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税评估的几个关键问题
外贸退(免)税评估是新形势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障退(免)税政策的正确实施、防范和打击骗取外贸退税有着关键作用。目前,评估人员要准确找出评估问题并及时解决,必须熟练掌握评估分析的方法和核查判断的技巧。本文就评估过程中通常出现的几类问题的判定进行解析。
进口料件低耗高报
在加工贸易中,不法企业通过向海关多申报生产加工过程中进口料件的损耗,用低耗高报的手段来隐瞒没有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在逃避海关监管期限后再转手内销。另外,将外购的国内货替代进口料件生产加工的成品外贸,原进料加工的成品在国内高价出售并与外购国内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例如,某从事进料加工的A企业将“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皮棉原料4219542.65元,以5109542.65元的价格在国内进行了出售,又从国内某纺织公司购进了一笔进价为12691094.61元的全棉坯布,冒充“进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并以13276669.74元的价格报关外贸,通过生产过程掺加国产货、虚假申报和抵扣进项等手段,骗取外贸退税134.6万元。因此,评估有加工贸易的企业时,最好采用投产产出比对等方法进行核对,以此判定外贸企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或骗取外贸退税,或者对进口料件退运又进口的不作调整以及各种免税证明开具有错误等不法行为,揭开隐藏在购销经营中的猫腻。
海运及佣金费虚假申报
外贸企业将海运费以及佣金并入外销收入虚假申报退税,是评估工作中发现最多的问题。
例如,评估人员对A服装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销售费用中运杂费异常大。9月,A企业外贸销售额为110万美元(包括CIF价和FOB价两种贸易方式的业务),其中40万美元为FOB价,未在当月收齐外贸报关单(退税专用联),70万美元为CIF价并在当月全部收齐外贸报关单,运保费10万美元作了销售费用。该公司当月的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为200万元人民币,销项税额34万元人民币,购进原材料4705882元,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销售钨制品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当月1日,美元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兑人民币6.81元。A企业对外销收入、运保费及免抵退税作了如下计算与会计处理:
.外贸销售收入=1100000×6.81=7491000(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6.81×(17%-16%)=74910(元)。
3.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0)=-460000(元)。
4.免、抵、退税额=(1100000-400000)×6.81×16%=762720(元)。
5.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460000(元)。
6.免抵税额=762720-460000=302720(元)。
7.外销收入与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749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贸收入7491000
运保费=100000×6.81=681000(元)
借:销售费用681000
贷:应付账款——运保费单位681000
8.“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外贸退税(增值税)4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460000
经查,A企业海运运保费681000元没有冲减收入,而是作为销售费用记账。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4910元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列入应纳税额计算,并且对计算的免抵额未进行账务处理。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1.计算外贸销售收入及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钨制品外贸“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钨制品外贸“免、抵、退税额”应根据钨制品外贸离岸价、钨制品外贸退税率计算。钨制品外贸离岸价(FOB)以外贸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外贸的,外贸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外贸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所以,该公司运保费10万美元不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应冲减外销收入,否则,计算免抵退税额会增大。
外贸销售收入=(1100000-100000)×6.81=6810000(元)。
运保费=100000×6.81=6810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7491000(收入+运保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贸收入7491000
借:应付账款——运保费单位681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贸收入(运保费)681000(红字)。
2.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会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免抵退钨制品不得抵扣税额”的规定,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钨制品外贸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A企业应将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成本科目,否则,影响应纳税额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6.81×(17%-16%)=68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贸商品68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100.
3.计算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及会计处理
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68100)=-391900(元)。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6.81×16%=653760(元)。
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391900(元)。
免抵税额=653760-391900=261860(元)。
A公司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的9月《生产企业钨制品外贸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在本月作“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外贸退税(增值税)391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外贸抵减内销应纳税额)2618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653760.
比较分析可见,A公司多申请免抵退税108960元(762720-653760)。因此,核查生产企业外贸销售额、外贸产品价格以及税负变动或退税增减过大的原因,从确定收入的准确性入手最为关键,以此判定生产企业存在非自产产品外贸或有异地加工场所和异地就近报关,并且存在虚列或少列运保费以及佣金等不法行为。
关联企业隐匿收入
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贸易转移产品隐匿销售收入,非常隐蔽,不容易被发现,是评估人员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环节。
例如,某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主要从事重型设备的制造与销售,两企业生产设备相同、生产产品相同、管理人员相同,属关联企业。甲公司2011年税负率低于乙公司税负1.3个百分点。甲公司与乙公司收入相差7502万元,退税仅差28万元,甲公司退税与外销收入的比例为13.57%,乙公司退税与外销收入的比例为7.73%,低于甲公司5.84个百分点,甲公司收入小于乙公司,退税反而比乙公司多,超出正常范围。经查,甲公司1942吨半成品已转给乙公司使用未作销售处理,后补缴增值税1306558.48元。因此,对于核查关联性质的外贸企业采用企业间相关指标的比较,最容易发现和找准问题,并以此判定自产钨制品与视同自产钨制品的外贸真实性,查处存在偷漏税和多退税等情况。
虚构生产掩人耳目
虚设经营设备、伪造账簿数据、虚构生产能力是评估外贸企业时发现的常见问题。
例如,A公司2011年账面外贸销售羊皮衣2420件,价值1972102.50元。经调查,A公司共有4台锈迹斑斑的缝纫机(账面记载4台缝纫机、价值9600元),其他加工设备未发现。针对上述情况,在调查询问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皮衣的加工不在本公司,主要在外地B公司加工,但A公司账面上并未反映支付加工费等费用,也未有相应的加工合同,从该公司的设备情况看显然是没有加工生产能力的,其加工皮衣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因此,判断生产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不仅要看到设备的存在,还要看它的运行状态以及生产流程、生产产品的规格和质量等是否与钨制品外贸一致,以此确定商品代码使用的准确性。
人为调整多报退税
采用内销产品不做或少做收入,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用进销项税额增减的方法,人为调节应纳税额与免抵额,实现多申报外贸退税,是不法企业惯用的伎俩。
例如,某纺织有限公司2011年1月-10月的税负率与上年相比略有提高,但外贸额较上年同期增长近300%,而免抵税额为0.90万元,同比为负增长,明显异常。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7月底钨制品已发出,收取货款252.79万元,企业既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在进项税额的核算上,将用于在建工程的原材料并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达134277.22元。那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该企业人为减少内销销项税额,非法加大进项税额,目的就是为了多申报外贸退税。因此,在核实税负率、外贸销售额增减率以及退税增减率等异常评估指标时,评估人员不要忽略了从人为调整进项税这一环节上切入核查,以此判定外贸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和假自营真代理或挂靠经营的行为以及生产能力不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