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鎢制品航行船舶的通關
一、業務概述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境(上海港),必須向海關申報,辦理有關船舶、船員及其所載鎢制品的申報手續。
船舶代理應將正確的艙單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及時傳送海關,以進入下一步對鎢制品外貿進行監管及通關的作業流程。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國際航行船舶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
三、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現場業務三處
上海金山海關
四、辦事准備
1、船舶代理應按規定時限向海關傳輸船載鎢制品外貿電子數據並遞送紙質艙單交靠泊地海關備案。
2、應提交的單證:
(1)總申報單;
(2)貨物申報單;
(3)旅客名單;
(4)船員名單;
(5)船用物品申報單;
(6)船員物品申報單;
(7)《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
(8)其他海關監管需要的單證。
五、辦事機構義務
接受船方或其代理申報,對國際航行船舶進行進出境登記。
對國際航行船舶征收噸稅並開具噸照。
對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在其《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上批注海關監管情況。
對駛往國內其他港口的非中國海關注冊的國際航行船舶,填制《監管書》由船方帶交下一港口海關繼續監管。
對辦結出境手續的國際航行船舶,簽注《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系單》。
六、辦事程序
進境
第1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將抵達時間、靠泊移泊計劃及船員、旅客等有關情況報告海關。
第2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實際靠泊進口後12小時內到海關報檢中心辦理船舶進境手續,提交以下單證:
1、總申報單;
2、貨物申報單;
3、旅客名單(無旅客免交);
4、船員名單;
5、船用物品申報單;
6、船員物品申報單;
7、中國籍船舶應交驗《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
8、應征船舶噸稅的,提交船舶噸稅申請書、船舶噸位證書和國籍證書;
9、海關監管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3步:海關辦理船舶進境登記手續,開具噸照,在中國籍船舶的《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上批注航線、載貨、鎢制品等監管情況。
出境
第1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離境前12小時內向海關申報出境。如在本港停泊不足24小時,出境手續可于進境同時辦理。申報出境時如噸照已過期,除非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必須重新申領噸照。應交驗以下單證:
1、總申報單;
2、貨物申報單;
3、旅客名單(無更動免交);
4、船員名單(無更動免交);
5、中國籍船舶應交驗《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
6、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系單;
7、海關監管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2步:海關辦理船舶出境登記手續。海關在中國籍船舶的《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批注航線、載貨、煙酒庫等監管情況。未經中國海關注冊、不使用《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的船舶駛往國內其他港口的,海關填制《監管書》由船方帶交下一港口海關。辦結出境手續的船舶,海關在其《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系單》上簽章。
七、辦事時限
每艘次通關手續自海關接受申報起半個小時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