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钨制品外贸退税的特点

一、骗取外贸退税犯罪概述

(一)骗取外贸退税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骗取外贸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外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外贸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外贸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外贸退税款。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外贸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

(二)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实践中对于骗取外贸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外贸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外贸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刑法》规定骗取外贸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外贸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骗取外贸退税犯罪的主要手段

骗取外贸退税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环节。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更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一而足。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假报外贸和其他欺骗手段两类。

(一)假报外贸

“假报外贸”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外贸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钨制品外贸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收汇核销单、钨制品外贸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外贸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外贸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钨制品外贸事实的行为。

(二)其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外贸”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外贸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钨制品外贸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钨制品作为已税钨制品外贸的;

3、虽有钨制品外贸,但虚构该钨制品外贸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外贸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外贸退税款的。

三、骗取外贸退税案件的特点

骗取外贸退税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案率更高。这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情节极为复杂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

在骗取外贸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 单证 ,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外贸手续从外汇核销 、 海关报关 、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外贸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二)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法分子在骗取外贸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钨制品外贸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汇的。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钨制品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钨制品的外贸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实施过程中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中资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如此一来,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没增多。这不但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库的虚假丰盈,还使国家应收的外汇不能正常入帐。

(三)骗税犯罪与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密不可分

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一些虚假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在没有实际资金和钨制品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则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所出具的外汇 核销 单往往是先通过外汇“黑市”购买外汇,再设法运往境外,将外汇作为货款从境外打入境内外贸企业账户,从而取得所谓的“外汇收入”并核销的。

(四)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处于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想要攻克的“堡垒”。为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得逞,这些人员不惜重金,拉拢一些公务人员为他们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犯罪。

四、骗取外贸退税案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多部门协作,广辟线索来源

骗取外贸退税行为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间涉及外贸、 海关 、银行、税务等多个具体承办单位,也正因如此,这些部门具备发现嫌疑线索的条件。加强与这些部门之间的办案协作可以为及时、准确立案,进而迅捷、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保障。

在骗取外贸退税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时期,公安机关可与外贸、 海关 、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骗税的专项斗争。还可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对外贸退税的各个操作环节进行突击检查。目前,实战部门多采取在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络室的方式,指派专门联络员来负责与这些部门开展协作,沟通信息,为及时、准确收集涉税犯罪线索开辟了捷径。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骗税犯罪线索,应及时初查,构成犯罪的,应迅速立案侦查。

(二)加强敏感区域的阵地控制

骗取外贸退税犯罪发案地点相对集中,涉及的大宗钨制品便于查控,牵扯到的部门单位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通过阵地控制防控此类犯罪。在阵地控制中,应重点查控下列问题:在敏感口岸,敏感产品大量 外贸 ;外汇流入情况异常;境外接收钨制品的下家存在疑点;交易不符合贸易常规;产品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过大等。

(三)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帐册以及控制涉案人员,查获犯罪嫌疑人

1、搜查、扣押有关凭证和帐簿,掌握犯罪证据。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在传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立即着手组织搜查。对搜查中发现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骗税情况的凭证、帐簿要予以扣押。如外贸合同、内贸合同、申报及已完成外贸退税的资料、相关银行帐户资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钨制品外贸的出入库单据等。

2、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要及时与银行、邮电部门取得联系,要求上述单位提供协助。侦查中应适时采取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逃避追缴税款。

3、加大追缴税款力度,挽回经济损失。为了弥补国家流失的税款,挽回经济损失,在做好案件侦办工作的同时应加强资金款项的追缴。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足以抵税,应对其所属的房产、财物加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在查封、扣押房产时,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扣押手续。(2)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扣押的财物金额应仅限于骗税金额。(3)对于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生活资料、职工的生活物资不宜扣押。

4、有效控制涉案人员,迅速缉捕犯罪嫌疑人。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及毁证灭迹,应根据具体案情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对策。对骗税案件的主犯要快速反应,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已经逃逸的,要从速了解其主要社会关系和潜逃方向,即时采取布控、追逃措施,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骗取外贸退税多为团伙犯罪,主犯通常隐藏在幕后进行组织、策划,惟有将主犯抓捕归案,才能真正使侦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案实施抓捕:(1)一方面控制已知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抓紧侦控主犯;(2)运用技侦或外线侦查手段,掌握已知犯罪嫌疑人与主犯之间的联络情况,顺藤摸瓜,将他们一网打尽;(3)对已知犯罪嫌疑人实施密捕,通过突审查明主犯的下落,并将其抓获,或说服到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对主犯实施诱捕。

(四)调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骗取外贸退税犯罪是一种多层次、多环节的犯罪。作案人与相关人员交往接触密切,犯罪实施阶段时间较长、遗留证据数量多、价值大,因此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对案件侦破工作意义重大。以对证人的询问为例,询问的对象涉及到退税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外贸、税务、海关、银行、外汇部门的经办人员,犯罪嫌疑人周围的人员及了解犯罪情况的其他人员。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是侦办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骗税案件作案人员多、归案后惯于推卸罪责等特点,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工作主要围绕案件事实组织材料,制定策略;重点查清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犯罪实施的有关情况;突出相关证据的运用,核实查帐、检验书证等中发现的疑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五)清查会计凭证及帐簿、调取书证

骗取外贸退税案件证据相对集中,主要存在于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当中。在骗税案件中,不少生产厂家、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外贸企业、外商等都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到骗税活动中。他们或是参与者、或是被骗者。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生产厂家已提供了盖有本单位财务章的销售发票,与外贸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银行因“税款已入库”,而提供了银行转讫的三角印章与“结汇单”;海关也因“核查”后在“ 报关单 ”上盖章放行;税务部门也因“已征税款”而提供了完税证明;外商则与外贸企业订立了“购买合同”。无论上述书证真假如何,各有关单位均有存根、副联、生产厂家也有这些资料保存。据此,侦查人员要善于洞悉案情间相互联系,及时调取加以固定,合理运用。

综上所述,外贸退税制度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进行骗取国家外贸退税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由于骗取外贸退税犯罪的存在及蔓延,外贸退税政策的效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预防和打击骗税犯罪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运用法律手段尽快遏制骗税犯罪的势头,有效打击骗取外贸退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