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鎢制品貿易術語解释

CIF術語的中譯名爲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爲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爲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鎢制品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鎢制品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爲CIF是屬于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按《199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要求賣方先將鎢制品交到港口貨站,以及使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時,則使用CIP術語更爲適宜。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按CIF條件成交的較爲普遍,爲了正確運用CIF術語,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必須認真核算運費

按CIF條件成交時,由于貨價構成因素中包括運費,故賣方對外報價時,應認真核算運費,把運費因素考慮到貨價中去那種不分銷售地區,不分距離遠近,都按同一價格出售的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賣方核算運費時,主要應考慮下列因素:

(1)運輸距離的遠近,同一種鎢制品,如運輸距離不同,其運輸費用的也必然有別,所以在按CIF條件成交時,應當核算運輸成本,以體現地區差價。

(2)是否需要轉船,一般地說,直達運輸比中轉船運輸的費用低。所以按CIF條件成交時,不定期應考慮是否需要轉船,如在成交量少而雙無直達班輪運輸的情況下,貨物必須中途轉船運輸,這勢必增加一筆轉船的費用,此項費用,也應計入運輸成本交考慮到貨價中去在CIF條件下,不考慮轉船與否,都按同一的價格出售這種不計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3)運價變運的趨勢,買賣雙方按CIF條件成交時,在確定貨價的同時,應考慮市場運價變動趨勢以及各種附加費,把運價變動的風險打到貨價中去,防止出現只顧成交,不顧運輸和只管貨價,不管動價的偏向。

2.必須正確理解和處理風險與保險的關系

風險和保險是即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在CIF條件下,如上所述買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買方爲了轉嫁風險,本應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但買方爲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時,要求賣方代辦保險,並商定保險費計入貨價中,由于CIF貨價中包括保險費,故賣方必須約定條件自費辦理保險,賣方爲買方利益所進行的這種保險,純屬代辦性質,如果事後發生承保損失,由買方憑賣方提交的保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能否索賠到手,賣方概不負責。

3.必須明確大宗商品交易由何方負擔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鎢制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大多數情況下,船公司承運大宗貨物,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責的總是上引起爭議,爲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就卸貨費由誰負擔的總是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當買方不願負擔卸貨費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後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 Ship'Tackle(船舶吊鈎下交貨)字樣。

當鎢制品賣方不願負擔卸貨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後加列Ex ship'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後列各種條件一樣,只是爲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它並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4.必須搞好單證工作

按對CIF術語的傳統解釋,CIF屬象征性交貨,鎢制品賣方負有向買主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的義務,買方則負有憑裝運單據付款的義務,也就是說,在CIF條件下,買方是憑單據和付款對流的原則,因此,即使在賣方裝船以後至交單這段時間內,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只要賣方提交的符合要求,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而只能先付未贖單,然後憑所取得的有關單據向船方或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追回損失,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

由此可見,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所以在發前實際工作中,應重視和搞好單證工作,當然,CIF是單據買賣說法,並不意味著可以因此而減輕賣方交貨方面的責任,CIF的賣方,除應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外,還應保證交運約定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