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單證許可證制度答疑

壹、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壹般文件和材料

A、各類鎢制品進出口企業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壹般文件和材料

B、壹般貿易項下進口,還應分別提交的材料

C、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D、華僑、台灣、澳同胞捐贈項下商品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E、其他貿易方式項下申請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壹)各類進出口企業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壹般文件和材料:

1、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並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範 。

2、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托單位的委托函。

3、非出口單位(指沒有出口經營權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4、第壹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複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第壹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二)壹般貿易項下進口,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配額管理進口商品:鎢産品,應提交國家鎢産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鎢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壹般商品,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理部門簽發的〖壹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2、非配額管理進口商品:鎢粉、鎢合金、鎢棒、鎢絲和鎢鉬合金材料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碳酸、應提交國家經貿委簽發的〖進口證明〗;軍民通用化學品,應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鎢制品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作爲投資、自用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如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物料清單。

2、外商投資企業爲生産內銷産品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爲生産內銷産品而進口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作爲投資,自用和生産內銷産品而進口成品鎢,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簽的〖壹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爲生産內銷産品而進口配額管理的鎢産品,應提交國家鎢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四)華僑、台灣、澳同胞捐贈項下商品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壹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鎢粉、鎢合金、鎢棒、鎢絲和鎢鉬合金材料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2、國務院規定的實行限額管理的鎢産品,提交省、市僑辦的批准文件。國務院未規定限額的屬于許可證管理的鎢産品,應提交國家鎢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五)其他貿易方式項下申請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貿易方式包括:補償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國際組織或政府間無償援助、經貿往來贈送、我國駐外機構及勞務承包調回、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及進口生産鎢設備或因故轉內銷等。

2、配額管理的鎢産品,應提交國家鎢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3、配額管理壹般商品,申請單位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壹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鎢粉、鎢合金、鎢棒、鎢絲和鎢鉬合金材料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二、鎢制品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內容規範

凡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單位,應按以下規範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壹)進品商:應填寫經出口部批准或核定的進出口企業名稱及編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也應填寫公司名稱及編碼;非出口單位進口,應填寫自購,編碼爲00000002;如接受國外捐贈,此欄填寫贈送,編碼爲00000001。

(二)收貨人:應填寫配額指標單位,配額指標單位應與批准的配額證明壹致。

(三)進口許可證號:由發證機關編排。

(四)進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壹般爲壹年(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鎢制品貿易方式:

此欄的內容:壹般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協定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國際租賃 、國際貸款進口、國際援助、國際招標、國際展銷、國際拍賣、捐贈、贈送、邊境貿易、許可貿易等。

(六)外彙來源:此欄的內容有:銀行購彙、外資、貸款、贈送、索賠、無償援助、勞務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 租賃等填寫外資;對外承包工程調回設備和駐外機構調回的進口許可證商品、公用物品,應填寫勞務。

(七)報關口岸:應填寫進口到貨口岸。

(八)出口國(地區):即外商的國別(地區)。

(九)原産地國:應填寫商品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國、地區。

(十)商品用途:可填寫自用、生産用、內銷、維修、樣品等。

(十壹)商品名稱和編碼:應按外經貿部公布的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填寫。

(十二)規格、型號:只能填寫同壹編碼商品不同規格型號的4種,多于4種型號應另行填寫許可證申請表。

(十三)單位:單位指計量單位。

各商品使用的計量單位由外經貿部統壹規定,不得任意改動。合同中使用的計量單位與規定計量單位不壹致時,應換算成統壹計量單位。非限制進口商品,此欄以套爲計量單位。

(十四)數量:應按外經貿部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寫,允許保留壹位小數。

(十五)單價(幣值):應填寫成交時用的價格或估計價格並與計量單位壹致。

三、進口許可證更改、展期、遺失的處理

(壹)各類進出口企業領取進口許可證後,因故需要對進口許可證更改、展期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申領單位因故需要更改進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進行。申領單位應填寫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按表中要求填寫清楚,連同原許可證第壹、二聯交原發證機關。

2、更改進口商、收貨單位、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等內容,須重新申領進口許可證。

3、鎢制品進口許可證有效面要延期,申領單位壹般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合同。如確簽了進口合同,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後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同,不得再申請展期。

(二)申領單位如丟失鎢制品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所在口岸海關挂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後按規定辦理。

四、申領單位的法律責任

申領單位不得僞造、變造、買賣進口許可證,對違反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出口易法 〗和海關法規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