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單證彙票繕制

彙票繕制基本要求

彙票(BillOfExchange,Bill,Draft)是壹種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是國際貿易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支付工具,各銀行印制的彙票格式和內容大體壹致,由賣方以英文填寫做成正本壹式兩份,使用原則爲“付壹不付二”“付二不付壹”,彙票做成後可以分兩個郵政班次向國外寄發(以防在郵程中丟失),也可壹次寄出,常見的彙票爲即期/遠期的鎢制品跟單商業彙票,有些彙票可以背書轉讓,彙票的流轉程序在逆彙時是出口方(受益人)—銀行—進口方(申請人),在順彙時則是進口方—出口方—銀行。

彙票的內容和制作要求

根據各國法律規定,彙票是種要式的有價證券。彙票上通常包括下列內容:彙票名稱、出票依據、L/C號、開證日期、大小寫金額、鎢制品出票日期和地點、彙票付款期限、受款人、受票人、出票人(以上通常爲必填項目)、彙票號、利息利率、彙票失效條款、對價付訖條款、免于追索、禁止轉讓規定等,並非所有彙票上印制的內容都需要填寫,不同付款方式下某些彙票內容的填寫會略有區別。

1.當事人。壹張彙票通常涉及出/開票人(issuer/drawer)、受票人/付款人/致票人(drawee/payer)和收/受款人(payee)三方。

出票人應出現在彙票的右下方,壹般以與發票相同的簽字蓋章的形式體現;受票人則在左下方(To之後),每張彙票必須以指定的銀行或開證行作爲付款人。當L/C要求開立彙票而又未明確付款人時,以開證行爲付款人,當L/C要求“Drawn Bonus”時也填寫開證行,當L/C具體指定了付款人時應從其規定,當L/C要求彙票“Drawn Applicant”時填寫開證人名址(但這種彙票只相當于壹張普通單據), 托收付款時填寫進口商名、址;收/受款人也叫彙票的擡頭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人(可以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人),彙票的擡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第壹,記名擡頭(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Paytotheorderofxxx”或“Payton Moorer”,最常見),第二,限制性擡頭(填“Paytoxxxonly”或“Paytoxxxonly,nottransferrable),第三,持/執票人擡頭(“Paytothebearer/holder,很少使用)。

彙票當事人還可能包括承兌人(ac鄄ceptor)、背書人(in dorser /endorser)、被背書人indorsee/endorsee)、保證人(guarantor)和持票人(holder)等。

2.幾個時間/期限。主要包括出票日期、付款期限和L/C方式下的開證日期。

出票日期通常可以在鎢制品提單簽發日期之後,彙票上記載出票日期的主要意義在于確定彙票的有效期、到期日;付款期限的填寫:即期L/C條件下,在彙票中的At和sight之間打上“xxx”或“***”或“---”等符號,遠期則在At後根據實際情況打上具體期限(例:L/C要求彙票爲at30daysaftersight,則在At和sight之間打上“30daysafter”字樣), 托收 時在彙票中的At之前打上D/P或D/A,余下內容的填寫與L/C條件下的要求相同;開證日期則只出現在L/C方式下的彙票中。

3.金額。大小寫金額要壹致,注意貨幣符號和數字的順序,習慣在大寫數字前加“Say”或“Total”,在數字後加“Only”,大寫寫法應注意小數部分的表達,例:USD0.58可表達爲USDollarsPointFiveEight;CentsFiftyEight;58/100,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彙票金額必須與發票壹致,除非 信用證 另有規定或出現UCP500第37條b款規定的情況。

4.其它內容出票依據(Drawn Under)表明根據什麽填寫制作彙票。L/C條件下有三項(開證行名稱、 信用證 號和開證日期),這是開證行在壹定的期限內對彙票的金額履行保證付款責任的法律根據; 托收 項下可填寫Inv. No.(發票號碼),B/L No.(提單號碼),S/C No.(合同號碼)或合同中的貨物名稱等。

出票地和付款地。前者在出口方所在地;後者表現爲付款人的地點(既是彙票金額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絕證書做出地),規定地點的意義在于便于當事人准確把握彙票的法律適用問題。

彙票號碼(爲方便查閱、對比,多數公司通常使用與發票號碼相同的號碼);對價付訖(可以空白);各種批注(應按要求加以滿足)等。

彙票應用需注意的事項

1.正確理解和把握彙票的付款期限。如L/C中要求彙票爲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或對種類沒有具體規定時,壹定制作並提交即期彙票,如要求遠期彙票,則必須清楚有關期限、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確定。

計算遠期彙票的起始時間的方法有: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鎢制品提單日/交單日/其他特定日後付款等;對遠期彙票中表明“30 days after sight of draft”和“3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的規定應加以區別:前者指付款人見票承兌後30天付款,後者指彙票出票日後起算30天付款;對“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B/L”和“At 60 days from date of B/L”規定的區別也應明確:按後者操作,受益人可提前壹天結彙。

UCP500對使用“from”和“after”確定彙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規定,ICC認爲“‘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壹天,而‘af鄄ter’則從次日起算”,ISBP規定兩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L/C有相反規定,實踐中又有不少其它觀點,避免對此産生不同意見的最簡單辦法就是早出單、早交單。

彙票到期日的計算准則。“算尾不算頭”(從見票日第二天起算);月份爲日曆月,不考慮每月的具體天數(如見票爲Jan31st,見票後1個月、3個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別爲Feb28/29、Apr30);ISBP規定,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銀行工作日,款項應于到期日在彙票或單據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到期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應在到期日後的第壹個銀行工作日付款,除非 信用證 另有規定。

2.貨款支付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時,應制作兩張彙票,各按相應規定填寫,兩者之和等于發票金額;L/C下的彙票,如L/C沒有規定,則應與發票額相同,如規定爲發票額的壹定百分比,則按規定填寫。托收條件下的彙票須在出票依據欄內或其他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字樣。

3.彙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來證金額如有“About”字樣,則可允許有10%的增減幅度。

4.來證對彙票受款人未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在彙票的受款人欄填寫“Paytotheorder Bank 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也可以填寫本公司外彙基本帳戶開戶行。

5.不使用彙票的情形。實際業務中並非所有交易都需要使用彙票支付貨款,不需要彙票的情形有: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證交易(可以不出彙票);電彙(T/T)、信彙(M/T)和賒帳交易(O/A)(不需要彙票);合同/信用證不要求的時候(進口商/開證行爲避免使用彙票而支付印花稅不要求出彙票)。

6.假遠期L/C的彙票制作與真遠期基本壹樣,但通常注明:“Negotiable Inside Basis”字樣。

7.彙票的轉讓。彙票可以通過背書或僅通過交付進行流通轉讓,背書有多種,空白背書最常見。

8.彙票錯誤的更正。原則上講,彙票的票面應整潔、清楚,不得加注與彙票無關的內容,不得有絲毫差錯,金額不得塗改,但實際制作彙票時可能會在幣別、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錯,ISBP規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認證、 簽證 或采取類似措施的彙票如有更正,必須在表面看來經出票人證實(即在更正處加蓋更正章),有些國家和地區不接受附有更正的彙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證實。

彙票條款分析

1.如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規定“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制作彙票時在付款期限欄只須寫:“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證中的“our counter”指的是開證行櫃台,在實際制單時壹定要改爲“your”。

2.若信用證中規定:“The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ing at 60 days after sight and 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 with interest added at the rate of 14.5%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date of receipt of remittance in Tokyo for account of the accountee”,制作彙票時應明確這是壹份假 遠期信用證 ,賣方應按規定開60天遠期彙票,但賣方可即期獲得貨款,付款到期日前的按14.5%年利支付的利息由買方承擔,在彙票上At和sight之間填寫“60daysafter”,然後注明“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