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電放提單的兩種情況

電放意思很簡單-CARGO RELEASE,就是直接讓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貨,而不需要正本提單。船公司方面想怎麽通知都行,郵件啊,傳真沒什麽特定形式,爲省錢多數用郵件,趕時間的多數是傳真。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電放也就意味著客戶可以不憑正本提單提貨,不憑正本提單提貨,如果妳是采用DP和信用證結算,就無法得知客戶是否已經向銀行贖單,是否付款。這時候如果妳什麽都不想,看見客戶要求就馬上電放可就麻煩了。

我現在只見過兩種情況客戶要求電放:壹個是到東南亞的貨物,航期10天左右,貨物已經快要抵港而單據卻因爲等提單,做單,審單加上節假日拖延等因素還沒到。另壹個是某些港口不接受貨代提單,只接受船東單,因此客戶手持正本提單卻提不到貨。

第二種情況好處理,客戶說是拿的是正本提單,那只要查壹下銀行,拿到正本應該是已經贖單的,款到帳上那就直接電放吧。如果款沒到帳,而客戶又稱已付了款,又沒法查證,那就不壹定需要開電放單,可以要求我們這邊船公司通知那邊代理,可以憑正本提單提貨,怎麽解釋是船公司的事,只要客戶拿的事正本提單,即使款還沒帳也不用擔心了,風險已經轉移到了銀行身上。(電放單定義其實也沒這麽複雜,只是船公司通知代理放貨而已,讓他們改改措辭就行)。

第壹個情況有些複雜,同樣的如果款到帳或是TT 結彙,那直接電放也行。最擔心的是款沒到,單據也沒到,可能N個人有N個處理方法吧,換了是我,還是風險第壹,壹般是不會讓船公司開電放單的,特別是東南亞客戶,絕不輕易在款沒到帳的情況下電放。如果是歐洲客戶,而且合作了幾年,並且不是皮包公司,那可以考慮讓他們發個保函過來,歐洲人重簽名和公司信譽,而且法律嚴,可以給他們電放。(當然去歐洲有30多天的船期,壹般是不會出現需要電放的情況,除非自己真的很倒黴遇到單據寄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