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單證操作中慎用DP60天付款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付款是采用得最多的壹種付款方式。因爲信用證付款方式屬于壹種銀行信用,即:只要出口公司交給銀行議付的出口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付款銀行就要向出口公司支付貨款。如果出口公司交給銀行議付的出口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付款銀行則予以拒付。銀行處于較爲公正的立場,不受進出口任何壹方左右。相比之下,DP付款(即:付款交單)、DA付款(即:承兌交單)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較少。主要由于這兩種付款方式屬于商業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進口商能否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也取決于出口商的信用。對于信用好的進口商,壹般不會出現不付貨款的現象,遇到信用差的進口商,常常發生拖欠或拒付貨款現象。因此,這兩種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譽比較好的進出口商。
上述DP付款和DA付款方式,通常都是出口方按照銷售合同裝運貨物後,將出口裝運單據交由銀行向進口方托收貨款。在DP付款情況下,進口方須先行支付貨款,才能從托收銀行取得裝運單據,以此向承運人辦理提貨手續。在DA付款情況下,進口方只要簽字承兌,確認在壹定期限(如:30天、45天、60天等)內支付貨款,就可從托收銀行取走出口裝運單據,以此向承運人辦理提貨手續。由此可見,在DP付款方式下,進口方取得出口裝運單據是以支付貨款爲前提,而DA付款方式下,進口方取得出口裝運單據是以簽字承兌爲前提。
近年來,國內多家公司投訴反映,他們對印度出口後收不到貨款。這些公司在對印貿易中采用的是DP60天付款方式。有的公司稱,印度進口商到期以各種借口不付款贖單,致使貨物運抵印度港口後無人提貨,産生大量倉儲費、港口費以及罰款等。無奈之下,通過銀行向印度銀行追要托收單據。雖然該公司最終收到了印度銀行退回的托收單據,但是不久,該公司也收到了貨物因在港口滯留時間過長,已被港口拍賣的消息。有的公司稱印度進口商到期不付款,不提貨,致使貨物到達印度港口後長期壓港,産生高額的費用,只能眼看貨物因壓港時間過長被印度港口拍賣,造成貨款兩空。還有的公司稱印度托收銀行把DP60天當作DA60天對待,在未收到貨款情況下就把裝運單據交給了印度進口商。雖然付款期限早已過去,但仍未收到任何貨款。
印度港口規定,凡是鎢制品進口貨物,到港後三個月無人提貨,港口只需獲得進口方認可,無需征得出口方同意,即可將貨物拍賣。印方規定,如果辦理貨物退運手續,出口方代理可以憑進口商(提單上的收貨人)出具的無異議證明信(NO OBJECTION CERTIFICATE)去海關辦理退運手續。雖然貨物可以退運,聽起來退貨手續也並不複雜,但是真正辦起來並非容易。如果進口商不出具無異議證明信,退運手續則難以辦成。印度索賄受賄嚴重,辦事效率低,如果某個環節注意不到,就會影響退運手續的辦理。
印度進出口商中以小企業居多,如:家族公司、合夥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間商,以收受代理費爲主,貿易作法很不規範。例如:憑訂單訂貨,而不是簽訂銷售合同。不願照章納稅,而是想盡辦法偷逃關稅。利用各種手段欺騙國外商家等屢見不鮮。印度法律可以算得上是健全,但是在印度打官司少則幾年多則十幾年才能結案。因此,在印度以司法手段解決貿易糾紛並非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