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稽查鎢制品簡介

壹、業務概述

中國海關實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對鎢制品外貿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帳冊和其他資料以及相關貨物進行核查,以確定企業進出口活動的合法程度。《海關稽查結論》是鑒定進出口相關企事業單位資信的重要依據。稽查中發現違規情事的,海關得以對被稽查人作出行政處罰。

鎢制品外貿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它法規規定設置、編制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真實、准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活動;同時,應按法律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海關稽查期限保管進出口報關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

海關稽查期限爲:

1、減免稅進口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限內;

2、保稅貨物在海關規定的監管期限內,或自複運出境/轉爲正式進口起3年內;

3、其它鎢制品外貿在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3年內。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

三、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調查局

上海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四、辦事准備

1、按照下列規定的海關稽查期限保管進出口報關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

(1)減免稅進口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限內;

(2)保稅貨物在海關規定的監管期限內,或自複運出境/轉爲正式進口起3年內;

(3)其它進出口貨物在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3年內。

2、根據海關要求,提供有關鎢制品外貿的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庫存情況的書面資料和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等會計報表。

3、配合海關稽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應當到場,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在海關複制的帳簿、單證以及海關出具的有關單證文書上簽字、蓋章。

5、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海關。逾期末提交的,視爲無意見。

五、辦事機構義務

1、實施稽查前制發《海關稽查通知書》,通知被稽查人(徑行稽查除外)。

2、應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組,並向被稽查人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證》。

3、稽查報告征求被稽查人意見。

4、作出《海關稽查結論》並送達被稽查人(需複查的除外)。

六、辦事程序

通知

海關決定對企業實施稽查時,提前3日將《海關稽查通知書》送達企業,企業收到通知書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並按通知中的稽查範圍准備相應帳冊、業務單證及有關資料。

當鎢制品企業有重大違法嫌疑,企業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電算化資料、報關單證等有關資料或進出口貨物可能被擅自轉移或毀棄,以及特殊情況海關認爲有必要時,海關可不事先通知企業而徑行稽查。徑行稽查時海關將《海關稽查通知書》當面送達企業。

實施

海關實施稽查時,企業應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到場,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此階段,海關稽查人員查閱、複制企業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企業應按海關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清點、複制,並在複印件上簽字、蓋章。當海關稽查人員認爲有必要時,可對企業有關人員制作《詢問筆錄》,企業有關人員應如實回答海關工作人員的提問,詢問結束後在《詢問筆錄》上簽字(蓋章)。

當海關稽查人員認爲有必要的,可對企業的生産經營場所和進出口貨物存放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到場,按照海關的要求開啓場所、搬移貨物,開啓、重封貨物的包裝。檢查結束後,企業應在海關工作人員填寫的《檢查記錄》上簽字(蓋章)。

當海關稽查人員認爲有必要的,可對企業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實施封存。封存時海關出具《封存通知書》,並對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加貼海關專用封志。企業在對封存物清點後應當在《封存通知書》所附清單上簽字(蓋章)。

報告

海關稽查人員根據稽查情況撰寫稽查報告,並征求企業意見。

鎢制品企業收到稽查報告後,應在7日內向稽查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的,視爲無意見。

結論

海關在收到企業反饋的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並送達企業。稽查結束。海關在稽查中發現企業有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嫌疑的,移交海關調查部門立案調查。

七、辦事時限

實施稽查3日前制發《海關稽查通知書》,通知被稽查人(徑行稽查除外)。

被稽查人反饋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並送達被稽查人(需複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