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運輸單據的制作

運輸單據因不同貿易方式而異。有海運提單、海運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及多式聯運單據等。

我國出口運輸方式以海運爲主。這裏著重介紹鎢制品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的繕制及注意事項。

· 托運人(Shipper)。壹般即爲出口商,也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申請人爲了貿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證內規定作成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例如請貨運代理做 托運 人。

·收貨人(consignee)。該欄又稱提單擡頭。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結算。則壹般做成指示式擡頭。即寫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樣。不可做成以買方爲擡頭的 記名提單 或以買方爲指示人的提單以免過早轉移物權。

· 通知人(NotifyParty)。這是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方發送到貨通知的對象,通常爲進口方或其代理人。但無論如何,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如果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正本提單以不填爲宜,但副本提單中仍應將進口方名稱地址填明,以便承運人通知。

·提單號碼(BL No.)。提單上必須注明編號,以便核查,該號碼與裝貨單(又稱大副收據)或( 集裝箱 )場站收據的號碼是壹致的。沒有編號的提單無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裝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轉船,只填寫第壹程船名航次。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應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卸貨港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注國名。卸貨港如采取選擇港方式,應全部列明。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則在卸貨港欄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貨人必須在船舶到達第壹卸貨港前在船公司規定時間內通知船方卸貨港,否則船方可在其中任意壹港卸貨。選擇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壹航在線,運費按最高者計收如中途轉船,卸貨港即填寫轉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入最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欄內。也可在卸貨港內填上目的港,同時注明在XX港轉船(W/Tat XX)。

·嗟頭。與發票所列壹致。

·包裝件數和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與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實際情況列明。壹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托盤和集裝箱 也可作爲包裝填列。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注明In 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注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號碼(IMCO CODE PAGE),聯合國危規號碼(UN CODE NO),危險品等級(CLASS NO)。冷藏貨物注明所要求的溫度。

·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噸爲單位,體積以立方米爲計算單位。

·運費和費用(Freight&Charges)。本欄只填運費支付情況,CFR 和CIF 條件成交,應填寫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 FOB 條件成交,壹般填寫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買方委托發貨人代付運費。程租船壹般只寫AS ARRANGED(按照約定)。如信用證另有規定,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證規定簽發,並分別用大小寫數字填寫,如(2)TW。信用證中僅規定全套(FUll set),習慣做兩份正本,但壹份正本亦可視爲全套。

·提單日期和簽發地點。除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均爲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提單簽發地點按裝運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規定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較早日期提單,這就是鎢制品倒簽提單 (Anti dated B/L);貨未裝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裝船提單,這就是預借提單(Advanced B/L),這種做法系國際航運界陋習,壹旦暴露,可能造成對方索賠以至拒收而導致巨大損失。

·簽署。按UCP 500規定,鎢制品海運提單表面應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署。簽署人亦須表明其身份。若爲代理人簽署,尚須表明被代理壹方的名稱和身份。

·其他。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要求在提單上加注的內容。如信用證規定每份單據上均應顯示信用證號碼、提單需提供貿促會證明等。必須按信用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