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單證涉及的日期總結

各種鎢制品單據的簽發日期應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通常提單日期是確定各單據日期的關鍵,彙票日期應晚于提單 、發票等其他單據,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單據日期關系如下:

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裝運期;

保單的簽發日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壹般早于提單2天),不能早于發票;

箱單應等于或遲于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鎢制品産地證不早于發票日期,不遲于提單日;

商檢 證日期不晚于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受益人證明:等于或晚于提單日;

裝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單日後三天內;

船公司 證明:等于或早于提單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