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鎢制品貿易術語

CIF術語成交應由何方支付卸貨費?

按國際商會制訂並于1990年修訂的《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1990年通則》),對CIF貿易術語買賣雙方義務作了規定。賣方義務A3和A6規定,賣方負責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並支付運費和其它一切費用,包括運輸合同規定的由定期班輪收取鎢制品裝到船上和卸到港口的裝卸貨費用。在買方義務B4和B6規定,買方接受賣方已交付的貨物,並在指定目的港從承運人那裏收領鎢制品,負擔除海運運費及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費以外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的一切費用,以及卸貨費用,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除非這些費用在訂立合同時已由定期班輪收取。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CIF術語下,鎢制品在目的港卸貨費由何方負擔,與采用何種船運輸貨物有關。國際海洋貨物運輸,按照船舶的營運方式來分,可分爲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

班輪運輸(Shipping Liner)又叫定期船運輸,有以下特點: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著固定的航線和港口來往運輸,並按相對固定的運費率收取運費。因此,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點。

(2)由船方負責配載裝卸,裝卸費包括在運費中,船貨雙方也不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

(3)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豁免,以船方簽發的提單條款爲依據。

(4)班輪承運鎢制品的品種、數量比較靈活,貨運質量較有保證。

班輪運輸適用于成交量大、批次多的鎢制品運輸。上述特點說明,采用班輪運輸,船方不再另外加收裝卸費,而是將裝卸費計算在運費中。由于按CIF術語成交的合同是由賣方支付運費,同時也將裝卸費一並支付了。

租船運輸(shipping by Charter)是指租船人向船方租賃船舶用于運輸鎢制品的業務。在租船運輸業務中,船舶航運的時間、行駛的航線、停靠港口和船方收運費及裝卸費用等均由船、租雙方協商,並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約定。

租船運輸又分爲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稱航次租船或程租船,是指船舶按航程租賃,按照船租雙方約定的條件,在指定港口之間進行一個航次或數個航次,承運指定鎢制品的運輸;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稱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期限,如幾個月或幾年、十幾年甚至一直到船舶報廢爲止。承租人可將此期租船充作班輪或程租船使用。

就貨主來說,使用較多的是程租船,主要用于運輸批量較大的大宗鎢制品,如鎢鋼,鎢棒,鎢合金等。在采用程租船運輸的情況下,有關貨物的裝卸費用由船租雙方在租船合同中訂明。具體做法有以下幾種:

(1)船方負擔裝卸費和卸貨費(Gross Terms或Berth Terms)。在此條件下,船貨雙方一般以船邊劃分費用,多用于木材和包裝貨物的運輸。

(2)船方只裝不卸(Free out/F.O.),即船方負擔裝貨費,但不負擔卸貨費。

(3)船方只卸不裝(Free in/F.I.),即船方負擔卸貨費,但不負擔裝貨費。

(4)船方不裝不卸(Free in and out/F.I.O.),即船方既不負擔裝船費,也不負擔卸貨費。這一般適用于散裝貨。采用這種規定方法時,還應明確理艙費和平艙費由誰負擔,如規定由租方負擔,則稱爲"船方不管裝卸、理艙和平艙"(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F.I.O.S.T.)條款。

由此可見,采用程租船運輸,貨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由何方負擔,是隨著船租雙方簽訂的租船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買賣雙方對大宗鎢制品的交易,並使用程租船運輸時,應對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在合同中予以訂明,以免在交貨時引起爭議。其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體說明,也可采用CIF(CFR)的變形來表示。

CIF的變形主要有:

(1)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

(3)CIF吊鈎交貨(CIF Ex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至船邊卸離吊鈎爲止的費用。

(4)CIF艙底交貨(CIF ExShips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至碼頭的費用。

對大宗進出口貨物,進口方如不願負擔卸貨費,應在合同中訂明由賣方負擔卸貨費,或采用CIF的變形,如證明"CIF LinerTerms"或"CIF Landed"或"CIF ExTackle"等條件,這樣既可避免日後引起糾紛,又可減少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