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製品外貿報關員資格考試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已于2005年9月30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署長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鎢製品外貿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規範資格考試、資格申請及取得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鎢製品外貿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四條: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資格申請,並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五條:全國統一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准、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准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相關知識以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第七條: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曆。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爲,被海關依法取消從業資格的;
(三)因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海關依法撤銷注冊登記、取消從業資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並被撤銷資格、吊銷資格證書,不滿3年的。

第九條: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考生應當在網上報名後,自行打印准考證主證,並按照公告規定及時到有關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條: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如實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複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經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于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打印准考證副證。考生憑准考證主證、副證及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直屬海關及受委托的隸屬海關應當根據統一合格分數線,及時公布成績合格、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名單。

第十三條:考生對考試分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條:根據海關公布的名單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

第十五條: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准考證主證;
(三)學曆證書;
(四)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爲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簽章並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條: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不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第十九條:海關決定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頒發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制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取得資格證書者可以按規定向海關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取得資格證書後,因故損毀、遺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人向原發證海關書面說明情況,並在省級報刊聲明;
(二)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考生以僞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騙行爲參加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經查實應當宣布成績無效,並撤銷其資格。

第二十三條:海關工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爲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通過2005年度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原報考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附件
辦公廳

附件1

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

姓 名:
身份證號:□□□□□□□□□□□□□□□□□□
准考證號:
考試成績:
學 曆:

特此聲明:本人經報關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規定要求,特申請報關員資格證書,並對申請時提交文件內容真實性負責。

簽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授 權 委 托 書

委托人: 身份證號:
被委托人: 身份證號:

委托事項:代爲申請頒發委托人的報關員資格證書
委托權限(請在以下方框內打勾):
□代爲提交有關材料
□代爲簽收有關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其它:

委托時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