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钨制品外贸退税方式

目前,我国企业钨制品外贸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外贸和通过外贸两种方式,相应地, 外贸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外贸与外贸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

一、对于实行先征后退的外贸退税政策的企业来说,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外贸与外贸计算外贸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外贸退税多的外贸方式。

现行外贸企业钨制品外贸应退增值税税额,按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进钨制品的进项金额×退税率;对钨制品外贸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应退税额=钨制品外贸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钨制品外贸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外贸应退的增值税,外贸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外贸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外贸时,企业既可以采用自营(委托)外贸,自行办理外贸退税的形式,也可以把钨制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外贸,由外贸企业办理外贸退税。由于这两种形式在退税方面采用了不同的退税方式,税负上有所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钨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外贸,2000年自营外贸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该公司自营外贸执行先征后退的方式,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17%-600=1100万元,外贸环节应退增值税:10000×13%=1300万元。所以,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额为11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额为13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00万元(1300-1100=200)。假设该中外合资企业有关联外贸公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1 17%)×17%-600=853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1 17%)×13%=1111万元。所以,税务机关征税853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D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111-853=258万元,比A公司通过自营外贸的方式可以多得税收补贴58万元(258-200=58)。显然,在这个例子中,通过外贸对A、B公司更加划算。企业在决定外贸方式时,应综合考察其业务性质、外贸规模等情况,选择于自己员有利的外贸方式。

二、对于有外贸经营权采取免抵退方式退税的企业来说,自营外贸和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外贸自产钨制品,都可以获得免税并退税,但获得退税的数额却也不尽相同。

例1: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钨制品原材料生产产品全部用于外贸,2002年自营外贸产品的价格为100万元,当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1.当该企业的外贸退税率为17%时,如企业自营外贸:

免抵退税额=钨制品外贸离岸价×外汇人民币自牌价×钨制品外贸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7%=17(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钨制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0)=-10(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外贸退税为10万元。

如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外贸,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外贸。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1 17%)×17%—10=4.53(万元)

外贸企业应收外贸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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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7%)×17%=14.53(万元)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10万元(14.5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