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貿易CIF的保險及運費

一、辦理保險

CIF是由賣方負責辦理保險,但是必須明確保險的性質是賣方代替買方辦理保險。因爲賣方投保的險別、保險金額、保險加成等都受買方的約束,一般應該按照買賣合同或信用證列明的保險條件去辦理投保,並非賣方一方決定。鎢制品裝船以後,在運輸途中遭到損失,應由買方持保險單向有關保險公司索取賠償。因此,買賣雙方在洽商交易和簽訂合同時必須對有關保險險別、保險加成、保險金額等規定清楚,一旦賣方接受了買方提出的保險各項條件,必須照辦。

在進口交易中,由國外賣方代我們辦理保險,應該注意有時賣方爲了節省保險費而選擇資信較差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如果鎢制品發生重大損失,保險公司可能無力賠償。

二、費用負擔

在CIF條件下,有關費用負擔問題是指運費和卸貨費。按照CIF的含義,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這裏所說運費是正常運費。在運輸途中船只可能遇到惡劣天氣或船上機器出了故障,需要避風或修理而發生的運費稱爲不正常運費。不正常運費應由買方負擔,這一點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關于卸貨費負擔問題,各港口有不同的慣例。有的港口規定在該港口卸貨的費用由船方負擔;有的港口則規定船方不僅需要支付卸貨費,而且應支付在碼頭入庫的搬運費和出碼頭倉庫裝上接運車輛的裝車費;有的港口規定卸貨費由收貨人負擔等。爲了分清買賣雙方的責任,在大宗鎢制品交易的CIF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應作出明確規定,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的方法是在CIF貿易術語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形成了CIF貿易術語的變形。貿易術語的變形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在費用劃分方面的變化。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改變原貿易術語的責任和風險劃分界限。

三、租船訂艙

按照CIF的含義,賣方應按通常的條件及慣駛的航線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支費。賣方有義務租用具有適航性(Seaworthiness)的海輪,而不應是帆船。另外,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對于買方提出的關于限制載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會的船只等項要求,買方均有權拒絕接受。但在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實踐中,爲了發展出口業務,考慮到某些國家的規定,如買方提出上述要求,也可考慮接受。

在CIF條件下,賣方在裝船後是否必須發出裝船通知的問題,各國的慣例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一般來說,如按CIF價格成交,爲了便于買方了解貨運情況,及早做好到貨前的准備工作,賣方在裝船後應向買方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四、憑單交貨和付款

CIF合同的特點是"憑單據履行交貨義務,並憑單據付款"。只要賣方按合同的規定將鎢制品裝船並提供齊全的、正確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已遭滅失,買方也不能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

在另一方面,要求賣方提供的單據必須是齊全的、正確的。所謂"齊全的",是指包括提單、保險單、發票以及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單據。所謂"正確的",是指單據的內容必須嚴格符合買賣合同或信用證的規定。否則,買方有拒收單據並拒付貨款的權利,即使賣方所交的貨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規定,買方仍可行使這種權利。

正是由于CIF合同具有這種特點,因此,CIF合同項下的買賣雙方交割的並非是實際貨物,而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裝運單據,可以說CIF合同項下的買賣是"單據交易"。了解CIF合同的這一特點,對于我們正確使用有關的權利和處理有關的貿易糾紛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根據《NICOTERMS2000》解釋,FOB、CFR、CIF均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的交易。在這三種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都是以裝運港載貨輪船的船舷爲界。區別主要在于鎢制品買賣雙方所承擔的手續和費用支付方面的責任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