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報關涉及哪些部門

鎢制品報關涉及的部門

A.商檢局

B.促進會

C.外經貿委

外經貿委全稱爲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各級政府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和對外經濟的鎢制品貿易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本行政區對外經貿發展戰略和各項政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深化外經貿體制改革方案,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外經貿企業實業化、集團化、國際化建設,監督和管理直屬外經貿企業的國有資産。

(二)研究制定吸引鎢制品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本行政區的招商引資工作。

(三)負責鎢制品外商投資及加工貿易項目合同、章程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注:報關主要涉及程序)

(四)研究制定本行政區中長期進出口規劃和出口鎢制品、市場發展戰略,彙總編制本行政區年度進出口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本行政區進出口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調查與處理,協調管理進出口許可證和配額招標。

(五)歸口管理派駐國(境)外的貿易機構和在境外興辦的各類企業,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等業務,協調管理本行政區承擔的援外項目、國家政府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聯合國和國外民間組織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負責與國際友好城市及有關國際組織開展經貿合作工作。

(六)研究制訂本行政區對外技術貿易的管理辦法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審批權限內的技術貿易合同,指導技術出口工作,歸口管理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引進技術再出口項目。

(七)負責本行政區各類企業對外經營權的審查申報工作,申報或審批鎢制品外商、港澳台商常駐本行政區代表機構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管理和指導各類對外經貿洽談會、交易會、展覽會及境外來展,審批經貿出國(境)團組。

(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規劃布局和管理辦法,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

D.外彙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彙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采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彙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彙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彙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彙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彙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彙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彙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彙兌行爲;規範境內外外彙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彙的彙入、彙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彙儲備。

(七)起草外彙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彙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爲。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E.鎢制品出入境檢疫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組建于1998年3月,系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由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農業部動物檢疫局和原衛生部衛生檢疫局合並組建而成,爲副部級政府部門。辦公地點在北京朝陽門外大街甲10號,局長爲田潤之。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有關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督促檢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貫徹執行.

(二)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查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

(三)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的驗、監督和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産鑒定;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和組織辦理複驗。

(五)組織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産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及對外注冊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可並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和組織實施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

(六)負責涉外檢驗檢疫和鑒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的審核認可並依法進行監督。

(七)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産地證和一般原産地證的簽證管理。

(八)負責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的統計工作和國外疫情的收集和分析,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

(九)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有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收集和提供檢驗檢疫技術情報。

(十)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十一)開展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執行有關協議。

(十二)承辦國務院及海關總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F.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