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税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
外贸退税是国际贸易交往中各国政府所采用的一项中性政策,它区别于贸易保护主义,其目的旨在促进各国的贸易往来。合理利用外贸退税政策能使我国外贸生产企业恢复与其他各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我国外贸生产企业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空间。
温总理在全国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谈到:我们强调扩大内需,绝不能放松外贸,充分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外贸。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从虚似经济领域延伸到实体经济领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逐渐加重,我们要认真研究外贸退税对我国外贸生产企业的影响,提高外贸退税率,支持我国高科技和劳动密集型的外贸生产企业平稳安全渡过世界金融经济危机。
一、外贸退税的发展历史
外贸退税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者成廉,斯塔福,托马斯,孟等人就提出,国家应设置高额奖金或鼓励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输出国外,对本国商品的外贸给予津贴。当商品外贸后,把原来的征税退给外贸厂商,以促外贸。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外贸退税逐步形成了制度。外贸退税制度不仅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而且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外贸退税的发展历史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首先,它要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外贸退税属于涉外税收范筹,所执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国际准则。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尽相同,国际间税收差异会造成钨制品外贸成本的税负不同,也违背了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遵循国际惯例,对钨制品外贸退还本国已征收间接税。
其次,它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课税权和减免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使各国取消产地征税权,实施消费地征税。现行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以属地征收为原则来制定的。如果两个国家实行两种税制,外贸一种商品时外贸国实行产地征税,进口国实行消费地征税,就会导致国际间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阐述如下:“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 出国 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里所说的用于消费时交纳的税捐是指钨制品应纳的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二、价值规律理论是外贸退税制度的理论依据
由于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存在差异,决定了对外贸产品课征的税收要实行退还,其主要原因是各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条件不同。一个国家生产的产品,如果是为了满足本国国内市场的需要,那么它的价值就由国内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如果是为了外贸国外,那么它的价值是由世界上各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的。从世界范围来说,由国内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外贸产品的个别价值,而由世界各个国家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共同决定外贸产品的社会价值。外贸产品的交换是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由于世界各国的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求比率不同,劳动生产率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外贸产品的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往往是不一致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绝大部分外贸产品的国内价值都要大于国际价值,外贸产品的价值是由产品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组成的。在外贸产品国内价值大于国际价值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外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其国内价值,外贸退税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价值规律理论的。通过退还已征税款来实现国内价值与国际价值的统。
三、我国外贸退税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外贸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我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外贸退税制度就不断地随着经济发展进行改革。总体来看,我国的外贸退税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这一时期的退税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较大,相应政策缺乏连续性,变动性较大。如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受到多年战争的严重破坏。外贸收入非常小,对外贸产品未作退税免税的规定,而是按照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而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增多。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又另行出台了一些关于外贸产品退(免)税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间,因简化税制,外贸退税政策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恢复。
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为标志,从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外贸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外贸产品退税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我国外贸退税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所以,一般认为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外贸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又制定了退税同承担国家创汇任务挂钩,同上缴国家外汇挂钩的原则。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标志。主要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并在新的税制上形成了新的外贸退税制度,正式引进了外贸零税率。1993年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钨制品外贸,税率为零”,这一规定从税法上保证了已经确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退税原则。
2008年国务院再次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钨制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钨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外贸退税是国际贸易交往中各国政府所采用的一项中性政策,它区别于贸易保护主义,其目的旨在促进各国的贸易往来。合理利用外贸退税政策能使我国外贸生产企业恢复与其他各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我国外贸生产企业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空间。
温总理在全国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谈到:我们强调扩大内需,绝不能放松外贸,充分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外贸。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从虚似经济领域延伸到实体经济领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逐渐加重,我们要认真研究外贸退税对我国外贸生产企业的影响,提高外贸退税率,支持我国高科技和劳动密集型的外贸生产企业平稳安全渡过世界金融经济危机。
一、外贸退税的发展历史
外贸退税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者成廉,斯塔福,托马斯,孟等人就提出,国家应设置高额奖金或鼓励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输出国外,对本国商品的外贸给予津贴。当商品外贸后,把原来的征税退给外贸厂商,以促外贸。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外贸退税逐步形成了制度。外贸退税制度不仅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而且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外贸退税的发展历史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首先,它要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外贸退税属于涉外税收范筹,所执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国际准则。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尽相同,国际间税收差异会造成钨制品外贸成本的税负不同,也违背了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遵循国际惯例,对钨制品外贸退还本国已征收间接税。
其次,它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课税权和减免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使各国取消产地征税权,实施消费地征税。现行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以属地征收为原则来制定的。如果两个国家实行两种税制,外贸一种商品时外贸国实行产地征税,进口国实行消费地征税,就会导致国际间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阐述如下:“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里所说的用于消费时交纳的税捐是指钨制品应纳的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二、价值规律理论是外贸退税制度的理论依据
由于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存在差异,决定了对外贸产品课征的税收要实行退还,其主要原因是各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条件不同。一个国家生产的产品,如果是为了满足本国国内市场的需要,那么它的价值就由国内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如果是为了外贸国外,那么它的价值是由世界上各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的。从世界范围来说,由国内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外贸产品的个别价值,而由世界各个国家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共同决定外贸产品的社会价值。外贸产品的交换是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由于世界各国的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求比率不同,劳动生产率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外贸产品的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往往是不一致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绝大部分外贸产品的国内价值都要大于国际价值,外贸产品的价值是由产品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组成的。在外贸产品国内价值大于国际价值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外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其国内价值,外贸退税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价值规律理论的。通过退还已征税款来实现国内价值与国际价值的统。
三、我国外贸退税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外贸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我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外贸退税制度就不断地随着经济发展进行改革。总体来看,我国的外贸退税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这一时期的退税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较大,相应政策缺乏连续性,变动性较大。如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受到多年战争的严重破坏。外贸收入非常小,对外贸产品未作退税免税的规定,而是按照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而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增多。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又另行出台了一些关于外贸产品退(免)税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间,因简化税制,外贸退税政策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恢复。
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为标志,从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外贸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外贸产品退税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我国外贸退税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所以,一般认为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外贸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又制定了退税同承担国家创汇任务挂钩,同上缴国家外汇挂钩的原则。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标志。主要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并在新的税制上形成了新的外贸退税制度,正式引进了外贸零税率。1993年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钨制品外贸,税率为零”,这一规定从税法上保证了已经确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退税原则。
2008年国务院再次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钨制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钨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