%手续费虚开发

票,或为自己虚开收购业发票,查实,生产厂家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和虚开收购业发票2868份,价税合计26167

万元,已抵扣税款3263万元。

从表面上看,“某钨公司”并未直接从国家取得外贸退税款,但退税款通过外贸企业付给生产企业,又从生产企

业回流到其手中,或直接从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取得骗税款分成,因此从整个案件的后果看,“某钨公司”是

骗取外贸退税的直接操纵者和骗税款的最大得利者。

骗取外贸退税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其后果主要有:一造成税款流失,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

经济秩序,给其它合法的外贸企业造成损失。骗取外贸退税的犯罪分子将所骗取的退税款作为自己的利润,将外贸货

物的价格压低到正常价格之下,与其它合法的外贸企业争夺国外客户,使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三是滋生虚开发

票的市场。骗取外贸退税必然伴随着虚开发票,为了取得退税款,犯罪分子必然要指使生产企业虚构外贸商品的货名

、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生产企业为保持较低的税负率必然要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

进行抵扣,从而形成虚开发票的恶性循环和需方市场,这也是虚开发票之所以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