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檢查提單上的裝運港是否正確

國際商會鎢制品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簡稱DOCDEX,是由國際商會的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簡稱“銀行委員會”)制定並于1997年10月公布實施的,解決由于適用“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和“跟單信用證 項下銀行間償付統壹規則”(URR)而引發的爭議。

根據此規則,信用證當中的任何壹方當事人與其他當事人就信用證産生爭議時,可以向國際商會設在法國巴黎的國際專業技術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xpertise,簡稱“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該中心在銀行委員會提名的壹份專家名單中指定三名專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案情和有關書面材料,經與銀行委員會的技術顧問協商後,就如何解決信用證爭議以該中心的名義作出 決定 ,稱爲DOCDEX裁定。本報去年刊登了國際商會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系列報道,在讀者中引起很大反響。本報自今日起將陸續推出壹些新的DOCDEX裁定,以期讓讀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這種新型的信用證糾紛解決方式。

關于:UCP500第21、23條

由他國認證鎢制品原産地證明;提單上的裝運港沒有顯示“Black Sea” 條款 ;證明中的實際裝運貨物。

當事人

申請人:B銀行

被申請人:S銀行

爭端

被申請人是否有權拒付。

所供文件

———B銀行(申請人)2003年8月28日向國際商會國際專業技術中心(巴黎)請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請,申請書中注明已經向被申請人寄送了全套申請材料的副本;

———申請人對案情的概述,並隨附了信用證(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申請人所接受的單據的副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後者的拒付 通知 所來往的函電副本;

———被申請人于2003年9月18日對申請人的申請所作的回複,並隨附了信用證(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被申請人所收到並拒付的單據的副本、拒付 通知的副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後者的拒付通知所來往的函電副本。

爭執

信用證是由被申請人依據UCP500開立的,申請人作爲指定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了保兌,並接受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相符單據。

被申請人收到單據後于2003年5月4日向申請人發出了拒付通知,提出了3個不符點,對此申請人不予認可。接下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該問題通過函電妳來我往,但毫無進展。

關于被申請人提出的3個不符點是否成立的問題,依據各自提供的單據以及被申請人的拒付通知分析如下:

第1個不符點

針對單據:原産地證明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原相關條款規定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B.C.D.E.or any Arab embassy in Country U and showing said applicant as consignor,also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origin.”,後來修改爲:“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any Arab country’s embassy in Country U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and/or Country R origin.”(由出口國商會出具的原産地證明,證明貨物原産于U國和/或R國,並經任何阿拉伯國家駐U國的大使館認證。)

所提交的原産地證明是由R國商會出具的,顯示貨物原産于R國。

出口國顯示爲R國(無異議)。

單據由某阿拉伯國家駐R國代表處認證(無異議)。

被申請人提出的不符點爲:原産地證明是在R國認證的,而非信用證規定的U國。

在開立信用證的時候似乎當事人預測/同意貨物的原産地爲U國,因而原信用證只規定了在U國認證單據。然而,在第1次修改信用證的時候,允許貨物原産于U國或R國,但並未根據可接受的貨物原産國相應地修改爲允許由U國和/或R國認證單據。

在此應評估僅僅依賴嚴格相符原則是否足以作出合理的裁定,如若可以,其結果是否符合信用證 制度 及UCP的宗旨。

在本案中,無論受益人是否曾經要求修改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都不能期望受益人去要求另外壹個國家的機構(即U國)對R國出具的原産地證明加以認證(貨物原産于R國,也是從R國出口,信用證本身也允許貨物原産于U國或R國,且要求提交顯示貨物自R國運往L國的單據)。

認證僅僅是由認證機構在相關單據上簽署意見以證實單據是真實的,且該認證手續最好由單據簽發人所在國的機構來完成(在本案中爲R國)。由于貨物的目的地是壹個阿拉伯國家,其目的是要求由阿拉伯國家的機構對單據加以認證,且該目的已經達到。相應的單據均未涉及U國,受益人要求壹個在貨物原産國的機構認證單據並無不妥之處。被申請人提出的該不符點不能尋求以嚴格相符原則爲庇護,該不符點不成立。

第2個不符點

針對單據:提單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原相關條款規定:“Field 44A:Loading on board:Any Country U sea port”,後來修改爲“From Black Sea port or Azov Port”。所提交提單顯示“City T”爲裝運港。被申請人提出的第2個不符點認爲提單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顯示“Black Sea”作爲裝運港。

提單是否相符應僅根據被申請人于2003年5月4日發出的拒付通知(MT799)來討論。被申請人在回複中提到了“Azov port”和“Azov Sea”的問題以及其它的信函,由于在最初的5月4日的拒付通知中並未涉及上述問題,因而在此不予考慮。被申請人還提出以2003年5月11日的信函作爲不符點通知,然而最初的拒付通知是在5月4日。

提單顯示“City T”爲裝運港。“City T”位于“Black Sea”(黑海)的北部,因此“City T”實際上是黑海的壹個 港口 ,也稱作“Azov Sea”。信用證條款並沒有規定在實際的裝運港後面必須注明“Black Sea”字樣。這就類似于信用證規定“Mediterranean port”(地中海 港口 ),而提單實際顯示“M a rse ille”(馬賽)作爲裝運港壹樣。

另外,信用證中的“Black Sea port or Azov port”可理解爲兩個地方皆可,即“Black Sea and Azov Sea”。在任何壹種情況下,“City T”作爲裝運港已滿足了信用證的要求。

因此,被申請人提出的該不符點不成立。

第3個不符點

針對單據:證明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原條款規定:“certificate indicating that wheat is as per Country L standards”。

被申請人提出的第3個不符點爲:“Presented Benef’s Cert.that feed barley brand new not wheat as per L/C terms doc.No.5”。需要指出的是,拒付通知中的“brand new”字樣並未出現在實際的單據(證明)上。

爭執的問題是在證明書上顯示的實際裝運的貨物名稱(縮寫爲“feed barley”)代替了“wheat”是否構成不符。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的貨物描述爲“6000 MT sound loyal merchantable feed barley in bulk”(縮寫爲“feed barley”),也就是申請人所接受的全部運輸單據注明的實際運往目的地(L國)的貨物。信用證規定將貨物(feed barley)從R國運往L國,並且運輸單據也應照此出具。然而,信用證還要求受益人提交壹份單據(第5項單據)證明裝運貨物是“wheat”,這就與實際裝運貨物(feed barley)相矛盾了。若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則導致受益人只能出具虛假的證明。

該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所要求提交的第5項單據,明顯是與其它單據不壹致,這與信用證制度 以及UCP的性質和精神明顯不符。受益人已經按照信用證的要求裝運了“feed barley”,所有單據也是照此出具的,並不能期望當事人依據壹份條款不當的信用證而提供壹份虛假的證明。因此,被申請人提出的該不符點不能尋求以嚴格相符原則爲庇護,該不符點也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