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製品外貿報關员手册

鎢制品出料加工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鎢制品出料加工不僅限于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鎢制品要求而必須運到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應報經貿部進出口司審批,其它凡屬許可證配額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應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的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上述經貿部門的批准證件及合同予以登記備案和免稅驗放有關出口的加工貨物,必要時,海關可征收保證金。

出料加工,原則上不得改變原出口鎢制品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態的境外加工,不屬出料加工範圍,應按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鎢制品技術改造項目設備進口報關

一、申請

經國務院主管部、委或省級主管部門以及經國家批准列爲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列入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在辦理鎢制品技術改造設備進口報關時,須向入境地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發票、裝箱單及貨運單據;
(3)涉及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
(4)由主管海關簽章的《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此表由申請單位填報,經主管海關簽章後,即作爲代替批准減免稅通知書。
(5)如屬于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證明。

二、海關查驗放行

海關對列入技術改造項目並申請報關的鎢制品企業提交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並查驗核對貨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

說明

(1)《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由海關統一規定格式,申請的鎢制品單位應將所引進的技術設備名稱、數量、合同金額、合同號等各項欄目填寫清楚,內容應與《證明書》和進口訂貨合同一致。對品種繁多、申請表內無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單,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經海關核發的《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內列明的貨物,如分批分口岸進口鎢制品時,則在每次進口時,由進口地海關在申請表上批注已進口的情況(包括名稱、數量、金額、查驗日期、報關單編號等),在加蓋海關印章後,發還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下批進口貨物的減免稅。待貨物最後一次進口時,須將申請表交回海關注銷。

(3)減免稅進口的技術改造設備,鎢制品申請單位因故需要轉讓或出售,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報,由海關核准並按章補交進口稅款。

鎢制品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項目貨物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

凡經批准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的公司出運因對外承包工程所需國産設備、材料、施工機具以及勞務人員公用生活物資,須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貨物清單;

(3)對外簽訂的經省以上主管部門批准的《承包合同》和企業批准證書;

(4)如運出的物資中,有列入國家限制出口和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

(5)如屬于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

承包工程結束後,原從國內運出的專用施工機械設備或物資複運回國入境時,承包工程公司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二份,並提交原出口時經出境地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二、查驗放行。

海關查驗單證和鎢制品實貨後予以放行。

說明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如用在國外收入的外彙購買進口在國內使用的設備、物資,以及承包工程項下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按規定辦理進口設備、物資的歸口審批手續並申領進口許可證,並報請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出證,海關憑證征稅放行。

鎢制品保稅倉庫和保稅貨物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報關單上須加蓋"保稅貨物"印章並注明貨物存入某地保稅倉庫;

(2)經主管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登記證書》。辦理《保稅倉庫登記證書》的手續爲:申請建立保稅倉庫的單位經理人,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填寫的《保稅倉庫申請書》及省以上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有關業務的批件,向主管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並派員實地調查,認爲符合條件後,批准建立保稅倉庫並頒發登記證書;

(3)如進口貨物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商檢證書。

保稅的鎢制品如需複運出境報關時,應向海關遞交下列單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原進口時由海關蓋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海關查驗放行。上述單證經入、出境地海關查驗無誤後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時,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簽章,將二份《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進口貨物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于貨物入庫後,在上述報關單上簽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關存查。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貨物運抵後,再按上述辦法辦理入庫手續。

說明

(1)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須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即由申請人填制由海關統一印制的《轉關運輸貨物准單》,一式三份,加屬國際鐵路聯運貨物,應爲貨車裝載清單,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關申報並交驗有關貨運單證。海關核准並簽收關封後將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並加注關封編號的《海關運輸貨物准單》,連同關封一起交承運人,隨同貨物帶交指運地海關,並按一般貨物的海關手續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並隨附其他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

(2)保稅貨物經批准正式銷售于國內市場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向海關補辦進口報關手續並交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由海關簽印放行。

(3)對從保稅倉庫中提取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備料、貨物,貨主須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填寫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後交還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准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領料核准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4)保稅貨物複運出境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保稅貨物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複運出境手續。經海關核查與實貨相符後簽印,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發還給申報人,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鎢制品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貨物進出境報關程序

一、申報。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下的料、件、設備進口和加工裝配成品或補償産品出口時,經營單位(外貿公司,或工貿公司,或生産單位)或其代理人分別持由主管海關核發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向,入、出境地海關申報。申報時,須交驗下列單證:

(1)注有"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字樣的綠色《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注:專用報關單與普通報關單所要填列的內容完全一樣,一式四份(注:補償貿易産品出口時,還需遞交一張黃色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便憑單辦理退還國內産品稅);

(2)發票、裝箱單;

(3)《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其中,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料、件、設備和補償出口的商品屬于國家規定須領取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須提交《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和生産所需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産用車輛(不包括小轎車、面包車),工具及廠房裝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規定不許搞的18種商品外),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4)《出口收彙核銷單》(僅用于出口)。

二、海關查驗放行。海關對經營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單位交驗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並查驗貨物,如符合進(出)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出)口專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海關認爲必要時,可對加工裝配項下進口料、件取樣,並派員或指定有關人員押運)。

說明

(1)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進口的料、件、設備和加工裝配的成品,均系保稅貨物性質。上述料、件自進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止,均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和海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裝配、補償貿易的合同執行完了後,經營單位應于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成品或産品出口之日起1個月內,憑當地稅務機關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3)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經加工成品後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家承接進口料、件加工成品複出口的加工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時,轉讓單位須會同接受轉讓的加工單位持雙方簽訂的購銷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

(4)加工裝配項下有關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轉爲內銷或因外商單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單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內銷以抵償工繳費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再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按章納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尚須申請並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

對進出境鎢制品快件的報關

(一)快件的報關

1.快件的報關和查驗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和專門監管場所內進行。如需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專門監管場所以外進行,需事先商得海關同意,並向海關無償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備的設施。

2.進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入境後24小時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離境前4小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及時向海關呈交快件通關所需的單證、資料,並如實申報所承運的快件。

(2)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件的進出口稅款。並按規定對進出境快件交納規費、監管手續費等。

(3)除經海關准許的情況外,應當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存放于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內,並妥善保管。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進行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或進行其他作業。"監管時限"是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處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

(4)海關查驗快件前,運營人應當對快件進行分類。海關查驗快件時,運營人應當派工作人員到場,並負責快件的搬移、開拆、重封包裝等。

(5)發現快件中含有禁止處境的物品,不得擅自處理,應當立即通知並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4.除另有規定外,A、B、C三類快件按下列規定報關:

A類快件憑KJ1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B、C兩類分別憑KJ2、KJ3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按上述規定報關的A、B、C三類快件,海關根據情況,可以要求運營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與物品有關的詳細書面資料。

5.D類快件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物品進出口有關的單證辦理報關手續。

6.海關對符合監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運營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的報關。通過EDI方式向海關報關與通過書面文件方式向海關報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專差快件的報關

1.運營人通過專差方式承運快件進出境,也應當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審批手續。經審核批准後,由所在地海關發給《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運營人憑海關所發證書辦理報關手續。

2.專差快件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本關區內的口岸進出境,並按上面(一)的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應當將專才快件進出境的時間、承運路線、運輸工具航(車)次、專差的詳細情況等報所在地海關備案。前述情況需要變更的,運營人應當于前15日報請所在地海關核准。

4.專差快件應當使用專門的包裝,其總包裝上應當標注運營人名稱及"專差快件"字樣。

(三)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驗放:

(1)個人自用物品。

(2)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其他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駐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海關如何對鎢制品進行估價

1、進口鎢制品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爲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爲完稅價格。其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爲基礎;再未能確定的,應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倉儲、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爲完稅價格。

2、對一些特殊進口鎢制品,如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複運出境的,應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爲完稅價格;對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複運進境的,應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爲完稅價格;對于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爲完稅價格。

3、出口鎢制品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後作爲完稅價格。總之,海關估價確定的完稅價格除可以憑以計算稅款外,還可作爲對外貿易統計的依據,作爲以價格爲准的配額制或許可證制的計算依據以及征收進口環節的其他稅費的依據。

如何進行鎢制品外貿中關稅的征收與退補

關稅征收的過程是稅則歸類、稅率運用、價格審定及稅額計算的過程。進出口關稅的計算方法是: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出口關稅稅率。進出口貨物的到、離岸價格是以外幣計算的,應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彙牌價的中同價,折成人民幣。

按照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納稅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八天起至繳清稅款日上,按日征收稅款

總額的1%的滯納金;對超過三個月仍來繳納稅款的,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納稅人存款內扣除。

關稅的退補分補征、追征和退稅三種情況:

1、補征。是指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時,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2、追征。是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

3、退稅。是指海關多征的稅款,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逾期不予受理。辦理退稅時,應做到退稅依據確實,單證齊全,手續完備。納稅單位應填寫退稅申請,連同原來稅款繳納書及其他必要證件,送經原征稅海關核實,並簽署意見,注明退稅理由和退稅金額。單位退稅,一律轉帳退付,不退現金。辦理退稅手續,除海關原因退稅外,由納稅單位向海關交納50元人民幣手續費。

辦理鎢制品出口退稅的報關手續

1.出口貨物退稅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後,向其報關的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專用報關單(淺黃色)。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後轉關至口岸海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的通知單回執後,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爲: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2.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後,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裝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向處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3.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産品複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定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4.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爲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後,簽發《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後,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5.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後,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章。

7.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以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並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8.對出口企業違法騙取退稅的行爲,由海關和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如何加快鎢制品進口的通關速度

進口貨物通關是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的關鍵,其核心問題就是通關單據是否齊備,正確無誤。

進口貨物所需報告單據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裝箱單、正本發票、正本提貨單、正本委托報關協議書、進口報關單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委托報關協議書的委托人處要有公司簽單,並一定是正本,傳真件、複印件報關無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點浪費了時間和費用)。

接到出口商的全套進口單據後,要查清該進口貨物屬于哪家船公司承運;哪家作爲船舶代理,在哪可以換到供通關用的提貨單等問題。與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聯系,確定船到港時間、地點(如需轉船應確認二程船名),並提前與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確認換單的時間、手續及換單費、憑帶背書的正本提單(如果市電報放貨,可帶電報提單的傳真件和保函)或帶上全套正本提單去事先聯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門換取供通關用的提貨單。

例如某三資企業從德國進口一個貨櫃貨物。提單的收貨人顯示:"TOORDERFOSHIPPER",發貨人沒有在提單上背書。船到後無法換取提貨單,只得把正本提單寄到德國出口商背書,等拿到已背書的正本提單換取提貨單報關時,距船到港口已過十多天了,産生滯報等費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進口單據後,要確認出口商提供的正本發票、正本裝箱單、提單、合同中的內容如:貨物名稱、唛頭、件數、毛重、尺碼市否單單一致。正本發票和正本裝箱單上要有簽章,當然有些發票和箱單是手簽的也可以。同時應確認貨物的商品編碼,查閱海關稅則,確認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麽監管條件,如需報檢,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箱單、發票、合同、進口報關單。

有了全套手續完備正確無誤的報關單據,就可加快通關速度,避免滯報轉棧現象發生。

對鎢制品報關期限的規定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問。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爲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爲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天,而郵運進境的貨物滯報金爲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轉遙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回期有兩個:一是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貨物運扭才旨運地之日起第15天。

滯報金的征收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額爲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爲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這裏指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是由海關審定的正常的到岸價格,它是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應征收滯報金之日國家外彙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滯報金是由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産生的一種費用,不是罰款,海關出據的滯報金收據也不是罰款通知書。

海關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爲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速口岸運輸,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産和使用。

鎢制品報關時需要提交哪些單證

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彙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彙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彙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彙"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根據海關對出口商品的監管條件,還須提供相應證明,如商檢證、出口許可證、熏蒸證等。

7、代理報關委托書

8、出口貨物明細單

9、海關認爲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産地證書等。

10、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准准予減稅、免稅的鎢制品出料加工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鎢制品出料加工不僅限于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鎢制品要求而必須運到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應報經貿部進出口司審批,其它凡屬許可證配額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應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的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上述經貿部門的批准證件及合同予以登記備案和免稅驗放有關出口的加工貨物,必要時,海關可征收保證金。

出料加工,原則上不得改變原出口鎢制品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態的境外加工,不屬出料加工範圍,應按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鎢制品技術改造項目設備進口報關

一、申請

經國務院主管部、委或省級主管部門以及經國家批准列爲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列入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在辦理鎢制品技術改造設備進口報關時,須向入境地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發票、裝箱單及貨運單據;
(3)涉及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
(4)由主管海關簽章的《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此表由申請單位填報,經主管海關簽章後,即作爲代替批准減免稅通知書。
(5)如屬于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證明。

二、海關查驗放行

海關對列入技術改造項目並申請報關的鎢制品企業提交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並查驗核對貨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

說明

(1)《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由海關統一規定格式,申請的鎢制品單位應將所引進的技術設備名稱、數量、合同金額、合同號等各項欄目填寫清楚,內容應與《證明書》和進口訂貨合同一致。對品種繁多、申請表內無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單,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經海關核發的《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內列明的貨物,如分批分口岸進口鎢制品時,則在每次進口時,由進口地海關在申請表上批注已進口的情況(包括名稱、數量、金額、查驗日期、報關單編號等),在加蓋海關印章後,發還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下批進口貨物的減免稅。待貨物最後一次進口時,須將申請表交回海關注銷。

(3)減免稅進口的技術改造設備,鎢制品申請單位因故需要轉讓或出售,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報,由海關核准並按章補交進口稅款。

鎢制品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項目貨物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

凡經批准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的公司出運因對外承包工程所需國産設備、材料、施工機具以及勞務人員公用生活物資,須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貨物清單;

(3)對外簽訂的經省以上主管部門批准的《承包合同》和企業批准證書;

(4)如運出的物資中,有列入國家限制出口和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

(5)如屬于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

承包工程結束後,原從國內運出的專用施工機械設備或物資複運回國入境時,承包工程公司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二份,並提交原出口時經出境地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二、查驗放行。

海關查驗單證和鎢制品實貨後予以放行。

說明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如用在國外收入的外彙購買進口在國內使用的設備、物資,以及承包工程項下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按規定辦理進口設備、物資的歸口審批手續並申領進口許可證,並報請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出證,海關憑證征稅放行。

鎢制品保稅倉庫和保稅貨物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報關單上須加蓋"保稅貨物"印章並注明貨物存入某地保稅倉庫;

(2)經主管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登記證書》。辦理《保稅倉庫登記證書》的手續爲:申請建立保稅倉庫的單位經理人,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填寫的《保稅倉庫申請書》及省以上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有關業務的批件,向主管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並派員實地調查,認爲符合條件後,批准建立保稅倉庫並頒發登記證書;

(3)如進口貨物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商檢證書。

保稅的鎢制品如需複運出境報關時,應向海關遞交下列單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原進口時由海關蓋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海關查驗放行。上述單證經入、出境地海關查驗無誤後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時,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簽章,將二份《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進口貨物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于貨物入庫後,在上述報關單上簽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關存查。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貨物運抵後,再按上述辦法辦理入庫手續。

說明

(1)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須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即由申請人填制由海關統一印制的《轉關運輸貨物准單》,一式三份,加屬國際鐵路聯運貨物,應爲貨車裝載清單,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關申報並交驗有關貨運單證。海關核准並簽收關封後將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並加注關封編號的《海關運輸貨物准單》,連同關封一起交承運人,隨同貨物帶交指運地海關,並按一般貨物的海關手續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並隨附其他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

(2)保稅貨物經批准正式銷售于國內市場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向海關補辦進口報關手續並交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由海關簽印放行。

(3)對從保稅倉庫中提取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備料、貨物,貨主須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填寫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後交還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准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領料核准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4)保稅貨物複運出境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保稅貨物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複運出境手續。經海關核查與實貨相符後簽印,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發還給申報人,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鎢制品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貨物進出境報關程序

一、申報。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下的料、件、設備進口和加工裝配成品或補償産品出口時,經營單位(外貿公司,或工貿公司,或生産單位)或其代理人分別持由主管海關核發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向,入、出境地海關申報。申報時,須交驗下列單證:

(1)注有"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字樣的綠色《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注:專用報關單與普通報關單所要填列的內容完全一樣,一式四份(注:補償貿易産品出口時,還需遞交一張黃色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便憑單辦理退還國內産品稅);

(2)發票、裝箱單;

(3)《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其中,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料、件、設備和補償出口的商品屬于國家規定須領取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須提交《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和生産所需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産用車輛(不包括小轎車、面包車),工具及廠房裝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規定不許搞的18種商品外),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4)《出口收彙核銷單》(僅用于出口)。

二、海關查驗放行。海關對經營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單位交驗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並查驗貨物,如符合進(出)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出)口專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海關認爲必要時,可對加工裝配項下進口料、件取樣,並派員或指定有關人員押運)。

說明

(1)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進口的料、件、設備和加工裝配的成品,均系保稅貨物性質。上述料、件自進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止,均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和海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裝配、補償貿易的合同執行完了後,經營單位應于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成品或産品出口之日起1個月內,憑當地稅務機關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3)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經加工成品後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家承接進口料、件加工成品複出口的加工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時,轉讓單位須會同接受轉讓的加工單位持雙方簽訂的購銷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

(4)加工裝配項下有關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轉爲內銷或因外商單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單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內銷以抵償工繳費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再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按章納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尚須申請並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

對進出境鎢制品快件的報關

(一)快件的報關

1.快件的報關和查驗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和專門監管場所內進行。如需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專門監管場所以外進行,需事先商得海關同意,並向海關無償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備的設施。

2.進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入境後24小時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離境前4小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及時向海關呈交快件通關所需的單證、資料,並如實申報所承運的快件。

(2)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件的進出口稅款。並按規定對進出境快件交納規費、監管手續費等。

(3)除經海關准許的情況外,應當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存放于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內,並妥善保管。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進行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或進行其他作業。"監管時限"是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處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

(4)海關查驗快件前,運營人應當對快件進行分類。海關查驗快件時,運營人應當派工作人員到場,並負責快件的搬移、開拆、重封包裝等。

(5)發現快件中含有禁止處境的物品,不得擅自處理,應當立即通知並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4.除另有規定外,A、B、C三類快件按下列規定報關:

A類快件憑KJ1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B、C兩類分別憑KJ2、KJ3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按上述規定報關的A、B、C三類快件,海關根據情況,可以要求運營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與物品有關的詳細書面資料。

5.D類快件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物品進出口有關的單證辦理報關手續。

6.海關對符合監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運營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的報關。通過EDI方式向海關報關與通過書面文件方式向海關報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專差快件的報關

1.運營人通過專差方式承運快件進出境,也應當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審批手續。經審核批准後,由所在地海關發給《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運營人憑海關所發證書辦理報關手續。

2.專差快件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本關區內的口岸進出境,並按上面(一)的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應當將專才快件進出境的時間、承運路線、運輸工具航(車)次、專差的詳細情況等報所在地海關備案。前述情況需要變更的,運營人應當于前15日報請所在地海關核准。

4.專差快件應當使用專門的包裝,其總包裝上應當標注運營人名稱及"專差快件"字樣。

(三)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驗放:

(1)個人自用物品。

(2)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其他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駐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海關如何對鎢制品進行估價

1、進口鎢制品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爲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爲完稅價格。其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爲基礎;再未能確定的,應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倉儲、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爲完稅價格。

2、對一些特殊進口鎢制品,如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複運出境的,應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爲完稅價格;對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複運進境的,應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爲完稅價格;對于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爲完稅價格。

3、出口鎢制品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後作爲完稅價格。總之,海關估價確定的完稅價格除可以憑以計算稅款外,還可作爲對外貿易統計的依據,作爲以價格爲准的配額制或許可證制的計算依據以及征收進口環節的其他稅費的依據。

如何進行鎢制品外貿中關稅的征收與退補

關稅征收的過程是稅則歸類、稅率運用、價格審定及稅額計算的過程。進出口關稅的計算方法是: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出口關稅稅率。進出口貨物的到、離岸價格是以外幣計算的,應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彙牌價的中同價,折成人民幣。

按照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納稅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八天起至繳清稅款日上,按日征收稅款

總額的1%的滯納金;對超過三個月仍來繳納稅款的,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納稅人存款內扣除。

關稅的退補分補征、追征和退稅三種情況:

1、補征。是指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時,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2、追征。是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

3、退稅。是指海關多征的稅款,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逾期不予受理。辦理退稅時,應做到退稅依據確實,單證齊全,手續完備。納稅單位應填寫退稅申請,連同原來稅款繳納書及其他必要證件,送經原征稅海關核實,並簽署意見,注明退稅理由和退稅金額。單位退稅,一律轉帳退付,不退現金。辦理退稅手續,除海關原因退稅外,由納稅單位向海關交納50元人民幣手續費。

辦理鎢制品出口退稅的報關手續

1.出口貨物退稅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後,向其報關的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專用報關單(淺黃色)。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後轉關至口岸海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的通知單回執後,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爲: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2.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後,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裝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向處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3.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産品複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定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4.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爲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後,簽發《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後,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5.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後,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章。

7.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以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並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8.對出口企業違法騙取退稅的行爲,由海關和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如何加快鎢制品進口的通關速度

進口貨物通關是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的關鍵,其核心問題就是通關單據是否齊備,正確無誤。

進口貨物所需報告單據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裝箱單、正本發票、正本提貨單、正本委托報關協議書、進口報關單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委托報關協議書的委托人處要有公司簽單,並一定是正本,傳真件、複印件報關無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點浪費了時間和費用)。

接到出口商的全套進口單據後,要查清該進口貨物屬于哪家船公司承運;哪家作爲船舶代理,在哪可以換到供通關用的提貨單等問題。與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聯系,確定船到港時間、地點(如需轉船應確認二程船名),並提前與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確認換單的時間、手續及換單費、憑帶背書的正本提單(如果市電報放貨,可帶電報提單的傳真件和保函)或帶上全套正本提單去事先聯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門換取供通關用的提貨單。

例如某三資企業從德國進口一個貨櫃貨物。提單的收貨人顯示:"TOORDERFOSHIPPER",發貨人沒有在提單上背書。船到後無法換取提貨單,只得把正本提單寄到德國出口商背書,等拿到已背書的正本提單換取提貨單報關時,距船到港口已過十多天了,産生滯報等費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進口單據後,要確認出口商提供的正本發票、正本裝箱單、提單、合同中的內容如:貨物名稱、唛頭、件數、毛重、尺碼市否單單一致。正本發票和正本裝箱單上要有簽章,當然有些發票和箱單是手簽的也可以。同時應確認貨物的商品編碼,查閱海關稅則,確認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麽監管條件,如需報檢,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箱單、發票、合同、進口報關單。

有了全套手續完備正確無誤的報關單據,就可加快通關速度,避免滯報轉棧現象發生。

對鎢制品報關期限的規定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問。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爲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爲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天,而郵運進境的貨物滯報金爲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轉遙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回期有兩個:一是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貨物運扭才旨運地之日起第15天。

滯報金的征收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額爲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爲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這裏指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是由海關審定的正常的到岸價格,它是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應征收滯報金之日國家外彙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滯報金是由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産生的一種費用,不是罰款,海關出據的滯報金收據也不是罰款通知書。

海關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爲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速口岸運輸,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産和使用。

鎢制品報關時需要提交哪些單證

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彙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彙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彙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彙"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根據海關對出口商品的監管條件,還須提供相應證明,如商檢證、出口許可證、熏蒸證等。

7、代理報關委托書

8、出口貨物明細單

9、海關認爲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産地證書等。

10、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准准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鎢制品出料加工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鎢制品出料加工不僅限于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鎢制品要求而必須運到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應報經貿部進出口司審批,其它凡屬許可證配額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應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的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上述經貿部門的批准證件及合同予以登記備案和免稅驗放有關出口的加工貨物,必要時,海關可征收保證金。

出料加工,原則上不得改變原出口鎢制品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態的境外加工,不屬出料加工範圍,應按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鎢制品技術改造項目設備進口報關

一、申請

經國務院主管部、委或省級主管部門以及經國家批准列爲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列入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在辦理鎢制品技術改造設備進口報關時,須向入境地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發票、裝箱單及貨運單據;
(3)涉及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
(4)由主管海關簽章的《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此表由申請單位填報,經主管海關簽章後,即作爲代替批准減免稅通知書。
(5)如屬于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證明。

二、海關查驗放行

海關對列入技術改造項目並申請報關的鎢制品企業提交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並查驗核對貨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

說明

(1)《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由海關統一規定格式,申請的鎢制品單位應將所引進的技術設備名稱、數量、合同金額、合同號等各項欄目填寫清楚,內容應與《證明書》和進口訂貨合同一致。對品種繁多、申請表內無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單,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經海關核發的《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內列明的貨物,如分批分口岸進口鎢制品時,則在每次進口時,由進口地海關在申請表上批注已進口的情況(包括名稱、數量、金額、查驗日期、報關單編號等),在加蓋海關印章後,發還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下批進口貨物的減免稅。待貨物最後一次進口時,須將申請表交回海關注銷。

(3)減免稅進口的技術改造設備,鎢制品申請單位因故需要轉讓或出售,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報,由海關核准並按章補交進口稅款。

鎢制品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項目貨物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

凡經批准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的公司出運因對外承包工程所需國産設備、材料、施工機具以及勞務人員公用生活物資,須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貨物清單;

(3)對外簽訂的經省以上主管部門批准的《承包合同》和企業批准證書;

(4)如運出的物資中,有列入國家限制出口和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

(5)如屬于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

承包工程結束後,原從國內運出的專用施工機械設備或物資複運回國入境時,承包工程公司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二份,並提交原出口時經出境地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二、查驗放行。

海關查驗單證和鎢制品實貨後予以放行。

說明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如用在國外收入的外彙購買進口在國內使用的設備、物資,以及承包工程項下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按規定辦理進口設備、物資的歸口審批手續並申領進口許可證,並報請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出證,海關憑證征稅放行。

鎢制品保稅倉庫和保稅貨物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報關單上須加蓋"保稅貨物"印章並注明貨物存入某地保稅倉庫;

(2)經主管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登記證書》。辦理《保稅倉庫登記證書》的手續爲:申請建立保稅倉庫的單位經理人,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填寫的《保稅倉庫申請書》及省以上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有關業務的批件,向主管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並派員實地調查,認爲符合條件後,批准建立保稅倉庫並頒發登記證書;

(3)如進口貨物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商檢證書。

保稅的鎢制品如需複運出境報關時,應向海關遞交下列單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原進口時由海關蓋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海關查驗放行。上述單證經入、出境地海關查驗無誤後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時,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簽章,將二份《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進口貨物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于貨物入庫後,在上述報關單上簽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關存查。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貨物運抵後,再按上述辦法辦理入庫手續。

說明

(1)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須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即由申請人填制由海關統一印制的《轉關運輸貨物准單》,一式三份,加屬國際鐵路聯運貨物,應爲貨車裝載清單,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關申報並交驗有關貨運單證。海關核准並簽收關封後將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並加注關封編號的《海關運輸貨物准單》,連同關封一起交承運人,隨同貨物帶交指運地海關,並按一般貨物的海關手續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並隨附其他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

(2)保稅貨物經批准正式銷售于國內市場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向海關補辦進口報關手續並交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由海關簽印放行。

(3)對從保稅倉庫中提取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備料、貨物,貨主須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填寫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後交還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准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領料核准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4)保稅貨物複運出境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保稅貨物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複運出境手續。經海關核查與實貨相符後簽印,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發還給申報人,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鎢制品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貨物進出境報關程序

一、申報。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下的料、件、設備進口和加工裝配成品或補償産品出口時,經營單位(外貿公司,或工貿公司,或生産單位)或其代理人分別持由主管海關核發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向,入、出境地海關申報。申報時,須交驗下列單證:

(1)注有"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字樣的綠色《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注:專用報關單與普通報關單所要填列的內容完全一樣,一式四份(注:補償貿易産品出口時,還需遞交一張黃色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便憑單辦理退還國內産品稅);

(2)發票、裝箱單;

(3)《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其中,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料、件、設備和補償出口的商品屬于國家規定須領取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須提交《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和生産所需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産用車輛(不包括小轎車、面包車),工具及廠房裝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規定不許搞的18種商品外),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4)《出口收彙核銷單》(僅用于出口)。

二、海關查驗放行。海關對經營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單位交驗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並查驗貨物,如符合進(出)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出)口專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海關認爲必要時,可對加工裝配項下進口料、件取樣,並派員或指定有關人員押運)。

說明

(1)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進口的料、件、設備和加工裝配的成品,均系保稅貨物性質。上述料、件自進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止,均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和海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裝配、補償貿易的合同執行完了後,經營單位應于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成品或産品出口之日起1個月內,憑當地稅務機關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3)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經加工成品後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家承接進口料、件加工成品複出口的加工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時,轉讓單位須會同接受轉讓的加工單位持雙方簽訂的購銷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

(4)加工裝配項下有關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轉爲內銷或因外商單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單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內銷以抵償工繳費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再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按章納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尚須申請並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

對進出境鎢制品快件的報關

(一)快件的報關

1.快件的報關和查驗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和專門監管場所內進行。如需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專門監管場所以外進行,需事先商得海關同意,並向海關無償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備的設施。

2.進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入境後24小時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離境前4小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及時向海關呈交快件通關所需的單證、資料,並如實申報所承運的快件。

(2)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件的進出口稅款。並按規定對進出境快件交納規費、監管手續費等。

(3)除經海關准許的情況外,應當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存放于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內,並妥善保管。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進行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或進行其他作業。"監管時限"是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處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

(4)海關查驗快件前,運營人應當對快件進行分類。海關查驗快件時,運營人應當派工作人員到場,並負責快件的搬移、開拆、重封包裝等。

(5)發現快件中含有禁止處境的物品,不得擅自處理,應當立即通知並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4.除另有規定外,A、B、C三類快件按下列規定報關:

A類快件憑KJ1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B、C兩類分別憑KJ2、KJ3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按上述規定報關的A、B、C三類快件,海關根據情況,可以要求運營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與物品有關的詳細書面資料。

5.D類快件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物品進出口有關的單證辦理報關手續。

6.海關對符合監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運營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的報關。通過EDI方式向海關報關與通過書面文件方式向海關報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專差快件的報關

1.運營人通過專差方式承運快件進出境,也應當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審批手續。經審核批准後,由所在地海關發給《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運營人憑海關所發證書辦理報關手續。

2.專差快件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本關區內的口岸進出境,並按上面(一)的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應當將專才快件進出境的時間、承運路線、運輸工具航(車)次、專差的詳細情況等報所在地海關備案。前述情況需要變更的,運營人應當于前15日報請所在地海關核准。

4.專差快件應當使用專門的包裝,其總包裝上應當標注運營人名稱及"專差快件"字樣。

(三)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驗放:

(1)個人自用物品。

(2)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其他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駐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海關如何對鎢制品進行估價

1、進口鎢制品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爲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爲完稅價格。其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爲基礎;再未能確定的,應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倉儲、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爲完稅價格。

2、對一些特殊進口鎢制品,如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複運出境的,應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爲完稅價格;對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複運進境的,應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爲完稅價格;對于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爲完稅價格。

3、出口鎢制品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後作爲完稅價格。總之,海關估價確定的完稅價格除可以憑以計算稅款外,還可作爲對外貿易統計的依據,作爲以價格爲准的配額制或許可證制的計算依據以及征收進口環節的其他稅費的依據。

如何進行鎢制品外貿中關稅的征收與退補

關稅征收的過程是稅則歸類、稅率運用、價格審定及稅額計算的過程。進出口關稅的計算方法是: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出口關稅稅率。進出口貨物的到、離岸價格是以外幣計算的,應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彙牌價的中同價,折成人民幣。

按照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納稅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八天起至繳清稅款日上,按日征收稅款

總額的1%的滯納金;對超過三個月仍來繳納稅款的,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納稅人存款內扣除。

關稅的退補分補征、追征和退稅三種情況:

1、補征。是指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時,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2、追征。是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

3、退稅。是指海關多征的稅款,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逾期不予受理。辦理退稅時,應做到退稅依據確實,單證齊全,手續完備。納稅單位應填寫退稅申請,連同原來稅款繳納書及其他必要證件,送經原征稅海關核實,並簽署意見,注明退稅理由和退稅金額。單位退稅,一律轉帳退付,不退現金。辦理退稅手續,除海關原因退稅外,由納稅單位向海關交納50元人民幣手續費。

辦理鎢制品出口退稅的報關手續

1.出口貨物退稅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後,向其報關的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專用報關單(淺黃色)。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後轉關至口岸海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的通知單回執後,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爲: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2.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後,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裝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向處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3.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産品複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定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4.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爲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後,簽發《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後,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5.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後,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章。

7.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以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並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8.對出口企業違法騙取退稅的行爲,由海關和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如何加快鎢制品進口的通關速度

進口貨物通關是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的關鍵,其核心問題就是通關單據是否齊備,正確無誤。

進口貨物所需報告單據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裝箱單、正本發票、正本提貨單、正本委托報關協議書、進口報關單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委托報關協議書的委托人處要有公司簽單,並一定是正本,傳真件、複印件報關無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點浪費了時間和費用)。

接到出口商的全套進口單據後,要查清該進口貨物屬于哪家船公司承運;哪家作爲船舶代理,在哪可以換到供通關用的提貨單等問題。與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聯系,確定船到港時間、地點(如需轉船應確認二程船名),並提前與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確認換單的時間、手續及換單費、憑帶背書的正本提單(如果市電報放貨,可帶電報提單的傳真件和保函)或帶上全套正本提單去事先聯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門換取供通關用的提貨單。

例如某三資企業從德國進口一個貨櫃貨物。提單的收貨人顯示:"TOORDERFOSHIPPER",發貨人沒有在提單上背書。船到後無法換取提貨單,只得把正本提單寄到德國出口商背書,等拿到已背書的正本提單換取提貨單報關時,距船到港口已過十多天了,産生滯報等費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進口單據後,要確認出口商提供的正本發票、正本裝箱單、提單、合同中的內容如:貨物名稱、唛頭、件數、毛重、尺碼市否單單一致。正本發票和正本裝箱單上要有簽章,當然有些發票和箱單是手簽的也可以。同時應確認貨物的商品編碼,查閱海關稅則,確認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麽監管條件,如需報檢,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箱單、發票、合同、進口報關單。

有了全套手續完備正確無誤的報關單據,就可加快通關速度,避免滯報轉棧現象發生。

對鎢制品報關期限的規定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問。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爲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爲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天,而郵運進境的貨物滯報金爲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轉遙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回期有兩個:一是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貨物運扭才旨運地之日起第15天。

滯報金的征收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額爲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爲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這裏指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是由海關審定的正常的到岸價格,它是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應征收滯報金之日國家外彙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滯報金是由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産生的一種費用,不是罰款,海關出據的滯報金收據也不是罰款通知書。

海關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爲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速口岸運輸,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産和使用。

鎢制品報關時需要提交哪些單證

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彙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彙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彙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彙"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根據海關對出口商品的監管條件,還須提供相應證明,如商檢證、出口許可證、熏蒸證等。

7、代理報關委托書

8、出口貨物明細單

9、海關認爲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産地證書等。

10、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准准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

,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