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税非中型原则

外贸退税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税收协调的结果 ,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一般都坚持“征多少, 退多少 , 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中性原则 , 中国外贸退税也是以此为基础 , 在外贸退税 具体政策安排中力求做到“彻底退税”。

但事实上 , 若选择以外贸退税的非中性原则为依据 , 即“多征少退”, 并充分发挥和利用它的经济杠杆作用 , 从长期来看将会对中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更加有利。

WTO 倡导中性外贸退税政策 ,“彻底退税”是其要求的退税上限 , 但不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中性原则为依据实施的外贸退税政策只是理想的最优 , 在中国不可能成为最优。

外贸退税是被世贸组织认可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中性制度 , 并非是一种外贸补贴措施。在 GATT 《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规定:“免征某项外贸产品的关税, 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 , 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 关税 或国内税 , 不能视为一种补贴。”WTO 不仅继承 GATT 有关规定 , 而且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明确规定:“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外贸产品生产过程投入消耗的前阶段累计间接税实行豁免 , 减少或延期 , 即使国内出售的类似产品不被豁免 , 减少或延期。”由此可知, 只要所退税额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关税等间接税额 , 就不算作外贸补贴。

外贸退税中性原则与现实税制存在很大差异 , 在现实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 , 一直采用较高的外贸退税率 , 外贸量迅速增长和大量外贸骗税造成外贸退税欠款大幅增长 , 使中央财政吃紧 , 处于“老账未清 , 又添新账”的恶性循环。

为此 , 政府不断下调外贸退税率 , 之后又几经上调外贸退税率 , 但一直也无法做到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 , 达到“彻底退税”。政府的这一政策导向导致外贸退税政策变动频繁 , 政府信誉不断下降 , 处于被动地位。此外 ,外贸企业也因大量外贸退税的拖欠, 或政策导向混乱 , 运转受到严重阻碍。外贸企业在制定生产计划、投资规模、产品价格时, 早已将外贸退税款作为潜在收益进行成本 核销 ,但是商品外贸后, 外贸退税迟迟不能到位, 酿成许多财务危机。

例如 , 升华集团作为浙江湖州最大企业 ,2003 年先后获得两笔退税指标, 分别是 9 万元和 81 万元, 其旗下一家外贸子公司成立刚两年 , 被拖欠的退税款已累计 2400 万元。截至 2003 年 6 月底 , 集团累计欠退税额 3567 万元 , 接近年利润的 13, 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转。

此外 , 外贸退税返还期限的不确定性 , 己造成企业经营中难以预计的政策风险 , 从民营小企业到国有大企业 , 外贸企业资金链越绷越紧。于是, 意在帮助扶持外贸企业、鼓励外贸的外贸退税政策 , 实际上拖了企业发展的后腿。

目前 , 中国经济还不发达 , 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和充分的条件在国内实施彻底外贸退税政策。在当前情况下 ,盲目地追求理想的最优政策只会导致外贸贸易额盲目的高速增长与中央财政紧张的矛盾恶化 , 造成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矛盾越来越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