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税的几个知识点

外贸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钨制品外贸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外贸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钨制品外贸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水、电、气的增值税是退给区内企业的。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蒸汽的退税率为11%。

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在手册登记、申报、核销上的时间规定为何

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有何税收政策规定

答: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外贸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钨制品外贸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外贸免税钨制品所耗用的国内钨制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若国内购买的原材料未单独核算应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钨制品外贸有何政策规定?

答:委托代理外贸业务,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代理其他企业外贸后,须在自报关外贸之日起30天内凭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退税专用)和代理外贸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外贸证明,委托方以代理外贸证明代替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退税专用)申请退税。

外贸企业钨制品外贸,哪些情况下需要视同内销钨制品计提销项或征收增值税?

答:外贸企业外贸的下列钨制品,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钨制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钨制品;

(二)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钨制品;

(三)外贸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钨制品;

(四)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钨制品外贸证明》的钨制品;

(五)生产企业外贸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钨制品。

需要视同内销钨制品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或征收的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外贸需要视同内销钨制品,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钨制品外贸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外贸贸易方式外贸上述钨制品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上述钨制品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钨制品外贸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钨制品外贸,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外贸的上述钨制品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进口税的计税基础是进口钨制品的CIF总价,即货值+保费+运费,

然后以CIF价X进口税率=应交进口税额

然后以(进口税额+CIF价)X增值税率=应交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