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流程: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合同的形式是由合同及内容决定的。对于比较复杂的合同,法律一般规定采用书面等形式。而对众多的简单的公民民间的合同,一般都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合同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时合同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迅速直接,这对加速商品流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现代合同法以不要式为原则,口头形式非常盛行。我国公民在个人、家庭生活中采用的合同形式绝大多数为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也有很大的缺点,这就是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不易分清责任。因而,它比较适合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简单而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订立的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尤其是我国目前商业信誉较低,、合同履约率不高的状况下,当事人更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不宜轻信对方,以防止纠纷发生后因缺乏证据而造成损失。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达协议的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当事人一般写成合同书,当事人之间来往的电报、图表、修改合同的文书,也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如:一方当事人用电报购货,对方复电同意,即可认为双方有书面合同。
书面形式较口头形式复杂,但其权利义务记载明确,不易发生争议,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容易解决。因而,《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则规定以书面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在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只有具备了书面形式,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书面形式作为合同证据,其效力也优于口头证据。
3.公证形式
公正形式是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公证一般以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制作公证书,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只要没有相反证明,司法、仲裁机关一般承认其效力。
我国法律对公证实行自愿原则,是否公证,由缔约方自己决定。但合同当事人约定公证以后生效的,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些地区以行政命令方式规定一切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这是违反法律的,不能以这些行政命令为依据而认定未经公证的合同无效。
4.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措施,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也由当事人选择采用。
5.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如《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的机关批准,经批准以后合同生效。
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的合同所作的规定,法律不要求采取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采取批准形式。
6.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主管机关等记而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登记形式一般常见于不动产买卖、转让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在美英法中,动产的转让也可采取登记的方式。在我国,专利法规转让专利权利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转移。登记、公告成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