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鎢制品貿易術語

本合同由鎢制品買方和賣方共同簽署,買方同意購買且賣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並遵守所列各項條款。

1.描述:

項目

商品名稱、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1

具體技術細節見附件“A”

 

 

 

 

2

包裝

 

 

 

 

3

保險和貨物重量

 

 

 

 

港(AIRPORT)到岸價總金額:

 

2.原産國和制造商名稱:

3.包裝:

鎢制品包裝在結實的新木箱或紙箱裏,適合遠距離的海運/包裹郵遞/空運和氣候的變化,能防護野蠻裝卸、潮濕、雨淋、腐蝕、震動和冷凍。

買方將對由于包裝不適當造成的任何鎢制品損壞、缺失和由此産生的費用負責;也對由于不充分或不適當的包裝和保護措施所引起的鏽蝕負責。隨箱應裝運一整套有關的服務和操作說明。

4.唛頭:

賣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個外包裝的四周寫上箱號、毛重、淨重、尺寸、合同
號、目的港、收貨人編號和下列文字:“防止潮濕”,“輕拿輕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頭。唛頭爲:

5.裝船時間:

6.裝貨港:

7.目的港:

8.保險:在CIF條款下,由賣方辦理以買方爲受益人的保險額爲發票金額110%的一切險。

9.付款:

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鎢制品買方在合同簽訂後14天內,將開出一個由北京銀行爲付款行,以賣方爲受益人,全部發貨金額的不可撤消信用證。此信用證在賣方向開證行出示即期彙票(金額爲發票金額的100%)以及在條款10中所列裝運文件時即有效。付款將由開證行在被提示上述彙票和文件時通過電彙或航空彙款向賣方付出,此信用證在裝船期後的15日內有效。

10.文件:

(1)提單/空運單:

a)在海運條件下:

3份原始海運提單,注明:“運費先付(CIF和C&F)”、合同號、唛頭、空白背書,並寫明完整的地址和電話號碼以通知買方。

b)在空運條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複印的空運單,注明“運費先付(CIF和C&F)”、合同號、唛頭,指定給買方。

(2)5份正本發票,注明:合同號、唛頭(在多于一個唛頭時,發票應分開打印),按照相關合同寫出明細。

(3)由鎢制品廠商/供貨商確認的2份正本和2份複印的裝箱單,注明:重量、裝箱件數和相應發票的日期。

(4)2份由廠商/供貨商確認的質量、數量說明書。

(5)1份發給買方通知發貨詳情的傳真的複印件。除此之外,賣方將在發貨後7天內,將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郵的方式直接寄給買方。

(6)在CIF條款下,1份正本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以及2份複印件,按發票金額的110%保全險(ALL RISKS)。

(7)如果必要的話,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許可證複印件。

(8)一份正本、兩份複印的原産地證明。

(9)文件的數量和內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確的。如果由于賣方沒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鎢制品買方不能及時清關和提貨,全部損失由賣方負擔。買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電話號碼必須打印在提單或空運單上,否則,賣方將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所有文件的拷貝件要寄給:喀土穆和北京辦公室。

11.裝運:在CFR/CIF條款下:

a.鎢制品賣方負責將貨物在裝運期限內從裝運港運到目的港。不允許轉船。一旦發生轉船,由此産生的所有費用和風險全部由賣方承擔。不允許倉面裝載。裝載貨物的船只不允許懸挂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國旗。貨船船齡不能超過15年。

b.如果貨物用空運/包裹方式郵遞,賣方將于條款5所列裝船期前30天,用傳真通知買方條款12(1)內容。賣方在發運貨物以後當即按條款12(2)規定通知買方,以使買方安排保險和及時辦理清關手續。

12.裝船通知:

(1)鎢制品賣方爲了以下目的(a、b、C)將于合同條款5中列明的裝船日期前40天,用傳真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數、毛重、尺寸和在裝運港就緒的日期。如果任何一箱的總量超過9公噸、尺寸範圍達到或者超過12米長,2.7米寬,3米高,賣方需要在裝運前50天通知買方這些數據。如果有易燃和危險物品需要標明。

a.在條款9中的L/C付款條件下,開出一個信用證。

b.爲了使買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時能安排好其國內運輸,如果重量和尺寸超過此條款(1)中的規定時,買方將要求采取措施以適合買方進行內陸運輸。

C.如果賣方沒有履行上述規定,全部損失由賣方承擔。

(2)賣方在完成鎢制品裝運後,立即用傳真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數量、箱數、發票價值、毛重、船名、開船日期、提單號(海運時)或空運單、航班號以及估計到貨日期等等。如果有易燃或危險品,應將其明細一起標明。由于賣方沒及時通知造成買方沒有及時辦理保險和清單事宜,全部損失由賣方負責。

13.技術文件:

14.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其産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進的技術制造、全新且沒有使用過,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質量、性能和規格要求,與技術手冊相一致。質保期從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算18個月,或由雙方代表簽字後的驗收合格證明有效後算12個月。

15.檢驗:

(1)在交貨以前,制造方將按條款10(4)的要求,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重量做一准確、全面的檢驗,並出具證明書,證明該商品與合同條款相符。這些證明將形成交給付款議付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認爲是最終結果。制造方試運行的結果和細節必須作爲質量證明的附件出現。

(2)當鎢制品到達現場以後,買方將申請蘇丹商品檢驗局對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作一個初步檢驗,並作出檢驗報告,如果商檢局發現有規格和數量或者兩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責任是保險公司或運輸公司的,買方將在商品現場檢驗之後30天以內有權拒收商品或向賣方索賠。

(3)如果鎢制品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不符,或在條款14所列的質量保證期內,由于任何原因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買方將安排由商檢局進行檢驗,並有權向賣方索賠。

16.索賠:

在鎢制品到達目的地後90天內,除非保險公司或船主負有責任,如果發現有質量、規格或數量有與合同條款不符之處,買方將有權進行索賠,更換貨物或索賠損失、所有的費用(如商檢費、運還和運回替換貨物、保險費、倉儲和裝卸費用等)將由賣方承擔。對于質量,賣方將保證:從貨物到達目的地後的18個月內,如果由于該設備由內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買方將立即書面通知賣方。

檢驗證明將作爲索賠的基礎。賣方對于買方的索賠,有責任迅速排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商品或根據損壞的程度降價)。如果有必要,將由賣方承擔費用買方自行排除缺陷,如果賣方在收到前述索賠一個月內不能回答買方,索賠將被認爲已被賣方接受。

17.不可抗力:

對于在生産過程或裝船或轉船過程中發生的不可抗力(如戰爭、嚴重火災、水災、台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誤船期或不能交貨,賣方將不負任何責任。賣方將迅速通知買方上述發生的一切,並在從那以後的14日之內空郵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仍然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快運輸貨物。如果事故持續超過10周,買方有權取消合同。

18.遲交貨和罰款:

如果鎢制品賣方沒有按合同要求及時交貨,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買方在賣方同意付罰金(經付款行從貨款中扣除)的條件下同意延遲交貨,罰款總數不超過交貨全部金額的10%,每延遲交貨1天罰貨款的1%。如果超過合同交貨期10天後賣方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賣方仍要不推遲地交納前述罰款。

19.仲裁:

與此合同有關的所有爭端及其執行將通過談判友好地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則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

20.合同的生效:

合同從雙方簽字日期起生效。

21.售後服務:

賣方要提供補口材料和售後服務。

22.特殊條款:

茲證明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共同簽署,雙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將被視爲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與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

買方:         賣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