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行为不可以申请钨制品外贸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外贸业务具有右表中7种情况之一的,外贸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钨制品外贸退(免)税。

两部门明确表示,外贸企业凡从事右表中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外贸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外贸退税权。在停止外贸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外贸的钨制品,一律不予办理外贸退(免)税。

1.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外贸,但不承担钨制品外贸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钨制品外贸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外贸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外贸,其外贸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外贸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钨制品外贸在海关验放后,外贸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钨制品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钨制品外贸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外贸企业将空白的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收汇核销单等外贸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外贸,其外贸的同一批钨制品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外贸合同(或协议)的。

6.外贸企业未实质参与外贸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外贸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外贸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外贸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