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鎢制品的報關流程
鎢制品來料加工的報關
1.什麽是來料加工?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鎢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收取加工費或裝配費。
按海關關于對外加工裝配的管理規定所稱的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國內價購)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簡稱料件),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加工單位按對方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給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
(2)將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分別訂立合同,對開信用證,不動用外彙,料件和設備的價款在成品出口價格中扣除,我方淨得工繳費。
(3)由外貿(工貿)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承擔加工裝配業務,然後組織工廠生産,外貿(工貿)公司同工廠之間按購銷關系辦理。
2.鎢制品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什麽區別?
(1)來料加工是對方來料,我方按其規定的鎢制品品種、數量進行加工,我方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進料加工是我自營的業務,自行進料,自定規格,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2)進料加工,進是一筆鎢制品買賣,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筆買賣,在進出口的合同上沒有聯系;來料加工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筆買賣,或是兩筆相關的買賣,原料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鎢制品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托加工關系,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買賣關系,但一般我方爲了保證産品的及時出口,都訂有對方承購這些産品的協議,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對象來講,沒有必然的聯系,進歸進,出歸出,我和對方都是商品買賣關系,不是加工關系。
3.鎢制品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備哪些內容?
鎢制品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或者他們的授權的機關審批。
簽訂的合同必須具體列明以下內容:
(1)外商提供的鎢制品、料、件、設備。
(2)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
(3)進口料、件、設備和加工成品的交貨日期、進出口岸、運輸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額、損耗率、工繳費標准。
(4)合同有效期限和違約、撤約、索賠、仲裁辦法。
(5)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彙價購的料、件應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有關進出口公司批准並在合同中注明。
4.鎢制品經營單位和加工單位各有哪些職權?
凡經批准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鎢制品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合對外簽發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並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後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産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系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爲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
5.鎢制品合資企業是否可搞來料加工?
可以,合資企業搞來料加工,若屬于其經批准的經營範圍的項目,可直接對外簽訂來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經營範圍,須報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准.
6.鎢制品外商是否可以承包來料加工任務?
不行,來料加工業務由外商承包,由外方擁有外方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改變了來料加工性質,因此不能再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待遇。
7.怎樣向海關辦理對外來料加工合同備案登記手續?
有關經營鎢制品的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有關單證向有關單位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1)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
(2)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
(3)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書。
(4)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的文件。
(5)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6)海關認爲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或保證金等。
海關核准後,向經營登記備案的來料加工合同,其鎢制品外貿時,不能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政策,應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8.《對外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具有什麽作用?
《登記手冊》是經營加工單位向海關辦理鎢製品外貿報關、免稅手續和核銷手續的主要憑證,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如實填寫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價值等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並簽章認可後的申報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准擅自塗改和僞造、撕毀。
9.若《登記手冊》遺失,應怎樣辦理?
有關公司和加工單位的《登記手冊》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並將承接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單證交主管海關,經海關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登記手冊》。在海關補發《登記手冊》前,有關貨物不得進口。
10.若已登記備案的合同變更時應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如果已登記備案的合同發生中止、延長、轉讓、變更等事情,有關加工單位應于上述情況發生並經主管機關批准確認後的10天內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有關合同變更手續。
11.若加工項目不需要從境外進口設備,應怎樣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加工單位利用企業原有技術設備承接料件加工,如料件爲外商提供的,可以直接向海關辦理料件進口的登記備案手續並領取《登記手冊》,憑以報關。
12.外商用外彙在我境內購買的來料加工項下的料、件辦理合同登記備案什麽規定?
來料加工項下料、件如系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彙購的,有關企業應報經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合同中注明,海關在合同登記備案時區別情況對待:
(1)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在我境內購買一般原材料進行加工出口,凡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出口許可證。
(2)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在我境內購買我出口貨物進行進行來料加工,凡屬各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或聯合經營的商品,應報有關外貿專業總公司核准。
(3)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一律不得在我國境內購買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出口的材料進行加工出口。
13.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來料加工項下貨物進、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1)填有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規格等項目等項目並帶有經海關認可的報關單位簽章的"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1式3份。
(2)《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3)進出口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及海關認爲必要的其他單證。
海關對上述單證進行審核,如無不符合規定的,對進口貨物予以放行。
14.來料加工的鎢制品的數量如超過合同的數量,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如果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允許有一定比例的上下幅度,那麽,在幅度之內的多進口部分,如申報人如實填報《登記手冊》和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海關照數放行。超出上述範圍的多進口部分,海關按一般進口貨物對待。申報的,應辦理進口納稅手續,其中屬領證商品的,還應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