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税托管货款须知
一、外贸加工区概念
外贸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贸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钨制品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二、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钨制品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钨制品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外贸,海关按照对钨制品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外贸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外贸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外贸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钨制品,海关按照对进口钨制品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外贸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外贸加工区运往区外的钨制品,海关按照对钨制品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外贸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外贸加工区的钨制品视同外贸,由海关办理外贸报关手续。
四、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外贸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外贸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钨制品外贸)专用缴款书、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外贸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二)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外贸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外贸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对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外贸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钨制品,按照现行钨制品外贸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外贸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钨制品,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外贸加工区的钨制品,一律开具外贸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外贸加工区的钨制品,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钨制品外贸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钨制品外贸)专用缴款书。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外贸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钨制品外贸报关单(外贸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外贸加工区”。
对上述钨制品,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钨制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外贸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钨制品,海关实行进、出境钨制品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对区内企业外贸到境外的钨制品,不予办理退税。
(九)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钨制品,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