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票據部分知識

1.按照壹定形式制成﹑寫明有付出壹定貨幣金額義務的證件。

2.出納或運送貨物的憑證。

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提單等等。

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爲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彙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

壹. 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鎢制品票據壹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壹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壹定權力的憑證。屬于票據的有:彙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二.票據的特性

1.票據是具有壹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後,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准化和規範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三. 關系人

票據的關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兌人(ACCEPTOR)、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書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證人(GUARANTOR)。

四. 幾種主要的票據

1.彙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五、票據的請求權

(壹)持票人對票據的主債務人有付款請求權。

(二)持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

(三)參加付款人對票據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壹切權力。

(四)持票人對保證人有付款請求權。

六、票據的追索權

(壹)持票人及背書人對前手人有追索權。

(二)已經付了款的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權。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應該立即付款或承兌。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額的人,付款人並不壹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債務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兌。

承兌人(ACCEPTOR)

票據是遠期票據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該付款人就是承兌人。

背書人(ENDORSER)

背書人指在鎢制品票據上背書轉讓給其他人的人,壹般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接受了背書票據的人叫做被背書人(ENDORSER),票據可以多次背書轉讓。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據的人。只有持票 人才 有權要求付款或承兌。

保證人(GUARANTOR)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保證人可以爲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提供擔保。

彙票 (BILL OF EXCHANGE)

壹.定義(Definition)

彙票(BILL OF EXCHANGE)是壹個人(出票人)向另壹個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無條件與書面支付命令。

二.彙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彙方式( 托收 、 信用證 )結算貨款時,需要出具壹種書面憑證向進口商索取款項的依據。彙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進口商)開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壹定時期內無條件付款的壹種單據。

三.必要項目

拿到壹張彙票後,這張彙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壹法》規定,這張彙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爲彙票字樣;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號;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付款期限;

7.金額;

8.收款人的名稱等。

四.種類

1.按出票人不同:銀行彙票(Banker’s draft)、商業彙票(Trade Bill)。

2.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承兌彙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銀行承兌彙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時間不同:即期彙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遠期彙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Clean Bill)、跟單彙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S)

壹.定義(Definition)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壹個人向另壹個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

二.必要項目

拿到壹張本票後,這張本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壹法》規定,這張本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爲“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承諾;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付款期限,如果沒有寫清的,可以看作見票即付;

7.金額;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種類

1.壹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爲企業或個人,票據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遠期本票。

2.銀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銀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支票 (CHEQUE)

壹.定義(Definition)

支票(CHEQUE)是在銀行存款的客戶向銀行簽發的,授權銀行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無條件支付的書面命令。

二.必要項目

拿到壹張支票後,這張彙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壹法》規定,這張彙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寫明其爲“支票字樣”;

2.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3.付款銀行的名稱;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寫明即期;

7.金額;

8.收款人的名稱;

9.無條件支付命令。

四.種類

1.記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在支票上注明收款人,只有收款 人才 能收款。

2.不記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不指定收款人。

3.劃線支票(CROSSED CHEQUE):主要是委托銀行代理收款。

4.鎢制品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簽發爲出票人,付款由銀行付款,以保證支票能夠收到錢。

5.銀行支票(BANKER’S CHEQUE):由銀行簽發,由銀行付款的支票。

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壹.定義(Definition)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壹些大銀行大旅行社開出,供旅行者使用的壹種支票,支票的金額是固定的。

二.必要項目

拿到壹張支票後,這張彙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壹法》規定,這張彙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寫明其爲“旅行支票字樣”;

2.出票人名稱;

3.購票人(PURCHASER)的初簽;

4.兌付人的複簽;

5.固定金額;

6.記名擡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