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貨物托運單

鎢制品托運單(Booking Note of Export Cargo/Shipping Order)是出口企業(發貨人/托運人)在報關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承運人)申請租船訂艙的單據。它雖然不是出口結彙的正式單據,但卻是日後制作提單的主要背景資料。

出口貨物托運訂載,如海運、空運、陸運、公路運輸、郵包運輸等,所用貨物托運單各不相同。

實際業務中90%都使用集裝箱托運,也稱爲集裝箱貨物托運單。由于托運單、裝貨單、收貨單等單據的基本項目基本壹致,我國壹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將托運單、裝貨單、收貨單、運費通知單等合在壹起,制成壹份多達10聯的單據。各聯作用如下:第壹聯托運單由貨主留底。第二聯托運單由船代留底,用于繕制船務單證。第三、四聯爲運費通知聯,其中壹聯留存,另壹聯隨帳單向托運人托收運費。第五聯裝貨單經海關加蓋放行章後,船方才能收貨裝船。第五聯附頁是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貨物裝船完畢後,港區憑以向托運人收取港雜費。第六聯場站收據副本(大副聯)在貨物裝船後由大副簽署後退還給托運人。第七聯場站收據(D/R)由配艙人留底。第八聯由貨代留底。第九、十聯爲配艙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