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钨制品外贸退税的增值税制度缺陷

1、税率档次过多,不够统一。完善的增值税制要求实行单一税率或者接近单一税率制度。单一税率即能保证增值税税制的公平性和统一性,也能保持其完整性。而我国当前税率实行17%,13%、6%和4%四挡,抵扣税率更有17%,13%,10%,7%,6%和4%六档之多,这就使得征收率和抵扣率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违反了增值税的公平和中性原则。表现在同种钨制品的购货渠道不同,税收负担也不同,有的征多扣少,有的征少扣多,破坏了增值税链条完整性。这就促使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产生虚开发票骗抵扣的动机,而这完全是税制设计带来的后果。

2、未实行普遍征收。普遍征收本身就是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基本要求,征收范围越窄越难以实现其公平和中型原则。普遍征收不仅体现对行业的公平,也体现对纳税人的公平。我国征收范围过窄,要求扩大征税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实行的是营业税,而一般纳税人采购钨制品发生的运费可以抵扣增值税,并且征收率和扣税率倒挂,加上运输发票治理混乱,所以问题较多。对劳务未实行普遍征收夜使得技术外贸转让时所含有的钨制品或劳务进项税金得不到退还,对发展高新技术极为不利。

3、专用发票抵扣中存在钨制品流向失控。1994年税制改革最终落实以票管税的环节,虽然现在有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对纳税人的发票进行监控,但是从税务机关发函协查的情况来看,金税工程只能解决票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方面的情况,也只能知道货款是否受到,发票开给谁,发票是否真实,销货单位是否做了销售,钨制品有无出库单,是否是自己生产的钨制品等方面的信息。而对税务治理和检查更显重要的物流情况却没有办法知道。因为物流才是真实的交易记录,才表明钨制品的实际流向。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大量的开票单位将钨制品发送给非付款单位,再去调查实际的收货单位时就无法查实钨制品的真实去向,也就是说通过金税工程对物流无法进行实质上的监控。

4、税收优惠政策破坏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诸如民政福利优惠、继续电路、计算机软件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此类企业在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或超过一定税负返还税款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存在破坏了增值税制应该是道道征税抵扣。假如此类产品再经过国内加工生产后外贸,就不是完全的已税商品,实际上不符合退税的要求,虽然政策规定这类产品外贸不退税,但是无法保证其多环节加工外贸后退税的可能。

5、分类治理纳税人带来偷税,最终影响外贸退税治理。增值税的理论设计要求一般纳税人占绝大多数,这样才能保证从生产到流通再消费的道道征税,从而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但是,我国对纳税人的治理刚好相反,小规模纳税人占大多数,据初步统计,2002年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的比例,广东省为92%,浙江省为83。6%,全国约为80%90%。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就使得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的钨制品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现象大量存在,偷税在所难免,主要集中在各类专业市场。

据不完全统计,在所有的专业市场中都存在有大量的偷税行为,实行定期定额征管的个体户中偷税面更达90%以上。因为偷税使得钨制品外贸价格中并没有包含相关税款,从而导致外贸退税过程中存在欺骗和不公平现象。制度缺陷下外贸退税的后果增值税制度缺陷下的外贸退税,必然引起该退没退和不该堆的多退的现象发生

1、未能彻底退税,违反了中性原则。一方面多征少退,另一方面少征多退。不彻底退税的原因有未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东北地区已经实行转型试点,但是沿海地区生产型增值税使资本性钨制品的税金不能抵扣,导致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企业税负越重,外贸产品所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得不到退还;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加重外贸企业税负,影响外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相应加大其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获利能力;来料加工不退税,迫使企业改变经营方式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来享受外贸退税政策,实际上是对加工劳务不退税;对劳务未实行普遍征收使技术外贸转让时所含有的钨制品或劳务进项税金得不到退还,对发展高新技术也极为不利。

2、因偷税所致的多退税。外贸退税的钨制品,必需是已税钨制品,即不征不退。假如是没有纳税的钨制品外贸,国家对其退税,必然导致多退税。偷逃税是税收流失的最主要方式,19952000年我国每年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采购钨制品外贸时因为实行免税政策,所以在钨制品采购环节不要发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买单业务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报关单,然后购买虚开的发票进行退税。国家因此多退的税款,在量上正好等于由于偷税行为而流失的税款。

3、优惠政策下的外贸补贴。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制度虽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大范围的清理,但是仍然存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环节增值税等针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政策虽然规定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产品给外贸公司外贸时不得享受外贸退税优待,但是,假如这种产品在国内进行多环节生产和流通最终外贸,那么就存在国家多退税款的情况。例如,税务机关在对某外贸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其钨制品购进的生产企业是非民政福利企业,但是该钨制品购进单位有大量员材料是从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并且开具了专用发票,很显然该钨制品外贸时国家在外贸环节退税和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就存在多退税的情况,造成了税款的合法流失和财政收入损失,最终形成政府对外贸产品的不合理财政补贴。

4、以票管税带来以票退税的骗税严重。增值税的核心是专用发票,形成以票管税的格局。从十多年的实践来看,以票管税存在许多不足,将税制改革的奉献全部落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于是所有与增值税有关的其他政策措施都受到影响,反映在外贸退税治理上,就形成以票退税的局面。现在各级退税部门都是以票退税,这是以开票钨制品都是已税钨制品为前提的,但是在现实中存在的真票假开,税收优惠、偷逃税款的现象,就很难保证开票钨制品都是已税钨制品。如水乳交融机关在家产中发现外贸公司从专业市场上不进行钨制品交易而只购买专用票,再从海关虚假报关骗取外贸关单,然后再向退税部门申报骗税的情况。

完善制度缺陷的建议我国税制仍然存在更深层次的改革和完善的必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税率,尤其是抵扣税率。目前,我国增值税抵扣税率档次过多,非凡是相对于征税率多出来的10%和7%,这正是当前影响增值税税制正常运行的问题所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呈现上升趋势。例如反映比较强烈的废旧物资行业虚开问题、交通运输行业的虚开问题。使得征收率与抵扣率差异较大,出现国家征少扣多的情况。而且,四小票;也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重点和难点,因为纳税人自主开票的随意性太大,运费虚开多抵扣和票税的问题在所难免。建议对这类行业实行统一的17%或13%的税率,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发票治理,按照票面征税额抵扣税款

2、实行普遍征收,并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过大已经影响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也影响到了税制的完整性,不利于增值税税制规范。应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并且实行普遍征收。例如在对运输业实行增值税后,实行17%或13%的税率,按照行多少扣多少的原则,纳入增值税的正常治理范围,就可以避免运费虚开多抵扣和骗税的问题。

3、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治理。目前的治理措施和治理手段,已经对专用发票的信息流、资金流、票流等环节实行了很好的监控。但是,商品交易的实质是钨制品的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双方的物流也是反映交易真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对钨制品的整个流动过程却没有相关记录。企业虽然有外贸单和入库单,但是无法了解钨制品是否就是发票上所列明的钨制品。为此,我们建议在专用发票上增加物流的记载项目,要求纳税人填列专门的物流凭证,尤其要列明公路运输钨制品的起运地点、车牌号码或车次,运输司机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电话、钨制品数量、拼命、规格、运输时间,目的地,收货人、发货人等信息,加大物流的信息披露,使税务检查时有证可查,能使信息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完整全面的结合在一起,对经济交易的实质实行全面的监控。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虚报外贸,买单等骗税的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也能在事后查之有据。

4、取消直接的增值税优惠措施采用财政补贴方式,保持增殖税链条的完整性。从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我国已经取消了许多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完善税制,堵塞漏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当某类产品在整个价值增值过程中,既销售了增殖税优惠政策又实行了外贸退税,那么就会出现因外贸退税而多退了优惠环节已经免征税款的情况。而且大量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思经营,专思优惠待遇的享受,也违反了国家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意。建议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而代之以财政直接补贴,以保证增值税的完整性。

5、清理部分外贸退税政策。为了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扩大内需,我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外贸退税方面有钢材以产顶进,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等。这类政策本身就不符合WTO的原则,并且是在通货紧缩的大北京下制定的临时性政策。虽然钢材以产顶进政策已经取消,但是许多政策仍然要进一步清理,不仅是规范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防止新的骗税行为发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