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檢驗權五種做法綜述

買方檢驗權是一種法定的檢驗權,它服從于合同的約定,鎢制品買賣雙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對如何行使檢驗權的問題作出規定,即規定檢驗的時間和地點、主要有以下五種做法:

在出口國産地檢驗

鎢制品發貨前,由賣方檢驗人員會同買方檢驗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賣方只對商品離開産地前的品質負責。離産地後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負責。

在裝運港(地)檢驗

鎢制品在裝運前或裝運時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爲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爲以"離岸品質和離岸數量"爲准。

目的港(地)檢驗

鎢制品在目的港(地)卸貨後,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爲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爲以"到岸品質和到岸數量"爲准。

買方營業處所或用戶所在地檢驗

對于那些密封包裝、精密複雜的鎢制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檢驗,或需要安裝調試後才能檢驗的産品,可將檢驗推遲至用戶所在地,由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證明。

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檢

按照這種做法,裝運前的檢驗證書作爲賣方收取貨款的出口單據之一,但鎢制品到目的地後,買方有複驗權。如經雙方認可的商檢機構複驗後,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且系賣方責任,買方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直至拒收貨物。

上述各種做法,各有特點,應視具體的鎢制品交易性質而定。但對大多數一般商品交易來說,"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的做法最爲方便而且合理,因爲這種做法一方面肯定了賣方的檢驗證書是效的交接貨物和結算憑證,同時又確認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有複權,這符合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對外貿易中大多采用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