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钨制品外贸的退税规定

一、援外钨制品外贸概念

(一)援外钨制品外贸的形式。我国援外外贸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钨制品外贸;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钨制品外贸。

(二)相关概念

1、一般物资援助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2、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援外方式下钨制品外贸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外贸的钨制品,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在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外贸的钨制品,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外贸的钨制品。

3、援外优惠贷款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外贸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4、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5、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二、援外钨制品外贸税收政策规定

对援外钨制品外贸的税收政策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钨制品外贸,仍实行外贸不退税的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包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外贸的钨制品,比照一般贸易外贸,实行外贸退税政策。

三、援外钨制品外贸税收管理规定

自1999年9月1日起,对于属应退税的援外钨制品外贸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外贸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

四、外贸退税凭证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外贸的钨制品,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外贸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在报送《钨制品外贸退(免)税申报表》时,还应提供以下凭证: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外贸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钨制品外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税收(钨制品外贸专用)缴款书”;

5、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退税联);

6、外贸发票。

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钨制品外贸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钨制品外贸办理退税的问题。

五、违章处理

援外企业只能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外贸的钨制品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外贸的钨制品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外贸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外贸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