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製品外貿報關員與海關記分考核

第一條爲維護鎢制品報關秩序,提高報關質量,規範報關員報關行爲,保證通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取得鎢制品報關從業資格,並按照規定程序在海關注冊登記,持有報關員證件的報關員。

第三條海關對出現鎢制品報關單填制不規範、報關行爲不規範,以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者有走私行爲未被海關暫停執業、撤銷報關從業資格的報關員予以記分、考核。

第四條海關對報關員實施記分考核應當遵循責任明確原則,對差錯及差錯責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記分。

第五條海關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的職能指導、日常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協調工作。海關通關業務現場及相關業務職能部門負責具體執行記分工作。記分的行政行爲應當以各級海關名義作出。

第六條海關對報關員的記分考核,依據其報關單填制不規範、報關行爲不規範的程度和行爲性質,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爲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1分:
(一)電子數據報關單的有關鎢制品項目填寫不規範,海關退回責令更正的;
(二)在海關簽印放行前,因爲報關員原因造成申報差錯,鎢制品報關單位向海關要求修改申報單證及其內容,經海關同意修改,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加蓋報關專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規範的;
(四)未按照規定在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簽名蓋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簽名蓋章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2分:
(一)在海關簽印放行前,因爲報關員填制鎢制品報關單不規範,報關單位向海關申請撤銷申報單證及其內容,經海關同意撤銷,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二)海關人員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要求報關員向海關解釋、說明情況、補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貨物樣品等有關內容的,海關告知後報關員拒不解釋、說明、補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貨物樣品等有關內容,導致海關退回報關單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5分:
(一)報關員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者"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沒有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到鎢制品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導致海關撤銷報關單的;
(二)在海關簽印放行後,因爲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範,報關單位向海關申請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因出口更換艙單除外),經海關同意且不屬于走私、偷逃稅等違法違規性質的;
(三)在海關簽印放行後,海關發現因爲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範,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數量與實際不符,且有四位數以下差值,經海關確認不屬僞報的,但影響海關統計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10分:
(一)出借本人報關員證件、借用他人報關員證件或者塗改報關員證件內容的;
(二)在海關簽印放行後,海關發現因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範,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數量與實際不符,且有四位數以上差值,經海關確認不屬僞報的。

第十一條因爲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暫停執業、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記20分。

第十二條因爲走私行爲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暫停執業、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記30分。

第十三條報關員因爲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鎢制品走私行爲等其他違法行爲,被海關暫停執業、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報關員在海關注冊登記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個記分周期計算。

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後,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30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但報關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辦理變更注冊登記報關單位或者注銷手續的,已記分值在該記分周期內不予以消除。

第十五條報關員報關時在同一次報爲行爲的不同通關環節,或者在非同一次報關行爲中出現多次需要記分情況的,應當分別計算,並累加分值。但對于同一通關環節一次性出現多個填制不規範項目的,只按照1次記分,不累加分值。

第十六條報關員被海關行政處罰需要記分的,處罰決定生效後予以記分。

第十七條海關人員在記分時,應當將記分原因和記分分值以電子或者紙質告知單的形式告知報關員。
海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報關員記分情況的查詢方式。報關員應當主動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

第十八條報關員對記分的行政行爲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電子或紙質告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該記分行政行爲的海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辯;海關應當在接到申辯申請7日內作出答複,對記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報關員對答複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記分達到30分的報關員,海關中止其報關員證效力,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報關員應當參加注冊登記地海關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經崗位考核合格之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條崗位考核由直屬海關或者直屬海關委托的單位負責組織。

第二十一條各海關應當結合本關實際,適時或者定期舉辦崗位考核。每次崗位考核間隔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二條對需要參加崗位考核的報關員,海關應當提前通知崗位考核的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記分已達30分的報關員應當按照海關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崗位考核。
報關員記分已達30分,拒不參加考核的,直屬海關可以將報關員的姓名及所在單位等情況對外公告。

第二十四條崗位考核內容爲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報關單填制規範及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報關員經崗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冊登記地海關申請將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崗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繼續參加下一次考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記分項目均在《報關員記分對照表》(見附件)中列明,《報關員記分對照表》由海關總署統一制定,並對外發布。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