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檢驗之報驗須知

鎢制品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在向商檢機構報驗時,應按照商檢機構的要求,真實、准確地填寫申請單並簽名蓋章。它是關系人報請商檢機構檢驗的正式文件,也是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的壹種原始憑證。壹般對于不同合同、不同發票、不同提單或裝運單的商品應分別填寫申請單。報驗時除了提交申請單外,還應根據下列不同的情況分別提供各種單證。

報驗分類和範圍

壹.法定檢驗報驗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議的規定,有壹部分鎢制品外貿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爲法定檢驗報驗。

(壹)進口商品法定檢驗範圍

1.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範圍

1.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性出口動物産品的檢疫;

4.出口危險物品和《種類表》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集裝箱;

6.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法定檢驗報驗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構可以根據有關合同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托商檢機構辦理鎢制品外貿鑒定業務,簽發鑒定證書。

商檢機構受理鑒定業務的範圍主要有:

(壹)鎢制品外貿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鑒定和貨載衡量;

(二)鎢制品外貿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

(三)鎢制品外貿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載損鑒定和海損鑒定;

(四)裝載出口鎢制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

(五)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

(六)集裝箱及集裝箱貨物鑒定;

(七)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産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

(八)抽取並簽封各類樣品;

(九)簽發價值證書及其他鑒定證書;

(十)其他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報驗時間和地點。

壹.進口

(壹)屬于法定檢驗範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後,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或者運輸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後應依合同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産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後難以恢複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並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複雜的重要進口鎢制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並保留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出口

(壹)屬于法定檢驗範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證後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屬于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屬于在産地檢驗後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構報請查驗換證。

(三)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于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産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産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鑒定。

(四)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

(五)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運載工具,逾期報運出口的,發貨人或承運人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

報驗所需的單證

壹.進口

進口鎢制品在報驗時,壹般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也稱"貨物流向單")等有關單證。

(壹)申請品質、規格、安全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的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以及有關標准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應提交成交樣品。

(二)申請重量鑒定的,應提交國外的重量、水份檢驗證書和重量明細單。申請木材材積鑒定的,應提供國外的材積明細單。

(三)申請殘損鑒定、載損鑒定、積載鑒定、海損鑒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單、海運散件貨物港船交接時的理貨殘損溢短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等。此外,船方還應提供航海日志、海事報告、艙單、配載圖、驗艙證書、驗艙報告等各種有關資料。

(四)申請外商投資財産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的,還應提供財産的明細單、發票及各種價值的證明、財産的已使用年限、財産的維修保養情況等各種有關的資料。

(五)在辦理國內委托檢驗時,申請人除按要求填寫"委托檢驗申請單"外,還應提供檢驗的樣品、檢驗標准和方法。國外委托人在辦理委托檢驗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

二.出口

出口鎢制品在報驗時,壹般應提供外貿合同(或售貨確認書及函電)、信用證原本的複印件或副本,必要時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補充協議的要提供補充的協議書;合同、信用證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證的修改書或更改的函電。對訂有長期貿易合同而采取記帳方式結算的,各外貿進出口公司每年壹次將合同副本送交商檢機構.申請檢驗時,只在申請單上填明合同號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屬危險或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商品,在申請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安全,衛生檢驗時,必須提交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證,商檢機構憑此受理上述各種報驗手續。

(壹)憑此成交的商品,須提供經國外買方確認,雙方簽封或合同,信用證已明確須經商檢機構簽封的樣品.臨時看樣成交的商品,申請人還必須將樣品的編號,號碼送交商檢機構壹份。

(二)屬于必須向商檢機構辦理衛生注冊和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報驗時必須提供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或出口質量許可證編號和廠檢合格單。冷凍、水産、畜産品和罐頭食品等須辦理衛生時,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和廠檢合格單。

(三)經發運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請換證的,必須交附發運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簡稱"換證憑單")正本。

(四)經生産經營部門檢驗的,應提交其檢驗結果單。

(五)第壹次檢驗不合格,經返工整理後申請重新檢驗的,應交附原來的商檢機構簽發的不合格通知單和返工整理記錄。

(六)申請重量/數量鑒定的,應交附重量明細單、裝箱單等資料。

(七)申請積載鑒定、監視裝載的,應提供配載圖、配載計劃等資料。

(八)申請出口鎢制品包裝使用鑒定的,應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

(九)申請委托檢驗時,報驗人應填寫"委托檢驗申請單"並提交檢驗樣品、檢驗標准和方法。國外委托人在辦理委托檢驗手續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