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製品外貿報關單適用範圍
一、適用範圍:
除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合同項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鎢制品外,其余的出口貨物均適用《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向海關申報。
二、欄目填寫規範
1、出口口岸:鎢制品經海關放行出境的最後一個關境口岸的名稱。
2、經營單位:填明對外簽訂或執行出口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的全稱。
3、指運港(站):鎢制品預定最後到達的港口、城市的全稱。
4、合同(協議)號:填具本報單鎢制品的合同號碼,包括年份、字軌、編號及附件號碼。
5、貿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口的貨物,一般有以下幾種貿易方式,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填報。一般貿易;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邊境小額貿易;對外承包工程貨物;租賃貿易;易貨貿易;出料加工貿易;其他貿易。
6、運抵國(地):出口鎢制品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或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的最後指運國(地區)名稱。
7、消費國別:鎢制品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名稱。不能確定實際消費國的,以預知的最後運往國爲准,如售予甲國而運往乙國的,填具乙國的名稱。對成交條件訂明爲選擇港的,以第一個選擇港所在國填具。
8、收貨單位:填具境外最終收貨商的名稱及所在地。可依據出口合同、發票填寫。
9、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填具運載貨物通過國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分別填寫船只名稱及號碼,汽車車牌號碼及火車的車次;對于空運或郵運的只填"空運"或"郵運"字樣。
10、裝貨單或運單號:填具鎢制品的裝貨單號或運單號。
11、收結彙方式:填具實際收結彙的方式。
12、起運地點:填具鎢制品的發貨單位所在地名稱。
13、海關統計商品編號:填具貨物在《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所對應的號別。
14、鎢制品貨名、規格及貨號:填具貨物的全稱、規格、型號、品質、等級。如貨物及規格不止一種時,應逐項填具。
15、標記唛碼:填具鎢制品的標記唛碼。如有地點名稱的,也應一並填寫。
16、件數及包裝種類:填具貨物的總件數。可從提單上查悉。包裝種類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種包裝的,應分別填明件數。
17、數量:鎢制品的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如台、只、個、打等。如果合同規定的數量單位與《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所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同,或者《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有第二數量單位的,都要在折算後按《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數量單位填具。整套機械分批出口時,應在本欄加注"分批裝運"字樣。
18、毛量:鎢制品的全部重量。如貨物不止一項時,應逐項填報。
19、淨重:貨物扣除外包裝後的自然淨重。
20、成交價格:合同規定的貨物的成交單價、總價和價格條件。如離岸價格、到岸價格等等。要在此欄注明幣別。如果價格條件爲CIF、C&F或包括傭金、折扣時,在計算成交總價時,應分別扣除運費、保險費、傭金、折扣等費用,並填具FOB成交總價。
21、集裝箱號:如果是集裝箱運輸,應將集裝箱數量及每個集裝箱的號碼一並填具。
22、隨附單據:隨報關單向海關遞交的有關單據的名稱及份數。
23、申報單位:鎢制品報關單位的全稱、報關員的姓名、報關員證號碼、聯絡電話號碼、申報單位的郵政編碼等一並在此欄填具,並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
24、申報日期:向海關申報的日期。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用淺黃)
一、適用範圍:
鎢制品出口企業申請退稅,均應于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十五日內申領出口退稅報關單。
二、欄目填寫規範
1、出口口岸:鎢制品經海關放行出境的最後一個關境口岸的名稱。
2、經營單位:填明對外簽訂或執行出口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的全稱。
3、指運港(站):鎢制品預定最後到達的港口、城市的全稱。
4、合同(協議)號:填具本報單貨物的合同號碼,包括年份、字軌、編號及附件號碼。
5、貿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口的鎢制品,一般有以下幾種貿易方式,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填報。一般貿易;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邊境小額貿易;對外承包工程貨物;租賃貿易;易貨貿易;出料加工貿易;其他貿易。
6、運抵國(地):出口鎢制品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或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的最後指運國(地區)名稱。
7、消費國別:鎢制品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名稱。不能確定實際消費國的,以預知的最後運往國爲准,如售予甲國而運往乙國的,填具乙國的名稱。對成交條件訂明爲選擇港的,以第一個選擇港所在國填具。
8、收貨單位:填具境外最終鎢制品收貨商的名稱及所在地。可依據出口合同、發票填寫。
9、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填具運載貨物通過國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分別填寫船只名稱及號碼,汽車車牌號碼及火車的車次;對于空運或郵運的只填"空運"或"郵運"字樣。
10、裝貨單或運單號:填具鎢制品的裝貨單號或運單號。
11、收結彙方式:填具實際收結彙的方式。
12、起運地點:填具鎢制品的發貨單位所在地名稱。
13、海關統計商品編號:填具貨物在《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所對應的號別。
14、貨名、規格及貨號:填具鎢制品的全稱、規格、型號、品質、等級。如貨物及規格不止一種時,應逐項填具。
15、標記唛碼:填具鎢制品的標記唛碼。如有地點名稱的,也應一並填寫。
16、件數及包裝種類:填具鎢制品的總件數。可從提單上查悉。包裝種類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種包裝的,應分別填明件數。
17、數量:鎢制品的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如台、只、個、打等。如果合同規定的數量單位與《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所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同,或者《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有第二數量單位的,都要在折算後按《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數量單位填具。整套機械分批出口時,應在本欄加注"分批裝運"字樣。
18、毛量:鎢制品的全部重量。如貨物不止一項時,應逐項填報。
19、淨重:貨物扣除外包裝後的自然淨重。
20、成交價格:合同規定的貨物的成交單價、總價和價格條件。如離岸價格、到岸價格等等。要在此欄注明幣別。如果價格條件爲CIF、C&F或包括傭金、折扣時,在計算成交總價時,應分別扣除運費、保險費、傭金、折扣等費用,並填具FOB成交總價。
21、集裝箱號:如果是集裝箱運輸,應將集裝箱數量及每個集裝箱的號碼一並填具。
22、隨附單據:隨報關單向海關遞交的有關單據的名稱及份數。
23、申報單位:報關單位的全稱、報關員的姓名、報關員證號碼、聯絡電話號碼、申報單位的郵政編碼等一並在此欄填具,並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
24、申報日期:向海關申報的日期。
《出口貨物報關單》(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淺綠色)
一、適用範圍:
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合同項下出口的鎢制品,適用此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二、欄目填寫規範
1.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要求亦大致相同,但對如下欄目有一些特別的要求:在"貿易方式"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補償貿易"或"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填報,除應填具貿易方式外,還應填具登記手冊的海關編號。
2.在"經營單位"欄,應填具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的公司名稱。
3.來料加工成品申報出口時,如果所含進口料件(包括包裝物料)的價值低于出口成品價的百分之二十,應在備注欄加注"進口料值低于百分之二十"字樣。
4.在"成交價格"欄,應將進口料、件費和工繳費分別填具。
《出口貨物報關單》(進料加工專用粉紅色)
一、適用範圍:
出口企業申請退稅,均應于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十五日內申領出口退稅報關單。
二、欄目填寫規範
1.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要求亦基本相同。
2.在報關單"貿易方式"欄上側,應填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編號。
3.如果進料加工出口成品所用進口料件值少于加工出口成品原輔料總值的百分之二十,應在"備注"欄內填明"進口料值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字樣。
4.進料加工所用進口料件的名稱應在"備注"欄內填明。
《進口貨物報關單》(普通白色)
一、適用範圍:
除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合同項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貨物外,其余的進口貨物申報手續均適用《進口貨物報關單》(白色)。
某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物品,如捐贈物資,禮品,外國企業、新聞等常駐機構進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適用本報關單。
二、欄目填寫規範
1、進口口岸:填明貨物在中國的進境地點名稱(第一口岸)。如文錦渡、廣州等。可從提單上查悉。
2、經營單位:填明對外簽訂並執行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的名稱。要填寫全稱。中外雙方僅執行技術合作項目,未成立合作經營企業的,應填報參加該項目的境內單位。捐贈進口物資,應填報直接受贈單位。委托報關企業代辦報關手續的,應填委托單位名稱。
3、收貨單位:填明進口貨物最終收貨使用單位名稱及所在地。一般有三種情況:一直接接受外貿公司調撥的收貨單位。二委托有進口權的公司進日貨物的單位。③自行從國外進口貨物的單位。同一批貨物有兩個以上收貨單位的,應填報收貨量最大的單位。
4、合同(協議)號:填明本批貨物合同(協議)的詳細年份、字軌和編號及附件號碼。根據進口合同查填。
5、批准機關及文號:本批貨物如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進口或領有進口許可證的,應填明批准文號或許可證號碼。如果批准文號、許可證號碼不止一個,應逐一填寫。
6、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填明載運貨物進口的船只名稱、汽車、火車號碼、車次。空運或郵寄只填"空運"或"郵運"字樣。應填報實際進入中國國境的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進境人員隨身攜帶貨物進境,應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確定填報。
7、貿易性質(方式):填明本報單貨物的貿易性質。目前,使用白色《進口貨物報關》申報進口貨物,一般有以下幾種貿易方式,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填報。一般貿易;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寄售、代銷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對外承包工程貨物;租賃貿易;易貨貿易;出料加工貿易;免稅外彙商品;其他貿易。
8、起運國別(地區):填明本報單貨物起始發出直接運往或在運輸中轉國中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往我國的國家(地區)。如貨物在運輸中轉國(地)發生了商業性交易,則該運輸中轉國(地)即爲該貨物的起運國(地)。
9、原産國別(地區):填明本報單貨物的生産、開采或制造國家(地區)。如果産品經過其他國家加工複制,以最後加工的國家爲原産國。原産國一般以貨物的産地證明書確定。同一批貨物,品種繁多、數量零星的,可以金額最大的貨物的産地確定填報。一份報關單上申報的幾種貨物如屬于不同的原産國(地區),應在品名下分明填明。要填寫具體國名或地區名,不能籠統地填報某個地域或經濟聯合體的名稱。
10、外彙來源:填具購買本報單貨物所使用的外彙來源。以白色《進口貨物報關單》申報的貨物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幾種外彙來源填報:1.中央外彙;2.地方外彙和地方留成外彙;3.中央各部留成外彙;4.不支付外彙;5.其他。
11、進口日期:填具負責運載本報單貨物的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進境的日期。
12、提單或運單號:填具本報單貨物的提單或運單號碼。具體填報方法爲:海運填提單號;陸運填運單號;空運填貨運單號;郵運填報稅清單(包裹單)號。
13、運雜費及保險費/率:填具本報單貨物所需支付的運、雜費及保險費的金額。如果不能取得實際運雜費及保險費數字時,可按規定的定額率計算。
14、標記唛碼:填具貨物的標記唛碼,如有地點名稱的也應填寫。
15、包裝種類及件數:填具貨物的包裝方式及總件數。包裝種類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貨物有多種包裝的,要分別填具件數。
16、重量:"毛重"指貨物全部重量,"淨重"指貨物扣除內外包裝後的自然淨重。貨物不只一項時,應逐項填具重量。
17、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應按照《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號別對應填報貨物編號,並將編號與貨名填寫在同一水平在線。
18、貨名、規相及貨號:填具貨物的全稱、規格、型號、品質、等級。屬于不同商品目錄編碼的貨物,應分行填具。
19、數量:填具貨物的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如《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有規定第二數量單位的貨物,必須同時填具第二數量。貨物不止一項時,應分別按商品編號填具數量。如合同規定的計量單位與《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不一致,應進行換算,然後按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報。
20、成交價格:填具合同訂定的成交單價、總價和價格條款並注明幣制。如是CIF條款成交的,要注明CIF到達境內口岸的地點名稱。如不止一項貨物,應分別填報單價、總價。
21、備注:有關需要述明的問題在此欄填具。
22、集裝箱號:如屬集裝箱運輸的,應將集裝箱數量及每個集裝箱的號碼在此填具。
23、隨附單據:填具隨本報單遞交的單據名稱及份數。
24、申報單位(蓋章):填具辦理貨物申報手續的單位全稱,並加蓋印章。報關員的姓名、報關員證的號碼、聯絡電話號碼也應一並填具。
25、申報日期:填具向海關申報的日期。
《進口貨物報關單》(外商投資企業專用淺藍色)
一、適用範圍: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的進口貨物,均適用本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二、欄目填寫規範
1.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要求基本相同。
2."貿易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爲:"外商投資企業作爲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産品的料、件"。
3.外商投資企業以"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補償貿易"或"租賃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應按相應貿易方式填報。
4."外彙來源"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爲"不支付外彙"或"其他"。
《進口貨物報關單》(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淺綠色)
一、適用範圍:
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合同項下的進口貨物,均適用此報單向海關申報。
二、欄目填寫規範
1.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規範亦基本相同。但對如下欄目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在"貿易方式"欄,除填具貿易性質外,還應填具登記手冊的海關編號。"貿易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報爲"補償貿易"、"來料加工"或"來料加工裝配進口的設備"。
2."外彙來源"一般爲"不支付外彙"。
3.在"經營單位"欄,應填具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的公司名稱。
4.在"成交價格"欄,進口外商免費提供加工裝配用的鎢制品,應按實際價格填報。
5.如果同時進口鎢制品設備,設備應分別填具報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