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製品外貿報關員海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鎢製品外貿報關員管理,維護報關秩序,規範報關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報關員,是指取得報關員資格,按本規定程序在海關注冊,向海關辦理鎢製品外貿報關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報關員資格考試、注冊的主管機關,對報關員報關行爲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報關員在辦理鎢製品外貿報關業務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如實申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資格審定
第五條海關實行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合格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方可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六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曆。
第七條下列人員不能參加資格考試:
(一)觸犯刑律被判刑,刑滿釋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有鎢制品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被海關吊銷報關員證件,不滿3年者;
(三)海關規定不能從事報關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三章注冊和年審
第九條海關根據報關企業的申請和業務需要,核定企業報關員數量。報關員注冊,應由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報關員注冊申請書》;
(二)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三)申請注冊人所屬企業的人事證明或用工勞動合同;
(四)申請注冊人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報關員資格證書;
(六)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
對符合規定者海關予以注冊,制發報關員證件,報關有效期爲一年。有關人員獲得報關員證件後,始可辦理報關業務。
第十條報關員證件是報關員辦理本企業報關業務的身份憑征,不得轉借、塗改。
報關員證件在簽發年度內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須履行年審手續。
第十一條報關員調往其他的鎢制品企業從事報關工作,應持調出、調入雙方企業的證明文件以及有效的報關員資格證書,向調入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重新注冊手續。海關核准的,予以換發報關員證件。
報關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報關企業的報關工作。
第十二條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件,應自證件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並登報聲明作廢。海關于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後予以補發,期間不得辦理報關業務。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應由所在的鎢制品企業收回其報關員證件,交回所在地海關,並以書面形式申請辦理報關員證件注銷手續:
(一)脫離報關員工作崗位的;
(二)企業因解散、破産等原因停止報關業務的;
(三)企業解聘報關員的。
因未辦理注銷手續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海關對報關員實行年度審查制度。報關員必須隨所在企業每年按期參加年審,填報《報關員年審報告書》,說明辦理報關業務和遵守海關法規等情況。
海關結合日常報關記錄考核報關員業務水平,重新確認報關資格。
第十五條通過年審者,准予延長一年的報關有效期,報關員可在此期限內繼續辦理報關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關將不予延長報關有效期:
(一)經常出現報關差錯等不負責任行爲,屢糾不改的;
(二)領取報關員證件之日起1年內或連續1年未報關的;
(三)未經海關同意,逾期1個月以上不參加年審的;
(四)未經企業授權擅自招攬報關業務的;
(五)不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報關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十六條經年審未予延期的報關員,向海關書面申請獲得同意,可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者,方可繼續辦理報關業務。
第四章報關員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報關員應在企業所在地海關關區內辦理本企業授權承辦的報關業務。
報關員有權拒絕辦理所屬企業交辦的單證不真實、手續不齊全的報關業務。
第十八條報關員應持有效的報關員證件辦理報關業務,其簽字應在海關備案。向海關遞交的報關單,應有報關員和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的報關業務負責人)的簽字。否則,海關不接受申報。專業、代理報關企業的報關員辦理報關業務,應交驗委托單位的委托書。
第十九條報關員在辦理報關業務時,應對本企業負責,接受海關的指導和監督,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熟悉所申報鎢制品的基本情況;
(二)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證,准確、清楚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按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交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
(三)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應按時到場,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四)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繳納所報進出口貨物的各項稅費的手續、海關罰款手續和銷案手續;
(五)配合海關對走私違規案件的調查;
(六)協助本企業完整保存各種原始報關單證、票據、函電等資料;
(七)參加海關召集的有關報關業務會議或培訓;
(八)承擔海關規定報關員辦理的與報關業務有關的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報關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爲,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定吊銷其報關員證件,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二十一條報關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
(二)未經海關同意,逾期1個月以內不參加年審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所列行爲的;
(四)不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報關員義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處以罰款的。
第二十二條報關員對海關處罰不服的,可以自在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或者上上級海關書面申請複議;有關海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的9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制發複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得向海關申請複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其他有關報關員的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定抵觸的,以本規定爲准。
附表1:《報關員注冊申請書》(略)
附表2:《報關員年審報告書》(略)
附件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宣傳要點
海關總署以第62號署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爲便于理解制定《規定》的目的和有關內容,做好對外宣傳工作,現提出宣傳要點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目的
報關員是聯系鎢制品企業和海關的橋梁,是海關對鎢制品外貿實施監督管理的助手,每年承擔數億噸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報關員素質的高低和報關質量的好壞,不僅關系著國家政策法令的有效執行,也關系著進出口貨物通關的速度,關系著企業的經濟效益。隨著我國對外經貿活動的發展,進出口企業對報關員的需求不斷增加,報關員隊伍急劇擴大,1991年,全國報關員7萬多人,1995年已增至16萬人。由于報關市場的擴大和管理上的滯後,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報關員素質參差不齊,一些人員法制觀念淡薄,私刻印章、私自攬活、亂收費、夥同不法人員進行走私活動,甚至以不正當手段敗壞海關聲譽。上述問題嚴重擾亂了報關秩序,影響了國家稅收,損害了企業的正當權益。爲了進一步規範報關秩序,提高報關質量,加強對報關員的管理,加快通關速度,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定》。
二、關于報關員資格
報關員是受所在的鎢制品企業的委托,向海關辦理有關貨物的進出口和納稅事宜的專門人員。必須具備辦理上述事宜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道德品質,即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目前報關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報關員培訓和考試標准不一致,對報關質量影響較大。爲了提高報關員隊伍素質,《規定》對報關員的資格條件作了明確的要求,體現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中。爲保證報關員專業知識,《規定》提出了對報關員實行資格統一考試制度。
目前,總署正在擬定《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暫行規定》,近期將公布實施。《暫行規定》將體現"資格考試面向社會,公開平等競爭"和"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標准"兩個原則。試題由海關總署統一編定,考試由各海關組織。試前公開通知,當場拆卷,統一評分。通過這種考試制度,全面提高報關員報關業務水平,逐步形成社會上的報關員人才市場,有利于報關員隊伍素質的提高。
三、關于現有報關員如何通過資格考試的問題
資格統一考試是一項新的制度,現有的16萬余名報關員如何適應這一制定呢?爲了使報關活動不至受到影響,使現有的報關員能夠順利通過統一考試,總署決定在實行報關員資格考試制度時,采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進行過渡。
對現在已擔任報關員工作的人員,限在3年內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考試次數可以不限。在此期間仍可從事報關工作。海關將編制統一的教材和習題解答題庫,采取自學爲主,集中輔導的方式,提高報關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對新注冊的報關員,嚴格按《規定》的要求,必須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後,才能申請注冊。
四、報關員年審
報關員年審是海關對報關員報關業務等情況進行年度審核,以確定報關員是否可以繼續從事報關業務的一種制度,是加強報關員管理、提高報關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年審的目的,第一是審考報關員在辦理報關納稅事宜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第二是考核報關員報關質量的高低;第三是履行海關規定的有關義務的情況。通過年審,可以檢查報關員是否具有繼續從事報關工作的能力,是否需要重新培訓、提高水平。同時,也可以使企業了解報關員在報關活動中是否有危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
經過年審,將産生三種結果;第一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報關質量較好,可以繼續從事報關活動;第二是報關中經常出現差錯,業務水平不能適應要求,經向海關申請重新培訓,考核合格後再繼續從事報關業務;第三是經年審發現有走私違規行爲者,可以按海關有關法規處理,直到取消報關資格。
爲了搞好年審工作,海關與企業應當緊密配合,海關應建立報關員報關質量記錄制度,企業應建立報關項目日常記錄。
五、關于鎢制品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的報關業務負責人)在報關單上簽字的問題
《規定》第十八條要求,海關在受理報關員遞交的報關單時,要有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的報關業務負責人)的簽字,這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報關單是鎢制品外貿所有人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境手續的重要文書,是海關依法進行監管的重要依據。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更進一步突出了它的法律效力和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不少企業反映,報關員的工作具有很強隨意性,難以管理,部分報關員不經企業授權,私刻企業印章、私自攬活,瞞著企業違法報關,偷逃漏稅,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形象和經濟利益。因此,希望海關能夠嚴格報關單的管理,以杜絕報關員的個人行爲。企業負責人在報關單上簽字,正是爲了加強企業對報關員的管理,杜絕上述現象。
(三)爲了執行這一規定,企業應制定可行的規章制度,加強對報關員日常行爲的有效管理和檢查,主動配合海關做好工作,共同維護報關秩序,提高通關速度,促進貿易效率。
六、關于法律責任
爲了既貫徹行政處罰法,又達到海關管理的要求,《規定》對報關員的處罰分爲兩個層次:
(一)對有違反《海關法》情事的報關員,按《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吊銷報關員證件。
(二)對出現《規定》第二十一條所列情事之一的報關員進行1000元以下的罰款。
各關在掌握時應充分注意政策界限,要有理有據,減少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