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合同中的品質條款
簽訂鎢制品出口合同中品質條款時應注意的內容:
(1)出口鎢制品的品質規格條款,應簽訂影響貨物品質的主要項目。在不影響銷售價格的前提下,力求避免項目訂得過多過繁,以免交貨時由于某壹個次要項目不合格而影響出口。同時要注意各個項目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免因某壹個項目訂得不合理而影響其他項目,在無形中提高了要求。
(2)凡要訂明數據的項目,如有效成分、有害元素、物理指標等,壹般都應有上下幅度,例如"××以上"、"××以下"、"××—××"等,不能壹個絕對數字訂死。
(3)某些以地名或牌名、商標成交的出口鎢制品,交貨時壹定要保持傳統的、優等的質量要求。如估計不夠條件的,就不要賣地名貨或以名牌的商標成交,可訂明具體質量規格條款成交。某些農副産品,國外客戶要求在合同中訂明"當年産品"或"××年産品",如不能保證時,也不應簽訂該條款。
(4)出口食品和出口動物産品的衛生檢驗和檢疫,壹般均按我國標准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國外客戶提出新的特殊要求,或需要按對方國家的法律法規或有關標准進行檢驗、檢疫時,應先由對方提供有關的法令、標准和技術資料,聯系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有關部門研究後,然後簽訂合同。
(5)有關出口藥品檢驗等,由其他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檢驗管理的,應向各有關單位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